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的律师对德润生公司诉状的点评

3 05 2008年

2008年4月29日下午方舟子的诉讼代理人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及证据复印件。

方舟子的本案代理律师彭剑阅卷后,想起方舟子《科学史上的决斗》一文最末写的:“我们还是只当这是这个无奇不有的时代的一则笑话吧”,甚是感慨。

以下是彭剑律师对德润生公司民事诉状的点评。【】前是诉状原文,【】内是点评内容。原告诉状中的错字、漏字是诉状原有的,本文未改动。点评并不是正式的诉讼法律文书。被告方的答辩状,将在本案级别管辖确定后出具。

(德润生公司)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西城区金融街37号百盛写字楼7010室
法定代表人:聂晓梅

【聂晓梅自称系分子遗传学家,但是,通过查询中国知网的相关数据库,没有发现聂晓梅的分子遗传学方面的论文;通过初步的互联网检索,也没有发现有关这位“德润生首席科学家”学位的任何资料。通过检索中国专利数据库(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ljs/ ),没有发现那公司及“科学家”的发明专利,倒发现这位“德润生首席科学家”将“德润生大米”的包装罐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可见,他们真是重视“外观设计”……】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年龄:41岁,民族: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即在五家全国性综合类及专业类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说明真相以清除影响(内容及版面需经法院或原告认可);

【方舟子很乐意向公众说明真相。但是,道歉的,不可能是本案被告,而应是本案原告及不作为的有关国家机关。】

二、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存在。我们倒真想让原告自己说说其公司实际营业额/利润、预期营业额等经营情况,好方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介入。】

三、请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败诉方当然须承担相应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但是,一般来说,名誉权案件的胜诉方无法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因诉合理开支。但多亏有众多网友的捐助,有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的帮助,方舟子才无应诉花费之忧。】

事实与理由:

一、1986年张政铨、聂开印教授在单叶子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英文缩写CEB),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在单叶子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英文缩写CEB),在生物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原告证据三——中国科技报1986年4月7日新闻报道的副标题是“这种菌有可能成为植物遗传基因转移的适合载体”。倘若新闻报道所述的“可能”也算是里程碑,那么,生物学这列火车要停的站可真是太多了,估计是每行驶一厘米都要停一下鸣笛欢庆……】

1986年,原告的关联公司,也是“德润生CEB营养米”的研制者——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经过五年研究在单叶子植物百合中发现“植物细胞内生菌”,并以论文形式向外界公布。

【(一)目前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网站上没有张政铨或聂开印的任何信息。
(二)通过中国知网的相关数据库查询得知:中国知网仅收录了张政铨的三篇论文。张政铨为第一作者的《丽江山慈姑愈伤组织的诱导和植株再生的研究》、《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于1986年刊发在当时他所任职的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办的《武汉植物学研究》上;而在山西农科院运城棉花研究所工作的张政铨为第三作者的《晋南棉苗黑斑病发生规律和石灰防治效果》于1966年刊发在《植物保护》上。
(三)经查询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专利检索数据库,没有发现张政铨或聂开印为申请人或发明人的专利记录。
(四)1984年张政铨、聂开印的职称是助理研究员,估计其后应升为副高职称。但是,因为他们没有专利,更少有影响的论文,所以,笔者很难认同这类科学工作者可称为“科学家”。倘若法院或权威机关能认可此原告表述,则中国绝对将是世界第一的“科学家”大国了;届时,别说是博士生了,估计许多硕士生都将欢呼鼓舞、自豪宣称自己是“科学家”……】

该科研成果于1991年获得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明确阐述了“世界首次发现百合细胞内生菌、成功分离与培养成功了百合内生菌、用百合内生菌转化小麦原生质体,提高了小麦原生质体的抗性、从国内外有关权威性检索刊物和计算机数据库的检查结果看,百合细胞内生菌是最先发现并发表研究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

【原告证据一——(91科武鉴字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显示——成果名称: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成果完成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鉴定形式:专家评议,组织鉴定单位: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
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部分的第6项显示:“对这一成果的查新结论是:‘从对国内外有关权威性检索刊物和计算机数据库的检查结果看,百合细胞内生菌的最先发现并发表研究论文的是委托者本人’”。
笔者注意到,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第一部分显示:在国内14位书面评议的专家和教授中,有6位“认为是阶段性成果不能作出最后结论,或是别的原因未作出评价”。而42.85%的评议组成员不能作结论性评价的东西也能通过成果鉴定取得鉴定证书,真让笔者这样的非理工科人士诧异……(愿理工专业人士赐教)
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部分的最后三行十分模糊,难以识别内容。
另外,该五页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没有提及张政铨或聂开印。
笔者还考虑到:若真是张政铨、聂开印利用了“百合内生菌的发现和转化小麦细胞的研究”的成果开了自家公司,那么,不知道张政铨、聂开印给没给成果的权利人——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交钱;交的话,不知道交了多少。没交或少交的话,对研究所来说,是否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没交的话,对张政铨、聂开印来说,是否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二、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抗氧化营养成份的大米,并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一)原告没有提交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培育出”“大米”,更别提什么“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
用互联网搜索工具google或百度搜索“德润生”,搜索结果的第一项均是:“德润生CEB营养米采用世界独家、中国原创的CEB生物技术种植水稻,将CEB活性因子输送到粮食作物的种子细胞内,使粮食作物在自然生长过程中,自然积累丰富的CEB营养素”……
从以上信息可推论出:“德润生大米”应是水稻新品种。但是,经查询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的品种权公告查询系统(http://www.cnpvp.cn/pzqgg/sch.asp ),没有发现任何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申请/品种权人的记录。以“德润”为关键词查询,发现有“四川德润种业有限公司”申请了两个水稻新品种,但是,在培育人信息中,却没有张政铨、聂开印、聂晓梅三人中任一人的名字。可见,“四川德润”应当不是“武汉德润”的关联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规定,水稻等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若原告自述属实,则因“德润生大米”是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品种,显然不得发布广告、经营、推广。综上,可推论为:原告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并应受行政处罚。
(二)原告诉状说的“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是根本不存在的。通过其提交的证据,可见:仅仅是几家“科学机构”对原告或原告关联公司提交的大米样品的“SOD”含量或抗氧化能力进行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报告。除了检测数据,相关报告中并没有任何评价或评定的内容。而没有评价标准,“通过测试”是无从谈起的。】

为了将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实践中去,“百合内生菌”的发现人科学家张政铨、聂开印夫妇及其女儿聂晓梅自筹资金成立了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德润”、“北京德润生”等原来都是张政铨的家族产业。】,专门从事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到粮食作物改良,以提高粮食作物的产量和营养成份的研究工作【但“武汉德润”或“北京德润生”均没有开发出任何经农业部认可的粮食作物新品种。】。经过多年研究,成功地将植物细胞内生菌应用于水稻,不仅提高了水稻的单产10%-15%,而且提高了水稻的内在营养品质,培育出具有很高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自述属实。】。该项技术已被纳入国家火炬计划【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自述属实,且笔者查询科学技术部火炬高科技产业开发中心网站,没有发现相关信息。】。该大米已通过武汉大学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等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不能将普通的单项数据检测说什么“已通……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

三、原告总经销的“德润生大米”在国内外均取得一致好评。

【“好评”到遭到打假人士投诉“虚假宣传”,“好评”到曾被迫在上海下架,“好评”到其经销商被南京市下关工商分局勒令整改……】

2005年,武汉德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培育出具有高度抗氧化能力、富含SOD等营养成份的大米取名“德润生CEB营养米” 【若合法的话,原告应拿出有关的品种权证书。】,并在其基础上分别成立了吉林德润生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德润生米”的生产、销售工作。在投放市场前,“德润生大米”已开始专供包括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等机关。【若真有运动员、航天员吃了那没有品种权证书的“CEB营养米”,那么,中国运动员、航天员将涉嫌沦为人体试验品了……】

四、被告方通过广播电台及互联网、报纸恶意损害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

【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恶意”的存在。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与被告的客观评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借电话采访之机抵毁原告名誉【“抵毁”是错别字,原告应当是要写“诋毁”吧。】

2007年3月27日,被告利用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向全国进行广播之机,通过电话方式,对“德润生米”及其营养素、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进行诽谤。【(一)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威胁到某商业集团的利益,对那集团来说就是“诽谤”吗?
(二)方舟子在回答主持人时,从未提到“百合”二字,更没有提“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而说的是“植物内生菌”或“植物细胞内生菌”。
(三)方舟子只说了“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而原告竟认为这是“被告”“对”“单子叶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进行诽谤”。这是什么逻辑?……】

在该节目播出时,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频道开办的“中国质量报告”节目主持人以“今年以来,一种每公斤售价高达96元的高科技大米高调登陆上海市场。商家宣称,这种高科技大米富含CEB细胞营养素,其中包括强抗氧化因子SOD。CEB细胞营养素具有提高人体耐力、降血脂、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功效。……商家的这些宣传却引起了上海当地打假名人王海东的警觉。近来,他不断向媒体投诉、向工商部门举报,坚称德润生白金米涉嫌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作为开场白后,被告以“学术打假名人”自居【事实上,“打假名人方舟子”、“这个领域的专业人士”等用语均出自电台节目主持人之口。试问原告诉状起草者:本节目中的哪一句方舟子说自己是“学术打假名人”?】,其发言信口雌黄【究竟是谁信口雌黄,群众眼睛雪亮!】。被告在节目中声称说:“这个植物内生菌最早是国外的人发现的。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这两个人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影响是很小的,几乎是没有人知道的。那个什么CEB细胞营养素是原告方杜撰出来的名词,科学文献当中找不到这种说法。国内国外的科学人员研究植物内生菌,主要是为了用它来做农药、做肥料,其还没有见到有人说用它来提高粮食营养价值的。” 【上述括号内的内容,其实是原告节录方舟子三个段落言论中得部分字句而形成的,且原告节录时亦错误表述,如:原文是,方舟子说“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贡献有多大多大”,但原告诉状表述为“德润生说那两个科学家在这方面没有多大贡献”。】由于被告对原告的研究领域知之甚少,【应说原告及关联公司在其自称的研究领域获得学界公认的成果甚少(甚至为零),才恰当。】武断地诽谤原告的研究成果是“骗人的”,造成该节目主持人及广大听众误以为原告的“德润生米”的核心技术和产品是“骗人的”【(一)针对违反科学常识的事物,不“武断地”批评,那是反映迟钝。(二)能反映“核心技术”理论可行、具先进实用性的资料何在?(三)被告是“诽谤”,还是真话直言;原告行为构不构成虚假宣传,骗没骗人,自有公论。】。

此后,被告将上述内容刊登在其个人博客中,试图通过互联网继续抵毁原告名誉。【“抵毁”?】

(二)利用上海法治报,宣称医学文献查不到“CEB因子”,“CEB因子”是“骗人的”。【原告若能在医学文献查到“CEB因子”,为什么不将相关文献作为证据提交呢?】

2008年2月20日,原告发现上海法治报刊登了一篇由作者撰写【说“由作者撰写”这话,似乎还存在没有“作者”撰写的文章】的“信口开河,大米吹成‘治病神米’”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指责原告销售的大米是“骗人的东西”。【方舟子说的“骗人”,指的是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将普通的商品或非法的商品包装成高价商品而出售牟利。在本案中,“德润生米”确实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工具。】在英文生物医学文献中找不到有任何CEB或Cell Endophyte Bacteria这种说法。

针对“德润生米”含有的抗氧化“SOD”因子,被告却宣称:“就算这种米真的含有SOD,也不可能有任何特别的营养价值。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超氧歧化酶虽然在体内能发挥抗氧化剂的作用,但是它是一种蛋白质,一受热就失去了活性。即使受热后还有活性,也会在消化道内和其他蛋白质一样,被消化、分解成氨基酸后才能被人体吸收。” 事实上,被告连最基本的名词都不清楚,“SOD”是超氧化物歧化酶的缩写。【事实上, “SOD”确实是“超氧化物歧化酶”的缩写;但“超氧化物歧化酶”可简称为“超氧歧化酶”。方舟子说“SOD是超氧歧化酶的缩写”,也是正确的,且更符合专业人士的说法。笔者以带引号的“超氧歧化酶”为关键词搜索,出来七千余结果,且见该词汇多用于专业文章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分子遗传学家”聂晓梅竟然不知“超氧化物歧化酶”等同于“超氧歧化酶”,真令人乍舌……】

而对“德润生米”“已经通过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BRUNSWICK LABS)的认证”一事,被告却污蔑BRUNSWICK LABS是美国一家提供测定食品中的抗氧化剂含量服务的公司,并非什么权威认证机构。【“BRUNSWICK LABS”在其网站(www.brunswicklabs.com)中文版“公司简介”项下自称:“美国博思维科实验室(Brunswick Laboratories LLC)是全球首席抗氧化能力分析及合同研发外包(CRO)服务机构,成立于1997年,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LLC正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英文简称。)显然,方舟子言论有充分事实依据,而原告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BRUNSWICK LABS是“美国权威抗氧化检测机构”。但最关键的是,原告证据九显示出BRUNSWICK LABS给原告关联公司提供的仅仅是一份样本数据测试报告,而不是什么“认证”报告。到底是谁在污蔑谁啊?】

(三)利用中国青年报,宣称德润生大米是“骗人的”。

2008年4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题为“‘天价大米’调查”的文章。被告在此文中除继续宣称在生物医学英文专业文献数据库没有找到“CEB”这一名词外,指责原告销售的“德润生米”存在“CEB营养素”为“荒唐”等。【“CEB营养米的活性成分蒸煮后会损失一部分,但大部分活性仍然保留,主要因为CEB营养素是在大米细胞内储留”,这种原告的解释,才“被方舟子视为‘荒唐’”,而并非原告该句所述。原告如此认识,要么是刻意歪曲方舟子言论、偷换概念,要么是中文阅读理解水平低下!】

综上所述,原告方认为:“德润生米”来源于我国科学家【请慎用“科学家”词汇,莫给中国科学家抹黑。】的重大发现【该“发现”是如此“重大”,中国政府或省、部级单位竟然没有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条例的相关规定给发现人颁奖……】——单子植物百合细胞内生菌,与现在农业生产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植物细胞内生菌有国内科学机构的鉴定证书【那证书和原告卖的大米有什么关系?】及科学文献【原告证据中唯一的科学文献——《百合细胞中内生菌的发现》和原告卖的大米有什么关系?】为证,“德润生米”也是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进行某单项数据测试,测试单位出个数据报告,就叫“通过国内外多家科学机构的测试”?若如此理论成立,则任何个人或单位只要将任一产品样品交检测后,都可以宣称自己的东西“通过科学机构的测试”!】,并为国家体育事业、航天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民族品牌【让有关人士吃大米,就成了为“事业作出积极贡献”,这是理直气壮,还是大言不惭啊?】。被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在未进行认真细致的科学调查的情况下,随意作出臆断,通过媒体公开损毁原告的名誉,完全违背了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事实依据”、“科学调查”、“职业素养”、“道德标准”,这恰恰是原告应当扪心自问的。】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及经营造成巨大损害【“损害”何在啊?再次希望原告自报大米经营情况,以便计算原告的非法经营金额。】,现原告依法向侵权行为地法院【只要不是审“纽约大学副教授”肖传国“肖氏反射弧”案的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审“中国最受尊敬大学”排名案的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一审,本人就有信心胜诉。(坦率地说,对那两个法院,本人实在不愿提到那两法院名称前还有“人民”二字。)建议“反方”集团去那类法院起诉,才多有胜算。】提起诉讼,请贵院依裁判。【我们期望这场诉讼不仅仅最终给公众展示一份令人信服的判决书,也能给群众带去相关的能避免被蒙骗的基本科学知识。】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

2008年4月 日



评“童话大王”郑渊洁说“不可一世的霸王龙的后代为什么变成了鸡”

3 05 2008年

  【方舟子按:“童话大王”很喜欢胡说他一窍不通的科学误导其少儿读者,老去和他计较未免太无聊。不过他这回一本正经地把“2008年4月25日出版的美国《科学》周刊刊登哈佛大学研究人员的文章”抬出来,那我还是说一下吧:这篇论文说的是,把霸王龙的胶原蛋白序列与21种现存生物的胶原蛋白序列进行比较,发现它与鸟类(以鸡、鸵鸟为代表)的亲缘关系最近。这个结论一点也不令人惊讶,因为此前形态学的证据已表明鸟类其实是恐龙的一个分支。但是亲缘关系近不等于就是其直接后代,“童话大王”把它当成了“今天我们吃的鸡就是当年恐龙中硕大无比威风凛凛的霸王龙的后代”,又浮想联翩“进行很多哲学思考”,不由让人怀疑其思维能力还停留在童话阶段。举个例子吧,假如我们把某种史前蚂蚁和现存细菌、蘑菇、“童话大王”的基因进行比较,会发现它与“童话大王”的亲缘关系最近(因为都是动物),不知“童话大王”是否会因此说有充足证据表明,今天的“童话大王”就是当年的蚂蚁的后代?】

  可一世的霸王龙的后代为什么变成了鸡

  郑渊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abae601009pd4.html

  2008年4月25日出版的美国《科学》周刊刊登哈佛大学研究人员的文章,他们说,有充足证据表明,今天我们吃的鸡就是当年恐龙中硕大无比威风凛凛的霸王龙的后代。

  霸王龙曾经不可一世,它的后代为什么变成了任人宰割的鸡?大厦般巨大的骨骼,如何缩小成为半斤八两之物?这是彰显自我保护充斥老庄哲学的进步还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风水轮流转?

  无论如何,在得知今天任我们屠宰大快朵颐的鸡是霸王龙的后代时,我们不得不进行很多哲学思考。

  鸡是霸王龙的后代。人类的后代会是什么呢?按霸王龙和鸡的比例推算,说人类的后代是蚂蚁,属于乐观。



评“不可一世的霸王龙的后代为什么变成了鸡”

3 05 2008年
  【方舟子按:“童话大王”很喜欢胡说他一窍不通的科学误导其少儿读者,老去和他计较未免太无聊。不过他这回一本正经地把“2008年4月25日出版的美国《科学》周刊刊登哈佛大学研究人员的文章”抬出来,那我还是说一下吧:这篇论文说的是,把霸王龙的胶原蛋白序列与21种现存生物的胶原蛋白序列进行比较,发现它与鸟类(以鸡、鸵鸟为代表)的亲缘关系最近。这个结论一点也不令人惊讶,因为此前形态学的证据已表明鸟类其实是恐龙的一个分支。但是亲缘关系近不等于就是其直接后代,“童话大王”把它当成了“今天我们吃的鸡就是当年恐龙中硕大无比威风凛凛的霸王龙的后代”,又浮想联翩“进行很多哲学思考”,不由让人怀疑其思维能力还停留在童话阶段。举个例子吧,假如我们把某种史前蚂蚁和现存细菌、蘑菇、“童话大王”的基因进行比较,会发现它与“童话大王”的亲缘关系最近(因为都是动物),不知“童话大王”是否会因此说有充足证据表明,今天的“童话大王”就是当年的蚂蚁的后代?】

 

  可一世的霸王龙的后代为什么变成了鸡

  郑渊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abae601009pd4.html

  2008年4月25日出版的美国《科学》周刊刊登哈佛大学研究人员的文章,他们说,有充足证据表明,今天我们吃的鸡就是当年恐龙中硕大无比威风凛凛的霸王龙的后代。

  霸王龙曾经不可一世,它的后代为什么变成了任人宰割的鸡?大厦般巨大的骨骼,如何缩小成为半斤八两之物?这是彰显自我保护充斥老庄哲学的进步还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风水轮流转?

  无论如何,在得知今天任我们屠宰大快朵颐的鸡是霸王龙的后代时,我们不得不进行很多哲学思考。

  鸡是霸王龙的后代。人类的后代会是什么呢?按霸王龙和鸡的比例推算,说人类的后代是蚂蚁,属于乐观。

 



身体大小决定性别之谜

1 05 2008年

宠物店销售的热带鱼大多属于丽鱼(又称慈鲷)。有经验的人在挑选丽鱼时,通常会选一半身体较大的一半身体较小的,这样可以确保雌雄数目相同。身体较大的是雄鱼,身体较小的是雌鱼。这是为什么呢?根据常识,可以得出的答案是:雄鱼的生长速度比雌鱼快,所以身体就较大了。但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生物学家弗朗西斯和巴洛却认为,至少对橘色双冠丽鱼(俗称“红魔鬼”)来说,答案应该倒过来,是那些身体较大的鱼变成了雄鱼。不是性别决定身体大小,而是身体大小决定性别。

这个答案听上去真是匪夷所思。我们熟悉的哺乳动物和鸟类,性别都是先天就由性染色体决定的。对哺乳动物来说,如果两条性染色体相同(XX),就是雌性;不同(XY),就是雄性。鸟类则相反,有相同的性染色体(ZZ)的是雄性,不同(ZW)则是雌性。但不管怎样,它们的性别都不受环境的影响,更不会发生改变。

鱼类则不然。虽然大多数鱼类的性别受基因的影响,但是并非都像哺乳动物、鸟类那么死板,水温、酸碱度等环境因素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虽然雌雄的比例一般相同,但是有些鱼类在低温或酸性环境中,会有更多的雌性后代,而在高温或碱性环境中则相反。甚至有的鱼类即使在发育成熟后,也会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已有的性别,例如在身体长得比较大时,由雌性变为雄性。

因此,如果知道鱼类性别的不稳定性的话,弗朗西斯和巴洛的观点听上去就不那么奇怪了。但是他们的观点仍然是相当新颖的。以前虽然已在多种鱼类中观察到身体大小能够影响性别,但是那都是已成熟的鱼发生的性别改变。而弗朗西斯和巴洛则认为,在还未出现性别分化的幼鱼中,身体大小就能决定它们对性别的选择。

他们设计了一个巧妙的实验来证明这一点。他们把74条红魔鬼养到6个月大,然后测量其体长。接着,他们把37条体长大于中值的幼鱼归为一组(设为“大”组),把37条体长小于中值的幼鱼归为另一组(设为“小”组),分开在相同的条件下饲养。又养了6个月,这时鱼该成熟了,重新测量其体长、体重,然后解剖确定其性别。

红魔鬼的正常雌雄比例为1:1。如果是性别决定身体大小,那么分开饲养不会影响鱼的性别,“大”组的幼鱼应该全部继续发育成雄鱼,“小”组的幼鱼则应该全部继续发育成雌鱼。但是实际的情形是,两个组都有一半的幼鱼发育成了雄鱼,另一半的幼鱼发育成了雌鱼,而且发育成雄鱼的幼鱼的身体都大于雌鱼。这就说明在一窝鱼中,身体的相对大小决定了幼鱼的性别分化。

弗朗西斯和巴洛在1993年在《美国科学院院刊》发表了这一研究结果,引起了相当的关注,论文被广泛引用、报道。一位从小喜欢养红魔鬼的大学生欧德菲尔德在一本科普杂志上看到了有关介绍,激起了他的兴趣。大学毕业后,他到密歇根大学读博士,决定更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去年他在博士论文中总结了他的研究结果。

在初步的实验中,他把一窝幼鱼分成13组,每组7条。实验结束后鉴定幼鱼的性别,却意外地发现,虽然雄鱼平均来说大于雌鱼,但是每一组幼鱼中身体最大的并不总是雄鱼,最小的也并不总是雌鱼,也就是说,性别与身体的相对大小无关。这显然与弗朗西斯和巴洛的结论不符。是不是因为欧德菲尔德实验中每一组鱼的数量太少,所以不能体现出身体相对大小对性别的影响呢?欧德菲尔德觉得有必要严格重复弗朗西斯和巴洛的实验,即把幼鱼按大小只分成两组,每组的数量为二、三十条。他用4窝不同来源的红魔鬼幼鱼重复了实验,结果还是一样:虽然每一组都有雄鱼有雌鱼,但是性别分化与身体的相对大小无关。

欧德菲尔德又到红魔鬼的原产地尼加拉瓜采集野生标本进行解剖,发现在幼鱼阶段性别与身体大小并不存在相关性,并非雄鱼就比雌鱼大。弗朗西斯和巴洛实验的推理前提是建立在不同性别的幼鱼的身体大小已出现显著差异的基础上的,而这个前提根本就错了。实际上,雄鱼和雌鱼的身体大小在成年后才出现显著差异,此时性别已经确定,身体大小的差异乃是不同性别具有不同的生长速度引起的。常识还是对的。

弗朗西斯和巴洛的观点很有趣,但是再有趣的观点,一旦无法被进一步的研究所证实,也只有放弃。欧德菲尔德的失望不难想像。他的研究出乎意料地变成了是在维护常识、否定他人的观点,而没能有新发现。这样的研究很难引起人们的兴趣。与弗朗西斯和巴洛论文的高调发表相反,欧德菲尔德的论文发表在《国际渔业杂志》、《加勒比海科学杂志》这样的冷门杂志上。但是科学研究离不开重复和纠正他人实验,虽然这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很少有人愿意主动去做。

2008.4.13.

(《中国青年报》2008.4.30)

(XYS20080430)



《财经》:保健品忧思

1 05 2008年

保健品忧思

《财经》记者 王以超《财经网》  [2008-04-30]

中国保健品市场只有在自身的健康得以确保之后,才能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可预期的健康信心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以超】4月24日,著名的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的创始人方舟子(原名方是民)又被告上了法庭。而原告又是一家保健品厂家。

事情并不令人十分意外。因为方与众多保健品厂家可谓结怨已深——在他2007年1月出版的《科学成就健康》一书中,更是把其与保健行业的冲突进行了“集成”:从核酸、脑白金到蛋白粉、螺旋藻等大众耳熟能详的保健品,都成为其批判的目标。

这一次,把方舟子告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是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以199元每桶(折合4千克)的价格,出售一种号称含有CEB的大米。虽然近来全球大米价格暴涨,但卖到这个价格,以“天价”形容似乎并不为过。

厂家对于高价的解释是因为大米中含有所谓的CEB。CEB(Cell Endophyte Bacteria),指的是植物细胞内生菌,这种细胞内的原生细菌,此前曾被用于农药和肥料中,用于增强植物抗病虫害的能力。这一次,这家公司的技术人员宣称,他们发现了其新的效用,那就是不仅可以提高大米的营养成分,还可以抗疲劳甚至抗衰老。

尽管这一事件的是非仍有待进一步确认,但其背后折射出的乱象丛生的中国保健品市场值得关注。

目前中国保健品市场到底有多大?答案从数百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仅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核准的保健品为例,目前就有近五千种。其中,仅中国国内获得许可的保健品,就高达4823种,占到了总量的97%。

这个市场的“包容力”之强让人叹为观止。一个三株口服液倒了,马上就会有更多株口服液茁壮成长起来;虽然脑白金和核酸的实际效用,在过去数年中,屡次遭到包括诺贝尔奖得主在内的专家炮轰,但仍然是该上中央电视台的上中央电视台,该买去送礼的照旧买去送礼。

当然,如此巨大“包容力”下的生命往往却很脆弱。回头看一下,中国保健品市场鲜有十年不衰的品牌,而几年一见的闹剧却层出不穷。即使在这条船上大获成功、翻身成英雄的人,也总是迫不及待地跳出去,哪怕跳进另外一个泥潭;似乎生怕这条船转眼即沉,连气泡都浮不上几个来。

放眼全世界,中国的保健品市场可算一个异数。在美国和欧洲,保健品一般被称为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主要包括补充矿物质以及补充能量等一些大类。人们往往仅仅将其作为一种必要的营养补充,没有人出于长生不老或者包治百病的目的去买钙片。

在中国,却是一幅完全不同的图景。一开始,保健品秉承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中医养生理念,就被普遍赋予事关生老病死的伟大使命。实际上,“保健药品”这个大的分支,直到2004年1月1日才被正式取消。

虽然名义上被取消了,但将保健和药效合二为一的“幽灵”,却一直在保健品市场上空游荡。很多做保健品的,如果不整点药效出来,似乎都不好意思给顾客推销。毕竟,对于很多刚解决了温饱的消费者而言,仅仅补充营养的号召力还是不够强。

当然,造成今天这样的乱局,除了虚假宣传和非理性消费诉求之外,沉默的监管部门也难辞其咎。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欧盟,都是绝对禁止保健品宣传具有药效的,违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但在中国,很多厂家却经常以“销售人员私下宣传”为由,逃避应有的处罚;即使偶有得到处理的,也往往是轻描淡写、无伤筋骨。

实际上,我们注意到,国际上正普遍强化对于保健品的监管,以进一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在欧盟,新的《营养补充剂指令》就不允许任何保健品宣传其具体药效,只能简单地表达“改善生活质量”等相对笼统的效果。

此外,保健品所包含的所有成分,都必须在质和量上保证其安全性。也就是说,除非有确切的科学证据支持,否则不允许随便把新的成分引入保健品中。欧盟警告说,任何在保健品中使用未列入允许名单中的成分的做法,都将面临司法指控。

一向对保健品不设多少门槛的美国,近年来也同样在经历监管理念的变革。2007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正式宣布,任何在保健品中使用未标明成分的行为,哪怕不会损害健康,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FDA可以授权司法机关依法扣押这些违法保健品,仅在今年4月密歇根州的一次行动中,就查封了130多万美元的保健品。

但在中国,消费者从监管机构那里得到保护的力度还十分有限。今年以来,大连珍奥核酸就多次被指大量使用了原申报配方中没有的成分,包括人参茎叶皂甙粉、银杏叶黄酮、维生素C和维生素E等。但迄今为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未对此做出回应,并公布相应的调查结果。

很难想象,一个有能力单月批准上百种新保健品上市的监管机构,在保健品上市后会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继续进行监管。这似乎更接近一个“黑色幽默”。

但并非所有的消费者都能承受得起这种“黑色幽默”的代价。2007年,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矿物晶的安全性,就曾经引发媒体广泛的关注,因为有消息称这种保健品可能导致了数十人的死亡。虽然完美(中国)表示,这完全是其竞争对手恶意攻击。但来自国家监管机构,对于这种保健品以及数十人真正死因的更加权威和全面的调查,仍然是一个空白。

或许,中国保健品市场只有在自身的健康得以确保之后,才能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稳定的、可以预期的健康信心。毕竟,作为个体的人总是脆弱的,有着太多不能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