乙丙级战犯审判以及日本的战争赔偿
By 山西老醋 | 12月 22, 2007
山西老醋
东京远东军事法庭审判众人皆知,然而除去东京审判之外,还有许多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审判却似乎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了。下面是二战后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的一个概括:
裁判国家 件数 人员 死刑 无期 有期 无罪 其他
中国国民政府 605 883 149 83 272 350 29
美国 456 1453 143(3) 164(2) 871 188 89
英国 330 978 223 54 502 116 83
澳大利亚 294 949 153 38 455 267 36
荷兰 448 1038 236(10) 28(1) 705 55 14
法国 39 230 63(37) 23(4) 112(2) 31 1
菲律宾 72 169 17 87 27 11 27
合计 2244 5700 984 475 2944 1018 279
其它:不起诉,生病,逃亡等,括号:判决之后的减刑数
在中国,国民政府共在北京、南京、沈阳、台北、广州、汉口、徐州、济南、太原和上海开庭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南京法庭判处谷寿夫死刑,并在雨花台处决。
其余国家的审判有(国家:审判地点)
英国:新加坡、香港、马来、缅甸。
美国:在马尼拉,横滨,上海,关岛等地审判。其中马尼拉审判判处山下奉文陆军大将绞刑(罪行包括马尼拉巷战导致10万市民死亡、拿菲律宾人做抵挡美军炮火的盾牌等),本间雅晴中将枪毙,洪思羽中将(韩国人)绞刑(虐待盟军俘虏)。
美国在横滨审判了B29轰炸机驾驶员被九州大学医学院活体解剖的案件,判处横山勇中将、鸟巢太郎教授、林芳雄讲师绞刑,石山福次郎教授自杀,但是所有的死刑犯后来都被减刑。
英国在新加坡审判了肃清华侨(5000人被机枪集中射杀)事件和虐待战俘事件,河村参郎陆军中将和大石正幸大佐绞刑。余者不一而足。
战后日本相继与交战国签订了赔偿和准赔偿协定,根据1952年旧金山和约签定,日本赔偿:
缅甸 1954年 720亿日元赔偿(10年内付清,下同)和180亿日元经济协作
菲律宾 1956年 1980亿日元赔偿(20年),900亿日元借款
印尼 1958年 803亿880万日元赔偿(12年),1440亿日元借款
南越 1959年 140亿4000万赔偿(5年),27亿借款
“准赔偿”(日本在赔偿和准赔偿上做文字游戏,以减轻罪责)
缅甸 1963年 504亿赔偿(12年内付清,下同),108亿经济协作
老挝 1958年 10亿赔偿(2年)
柬埔寨 1959年 15亿(3年)
泰国 1955年 54亿(5年),96亿经济协作
1962年 96亿赔偿(8年)
韩国 1965年 1080亿日元(10年)赔偿,720亿无偿贷与,1080亿民间无偿贷与。
马来 1967年 29亿4000万(通常称为:血债协定)
新加坡 1969年 29亿4000万 (通常称为:血债协定)
密克罗尼西亚 1969年 18亿
蒙古 1977年 50亿
(年代为签署协约的时间,括号内的年数为支付赔偿的年限。)
其他
中国 1952年 日华和平条约,放弃赔偿,东京-台北
1972年 中日共同声明,放弃赔偿,东京-北京
印度 1952年,放弃赔偿
苏联 1956年,放弃赔偿
荷兰,法国,西班牙,瑞士,共获得赔偿112亿日元,另向盟军俘虏赔偿45亿日元
朝鲜,因无外交关系而未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那些所谓的“赔偿”和“准赔偿”有许多部分限制为日本投资“支持建设”,承办者基本上为日本财阀,或军国主义“政治家”所控制的财团(比如麻生、岸等),对战胜国人民来讲,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侮辱和讽刺。
参考资料:《キーワード:日本の戦争犯罪》、《日本の戦争賠償》等
Topics: 中日之间 |
6 Responses to “乙丙级战犯审判以及日本的战争赔偿”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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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pm on 12月 27th, 2007
二次世界大战,中国都是战胜国,可是在战后的结局来看,中国都不如战败国。
也不知道中国人的大脑是怎么长的。
6:52 pm on 12月 27th, 2007
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恐怕是毛泽东和蒋介石互不相让,以及党内的窝里斗。
12:24 am on 6月 24th, 2009
FPCFq9 comment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