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的律师对德润生公司诉状的点评
3 05 2008年2008年4月29日下午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及证据复印件。
方舟子的本案代理律师彭剑阅卷后,想起方舟子《科学史上的决斗》一文最末写的:“我们还是只当这是这个无奇不有的时代的一则笑话吧”,甚是感慨。
以下是彭剑律师对德润生公司民事诉状的点评。【】前是诉状原文,【】内是点评内容。原告诉状中的错字、漏字是诉状原有的,本文未改动。点评并不是正式的诉讼法律文书。被告方的答辩状,将在本案级别管辖确定后出具。
(德润生公司)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西城区金融街37号百盛写字楼7010室
法定代表人:聂晓梅
【聂晓梅自称系分子遗传学家,但是,通过查询中国知网的相关数据库,没有发现聂晓梅的分子遗传学方面的论文;通过初步的互联网检索,也没有发现有关这位“德润生首席科学家”学位的任何资料。通过检索中国专利数据库(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ljs/ ),没有发现那公司及“科学家”的发明专利,倒发现这位“德润生首席科学家”将“德润生大米”的包装罐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可见,他们真是重视“外观设计”……】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年龄:41岁,民族: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即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类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内容及版面需经法院或原告认可);
【方舟子很乐意向公众说明真相。但是,道歉的,不可能是本案被告,而应是本案原告及不作为的有关国家机关。】
二、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存在。我们倒真想让原告自己说说其公司实际营业额/利润、预期营业额等经营情况,好方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介入。】
三、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败诉方当然须承担相应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但是,一般来说,名誉权案件的胜诉方无法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因诉合理开支。但多亏有众多网友的捐助,有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的帮助,方舟子才无应诉花费之忧。】
事实与理由:
一、1986年张政铨、聂开印教授在单叶子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英文缩写CEB),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在单叶子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英文缩写CEB),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原告证据三——中国科技报1986年4月7日新闻报道的副标题是“这种菌有可能成为植物遗传基因转移的适合载体”。倘若新闻报道所述的“可能”也算是里程碑,那么,生物学这列火车要停的站可真是太多了,估计是每行驶一厘米都要停一下鸣笛欢庆……】
1986年,原告的关联公司,也是“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研制者——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过五年研究在单叶子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并以论文形式向外界公布。
【(一)目前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网站上没有张政铨或聂开印的任何信息。
(二)通过中国知网的相关数据库查询得知:中国知网仅收录了张政铨的三篇论文。张政铨为第一作者的《丽江山慈姑愈伤组织的诱导和植株再生的研究》、《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于1986年刊发在当时他所任职的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办的《武汉植物学研究》上;而在山西农科院运城棉花研究所工作的张政铨为第三作者的《晋南棉苗黑斑病发生规律和石灰防治效果》于1966年刊发在《植物保护》上。
(三)经查询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专利检索数据库,没有发现张政铨或聂开印为申请人或发明人的专利记录。
(四)1984年张政铨、聂开印的职称是助理研究员,估计其后应升为副高职称。但是,因为他们没有专利,更少有影响的论文,所以,笔者很难认同这类科学工作者可称为“科学家”。倘若法院或权威机关能认可此原告表述,则中国绝对将是世界第一的“科学家”大国了;届时,别说是博士生了,估计许多硕士生都将欢呼鼓舞、自豪宣称自己是“科学家”……】
该科研成果于1991年获得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明确阐述了“世界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成功分离与培养成功了百合内生菌、用百合内生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提高了小麦原生质体的抗性、从国内外有关权威性检索刊物和计算机数据库的检查结果看,百合细胞内生菌是最先发现并发表研究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
【原告证据一——(91科武鉴字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显示——成果名称: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成果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鉴定形式:专家评议,组织鉴定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
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部分的第6项显示:“对这一成果的查新结论是:‘从对国内外有关权威性检索刊物和计算机数据库的检查结果看,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最先发现并发表研究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
笔者注意到,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第一部分显示:在国内14位书面评议的专家和教授中,有6位“认为是阶段性成果不能作出最后结论,或是别的原因未作出评价”。而42.85%的评议组成员不能作结论性评价的东西也能通过成果鉴定取得鉴定证书,真让笔者这样的非理工科人士诧异……(愿理工专业人士赐教)
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部分的最后三行十分模糊,难以识别内容。
另外,该五页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没有提及张政铨或聂开印。
笔者还考虑到:若真是张政铨、聂开印利用了“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的成果开了自家公司,那么,不知道张政铨、聂开印给没给成果的权利人——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交钱;交的话,不知道交了多少。没交或少交的话,对研究所来说,是否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没交的话,对张政铨、聂开印来说,是否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二、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抗氧化营养成份的大米,并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一)原告没有提交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培育出”“大米”,更别提什么“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
用互联网搜索工具google或百度搜索“德润生”,搜索结果的第一项均是:“德润生CEB营养米采用世界独家、中国原创的CEB生物技术种植水稻,将CEB活性因子输送到粮食作物的种子细胞内,使粮食作物在自然生长过程中,自然积累丰富的CEB营养素”……
从以上信息可推论出:“德润生大米”应是水稻新品种。但是,经查询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的品种权公告查询系统(http://www.cnpvp.cn/pzqgg/sch.asp ),没有发现任何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申请/品种权人的记录。以“德润”为关键词查询,发现有“四川德润种业有限公司”申请了两个水稻新品种,但是,在培育人信息中,却没有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三人中任一人的名字。可见,“四川德润”应当不是“武汉德润”的关联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规定,水稻等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若原告自述属实,则因“德润生大米”是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品种,显然不得发布广告、经营、推广。综上,可推论为:原告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并应受行政处罚。
(二)原告诉状说的“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是根本不存在的。通过其提交的证据,可见:仅仅是几家“科学机构”对原告或原告关联公司提交的大米样品的“SOD”含量或抗氧化能力进行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报告。除了检测数据,相关报告中并没有任何评价或评定的内容。而没有评价标准,“通过测试”是无从谈起的。】
为了将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百合内生菌”的发现人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及其女儿聂晓梅自筹资金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德润”、“北京德润生”等原来都是张政铨的家族产业。】,专门从事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到粮食作物改良,以提高粮食作物的产量和营养成份的研究工作【但“武汉德润”或“北京德润生”均没有开发出任何经农业部认可的粮食作物新品种。】。经过多年研究,成功地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于水稻,不仅提高了水稻的单产10%-15%,而且提高了水稻的内在营养品质,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自述属实。】。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自述属实,且笔者查询科学技术部火炬高科技产业开发中心网站,没有发现相关信息。】。该大米已通过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等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不能将普通的单项数据检测说什么“已通……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三、原告总经销的“德润生大米”在国内外均取得一致好评。
【“好评”到遭到打假人士投诉“虚假宣传”,“好评”到曾被迫在上海下架,“好评”到其经销商被南京市下关工商分局勒令整改……】
2005年,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培育出具有高度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取名“德润生CEB营养米” 【若合法的话,原告应拿出有关的品种权证书。】,并在其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德润生米”的生产、销售工作。在投放市场前,“德润生大米”已开始专供包括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等机关。【若真有运动员、航天员吃了那没有品种权证书的“CEB营养米”,那么,中国运动员、航天员将涉嫌沦为人体试验品了……】
四、被告方通过广播电台及互联网、报纸恶意损害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
【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恶意”的存在。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与被告的客观评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借电话采访之机抵毁原告名誉【“抵毁”是错别字,原告应当是要写“诋毁”吧。】
2007年3月27日,被告利用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向全国进行广播之机,通过电话方式,对“德润生米”及其营养素、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进行诽谤。【(一)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威胁到某商业集团的利益,对那集团来说就是“诽谤”吗?
(二)方舟子在回答主持人时,从未提到“百合”二字,更没有提“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而说的是“植物内生菌”或“植物细胞内生菌”。
(三)方舟子只说了“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而原告竟认为这是“被告”“对”“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进行诽谤”。这是什么逻辑?……】
在该节目播出时,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主持人以“今年以来,一种每公斤售价高达96元的高科技大米高调登陆上海市场。商家宣称,这种高科技大米富含CEB细胞营养素,其中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CEB细胞营养素具有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商家的这些宣传却引起了上海当地打假名人王海东的警觉。近来,他不断向媒体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坚称德润生白金米涉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作为开场白后,被告以“学术打假名人”自居【事实上,“打假名人方舟子”、“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士”等用语均出自电台节目主持人之口。试问原告诉状起草者:本节目中的哪一句方舟子说自己是“学术打假名人”?】,其发言信口雌黄【究竟是谁信口雌黄,群众眼睛雪亮!】。被告在节目中声称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这两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原告方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其还没有见到有人说用它来提高粮食营养价值的。” 【上述括号内的内容,其实是原告节录方舟子三个段落言论中得部分字句而形成的,且原告节录时亦错误表述,如:原文是,方舟子说“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贡献有多大多大”,但原告诉状表述为“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研究领域知之甚少,【应说原告及关联公司在其自称的研究领域获得学界公认的成果甚少(甚至为零),才恰当。】武断地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造成该节目主持人及广大听众误以为原告的“德润生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是“骗人的”【(一)针对违反科学常识的事物,不“武断地”批评,那是反映迟钝。(二)能反映“核心技术”理论可行、具先进实用性的资料何在?(三)被告是“诽谤”,还是真话直言;原告行为构不构成虚假宣传,骗没骗人,自有公论。】。
此后,被告将上述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试图通过互联网继续抵毁原告名誉。【“抵毁”?】
(二)利用上海法治报,宣称医学文献查不到“CEB因子”,“CEB因子”是“骗人的”。【原告若能在医学文献查到“CEB因子”,为什么不将相关文献作为证据提交呢?】
2008年2月20日,原告发现上海法治报刊登了一篇由作者撰写【说“由作者撰写”这话,似乎还存在没有“作者”撰写的文章】的“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指责原告销售的大米是“骗人的东西”。【方舟子说的“骗人”,指的是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将普通的商品或非法的商品包装成高价商品而出售牟利。在本案中,“德润生米”确实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
针对“德润生米”含有的抗氧化“SOD”因子,被告却宣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 事实上,被告连最基本的名词都不清楚,“SOD”是超氧化物歧化酶的缩写。【事实上, “SOD”确实是“超氧化物歧化酶”的缩写;但“超氧化物歧化酶”可简称为“超氧歧化酶”。方舟子说“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也是正确的,且更符合专业人士的说法。笔者以带引号的“超氧歧化酶”为关键词搜索,出来七千余结果,且见该词汇多用于专业文章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分子遗传学家”聂晓梅竟然不知“超氧化物歧化酶”等同于“超氧歧化酶”,真令人乍舌……】
而对“德润生米”“已经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BRUNSWICK LABS)的认证”一事,被告却污蔑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BRUNSWICK LABS”在其网站(www.brunswicklabs.com)中文版“公司简介”项下自称:“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Brunswick Laboratories LLC)是全球首席抗氧化能力分析及合同研发外包(CRO)服务机构,成立于1997年,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LLC正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英文简称。)显然,方舟子言论有充分事实依据,而原告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BRUNSWICK LABS是“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但最关键的是,原告证据九显示出BRUNSWICK LABS给原告关联公司提供的仅仅是一份样本数据测试报告,而不是什么“认证”报告。到底是谁在污蔑谁啊?】
(三)利用中国青年报,宣称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
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的文章。被告在此文中除继续宣称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外,指责原告销售的“德润生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等。【“CEB营养米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主要因为CEB营养素是在大米细胞内储留”,这种原告的解释,才“被方舟子视为‘荒唐’”,而并非原告该句所述。原告如此认识,要么是刻意歪曲方舟子言论、偷换概念,要么是中文阅读理解水平低下!】
综上所述,原告方认为:“德润生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请慎用“科学家”词汇,莫给中国科学家抹黑。】的重大发现【该“发现”是如此“重大”,中国政府或省、部级单位竟然没有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条例的相关规定给发现人颁奖……】——单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与现在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那证书和原告卖的大米有什么关系?】及科学文献【原告证据中唯一的科学文献——《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和原告卖的大米有什么关系?】为证,“德润生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进行某单项数据测试,测试单位出个数据报告,就叫“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若如此理论成立,则任何个人或单位只要将任一产品样品交检测后,都可以宣称自己的东西“通过科学机构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让有关人士吃大米,就成了为“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这是理直气壮,还是大言不惭啊?】。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作出臆断,通过媒体公开损毁原告的名誉,完全违背了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事实依据”、“科学调查”、“职业素养”、“道德标准”,这恰恰是原告应当扪心自问的。】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害【“损害”何在啊?再次希望原告自报大米经营情况,以便计算原告的非法经营金额。】,现原告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法院【只要不是审“纽约大学副教授”肖传国“肖氏反射弧”案的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中国最受尊敬大学”排名案的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一审,本人就有信心胜诉。(坦率地说,对那两个法院,本人实在不愿提到那两法院名称前还有“人民”二字。)建议“反方”集团去那类法院起诉,才多有胜算。】提起诉讼,请贵院依裁判。【我们期望这场诉讼不仅仅最终给公众展示一份令人信服的判决书,也能给群众带去相关的能避免被蒙骗的基本科学知识。】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
2008年4月 日
分类 : 保健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