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评北京高法对“八卦宇宙论案”的判决
作者:肖凌
看了北京市高法对“八卦宇宙论”一案的判决,替北京高法脸红,也为中国的司法界担心。他们真的是没水平?还是被其他东西搅乱了逻辑?
我看很可能是被法律以外的因素所干扰,因为本市中级法院判的案子,本市高级法院很难彻底推翻——那不是给自己人难堪吗,以后还见不见面了?这种“官官相护”的做法在官场可说是一种常态,这样的例子在北京下级法院不胜枚举,而在高法是否也是一种习惯,则需要更多的事例来证明。但是基于对中国社会的了解,做这样的猜测不是异想天开。
北京高法的判决维持原判的“被告有错”,却大幅度减少了判罚款额,既维持了中级法院和原告的面子,又减轻了初审诸被告的经济负担。似乎是一种折衷的判法,结果是使法院自己丢了面子和可信度,虽然收入了数万元的审理费。
北京高法判决的基点是确认原案被告对死者刘子华的“人格”使用了“带有丑化性质的贬义性评价”,从而“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应构成名誉侵权”。然而,什么时候“欺世盗名”和“江湖术士”变成“人格评价”了呢?“欺世盗名”是两个动宾词组构成,指一种行为,“江湖术士”则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刘子华本人的“学术地位”,两者都与“人格”无关。至于这两个词可能使人们对当事人“人格”产生的联想,则是社会文化的问题,与法律无关。难道北京高法也要继武汉中法搞笑的“国际期刊”定义之后,再给“欺世盗名、江湖术士”赋予新义?照如此逻辑,连“狐假虎威”、“鸡鸣狗盗”、“上蹿下跳”之类的贬义词语岂不都成了人格攻击?看来以后的汉语词典要由法院来编撰了。
此外,北京高法认定原案被告“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一说也难以立足,因为原来社会对刘子华就没有做过“人格”的评价,有的话也是其家属和追捧者的褒扬之词,并非“社会”评价;对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早有科学家和天文科普家做过批判,现在的批评者多在说刘的八卦理论荒谬之处和他及家属的所作所为以正视听,这些都是“社会评价”而非“人格评价”,因为一些人正在利用伪科学来蒙骗世人、谋取名利。法院在“社会评价”前故意加上“人格的”这一限定语,无非是借此来判被告有错,没有这个词,法院就无法把被告对刘子华的评论定为“违法”。所谓“社会评价降低”更是可笑,因为评价的“高低”都是主观和暂时的,所掌握的信息发生变化,评价自然也要改变。难道北京高法认为对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只能上升不得降低?难道人格评价的“降低”就等同于对人格的“污辱”而于法不容?其实,在“八卦宇宙论”事件中,社会评价降低的就是该论本身及其追捧者。
还有就是做出这种判决的法院。
北京高院“八卦案”判决离真理只差一小步
作者:天地良心
读了北京高院(2007)高民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感到就目前我国司法现状而言,这份判决书无论在判决质量上还是对公正的把握上都属于上品。个人认为,这份判决离真理其实已只有一步之遥了。
本案中,原审原告的目的无非是两个:一是争口气,要法院认定“八卦理论”是一个真理,至少并不象被告所说的非常荒谬;二是赢点钱,哪怕是赢一点点,让被告气恼一下也好。
但是,这个判决让原审原告的两个愿望全部落空:一、法院除了认定从目前证据来看,方舟子使用“欺世盗名”来形容刘子华属不妥外,对方舟子的其它言论全部未予否认。因而,评论“八卦理论”非常荒谬的言论至今还可以合法有效地存在和流传。当然,法院更没有承认“八卦理论”是一个真理。二、原告没有赢钱,从经济上看,原、被告都亏了点,亏的数量差不多。这个帐从诉讼费和赔偿上计算一下就能看出。
个人认为这个判决离真理差了一小步,指的是法院没有认真考虑使用“欺世盗名”来形容刘子华是否合法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本来在事实上很容易查清,在法律上也很容易认定的。审理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已经足够认定这一问题了。
一篇没有被加以保密的博士论文,不管是否公开发表,都属于学术界注视和研究的对象;而论文的作者,如果没有对其身份加以保密,就进入学术界而变成了公众人物。这一结论,在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典型判例中已经得到确认。
博士的学位论文投入学术界,就必须成为被评论和争议的对象,同时作为公众人物,其撰写这一论文的动机也当然成为公众评价的对象。学术争议既可以对事,也可以对人。对论文的评价结论可以是“好”,也可以是“差”;对人的评价可以是“功在千秋”,也可以是“欺世盗名”。
刘子华把自己的学术成果投入学术界的行为本身就成为方舟子评论的事实基础,他自己有没有大量宣传该学术观点并不重要。方舟子对此的评论是“欺世盗名”,纯粹属于对刘子华个人这一行为的学术评论,并没有捏造事实。言论自由允许公民主观评论自由,但不能捏造事实。“刘子华欺世盗名”这句话并没有叙述刘子华这个人做了什么事,而是综合刘子华这个人的某些言行给出的一个结论性评论。这是具备语文常识的人都能理解的。
所以,北京高院的这份判决书就变成了:“方舟子说刘子华是欺世盗名的”这个观点是法院不能接受的。那么,法院究竟想要接受什么样的观点呢?法院难道只接受“方舟子说刘子华是功在千秋的”的观点吗?这样倒省事了,建议方舟子可以主动履行道歉义务,在人民日报上头条刊登“刘子华八卦论威振四方,其业绩功在千秋”之类的话。法院可以想想,这样道歉的效果是不是有点“八卦”……
北京高院把本案唯一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欺世盗名”或是“功在千秋”这个搞笑的话题上,说明了有关法官其实心理是明白的,他们对言论自由的法律是很懂的,这让我感到很欣慰。所以我说这个判决离真理只差一步,而且是一小步。如果该院能再审把这一小步走完,那这个案子就完美了。
北京高院的判决还表现出了一种诚实的态度。它没有说方舟子为评论“八卦理论”伪造事实,它就直接说,方舟子的观点是不对的,不该说那个人“欺世盗名”,法院就是对方某人的观点不服,要他赔钱。除了这个以外,整个判决书行文用语非常精当,显示了极高的专业水准,在逻辑论证上也是非常严谨,没有什么漏洞。
相比之下,西安和武汉的法院的那几个法官写的判决书简直是跳梁小丑在演滑稽戏,缺乏基本法律素养不说,在行文上好多地方让人读都读不明白。看了那几张判决书,给人第一感觉不是去申诉,而是先去查查那伙人赖以当法官的文凭是不是大街上买的,纳入新语丝的学术打假话题里去。
而且,那几个法官极不诚实,明明是反对方舟子的观点,却硬在事实问题上进行伪造,把对方舟子有利的事实说成没有,把丁某、肖某捏造的事实说是真实的。
一个人的无知是知识问题,一个人的不诚实是品德问题,西安和武汉的法院的那几个法官有品德问题。新语丝打假中提到的好多造假者其实都和这伙人一样存在道德问题:明明是抄来的偏不承认;编造中国古代靠中医医疗水平很高的谎言;明明是男盗女娼却偏要说是德智体综合考虑;把西方在竞争环境制约下的学术自主说成是中国教育垄断体制下的学术独裁。
最后,还是回到本文的话题,北京高院“八卦案”判决是一份诚实的判决;因为它诚实,所以它离真理只差了一小步。
建议先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作者:Yush
按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该草案还没施行:
http://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7-06/25/content_645216.htm
判决书说“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均承认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过大范围的传播,以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所以,可以先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再审事由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如果不行,下一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
可以提取刘子华1989年出版的《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中的部分文字作为新证据。如果能找到解放前刘子华“大言不惭地到处宣扬“我怎样发现一颗新行星””的证据更好,如果找不到,可以用以前没有提交过的卞德培的文章作为间接证据。
新证据还有刘子华书中提到的下列书刊:“《人民日报(海外版)》(1987年12月13日),《科学报》(1987年12月11日),《科学时代》(1983年第3期),《科学博览》(1988年第4期),等等”。
以及卞德培提到的下列书刊:
四川《科学文艺》1983年第1期……报告文学《隐没着的星》……1983年8月号《新华月报》(文摘版)转载了
1983年第3期《科学时代》上的一篇文章,题目为《太极八卦图与现代科学》……把这项“发现”列为知识竞赛题目之一,如
1983年第 10期《山西青年》的《中华的世界第一》
另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间接证据同样有效,尽管“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所以判决书“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说法不能令人信服。实际上,依现有证据(“涉案文章中提到的张钰哲的文章、解放前报纸上刊登的朴英的文章、李元的所谓“木王星”根本不存在的文章”)完全可以“间接证明”,而刘子华书中的部分内容则可以“直接证明”。
关于“故意欺骗世人,盗取不正当名誉”或“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中的“故意”/“恶意”:
刘子华书中提到“国内报刊、杂志和书籍对刘子华的著作、生平做了大量介绍”,证明他对那些宣传是知情的。
四川《科学文艺》1983年第1期《隐没着的星》是一篇报告文学,证明他是接受了该报告文学作者采访的。
以下“科学无神论”上的两篇文章从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本身证明他欺世盗名:
引用: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262
关于刘子华是个伪科学家的证明
刘子华……对自己观点的缺陷就心知肚明……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99
刘子华用“太极中心说”欺世盗名
……
把一个自己都不采信的论点说成可与划时代的学说相提并论,这种行为难道还只能说是学术问题、不能说是人格问题吗?刘子华在自己书中的那些表面上挂“太极中心”的名,实质上还是按“太阳中心”推演的文字难道不是形容他“欺世盗名”的根据吗?对确实存在人格问题的公众人物,如实评价他的人格,难道是“进行人格攻击”[3]吗?刘子华自己做了有损自己人格、有害自己名誉的事情,难道应该由指出他这一错误的人向他赔礼道歉吗?难道一个人在学术上欺世盗名不是“严重不当”,反倒是评论这种欺世盗名的行为才是“严重不当”(同前)吗?
另有: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204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47
http://www.kxwsl.com/ReadNews.asp?NewsID=2380
支持老方向最高法院要求再审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案!
作者:JFF
希望最高法院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像北京高级法院一样各打50大板貌似公正地和稀泥。如果法律不能惩罚欺世盗名半个多世纪的刘子华,至少也不要去惩罚批评欺世盗名敢于说真话的方舟子等有良知的媒体。
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案,欺世盗名的西翻萝卜章案,欺世盗名的肖氏反射弧案是新语丝最近打的的三个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这些欺世盗名的骗子流氓,不管他们头上有多少光环,不管他们有多少既得利益者的支持,不管他们如何穷凶极恶的反扑,只要新语丝坚持和他们作斗争,骗子终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和这些欺世盗名的骗子流氓作斗争,不妥协就是胜利,不屈服就是胜利,坚守阵地就是胜利。
从科学史角度看刘子华的“欺世盗名”
作者:sl
1543年, 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1473-1543)发表阐述日心说的《天体运行论》
1606年, 荷兰人利伯希(HansLippershey)发明望远镜
1609年, 开普勒(Johannes
Kepler,1571-1630)发表《宇宙和谐论》,提出行星运动三定律
1610年, 伽利略(Galileo
Galilei,1564-1642)发现了木星的四颗卫星,后发表《关于托勒玫和哥白尼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支持日心说
1687年,
牛顿(1642-1727)发表《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拉丁文版),提出万有引力定律和数学表述的微积分算法
1729年, 莫特将《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译成英文付印
1759年, 《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法文全译本付印
1799~1825年,拉普拉斯(Laplace,Pierre-Simon,1749-1827)出版了5卷16册《天体力学》,证明天体摄动效应是守恒和周期性的
1851年, 法国科学家家傅科(Jean Bernard Leon
Foucault,1819~1868)当众做了钟摆试验验证地球自转
1871年,
赫歇耳(Herschel)用自制望远镜发现了天王星(Uranus),英国人亚当斯与法国人勒威耶马上根据所观察到的木星,土星和天王星的位置经过计算独立预测了海王星(neptune)位置
1930年, 美国亚利桑那州的Lowell天文台的Clyde W.
Tombaugh对根据观察结果,发现了冥王星。但根据2006年08月24日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大会的决议:冥王星被视为是太阳系的“矮行星”(小行星序列号:134340),不再被视为行星
从以上的历史可以看出,出过拉普拉斯,傅科,庞加莱(Henri
Poincaré,1854-1912)等著名人物的法国科学界主流会评价1940年代的刘子华”八卦宇宙论”是不可想像的。刘子华从巴黎大学文学院拿的是文学博士学位,他如果有基本阅读能力的话,不可能不知道以上这些文献,知道自己的研究不是主流科学研究,但是他和现在中国众多的民科妄想家一样,”刘先生自己大言不惭地到处宣扬“我怎样发现一颗新行星”,他还特地请了根本不懂科学和天文学的官僚出来写文章捧场,说是刘先生“发现”了新行星。一时间在当时重庆等地的报纸上,大大地宣传了一番。”这不是“欺世盗名”是什么?
北京高院对八卦刘的判决有四大怪
作者:求真
中国的死人有名誉权(人格权的一部分也),一大怪也,不知道几千年前的死人有没有?外国死人有没有?
中国的死人不仅有名誉权,名誉受损的赔偿给付除了赔礼道歉之外,居然还有金钱,二大怪也。
中国的死人名誉受损的金钱赔偿,我本来以为是烧给死者的纸钱,没想到是人民币,三大怪也。
中国的死人名誉受损的金钱赔偿人民币,居然是付给死人的家属的,四大怪也,究竟谁的名誉受损了?
八卦理论
作者:海水一滴
北京高院的判决确实令人失望,目前我国国民的判断能力比较低,特别是青少年辨别能力差,如果八卦这样明显迷信的东西都不能打击,确实会使很多年轻人把握不到方向。我在那个混乱的80年代就花了很多时间去练习八卦掌,浪费了不少时间,后来还是觉得跑步对身体的效果更加好,练习拳击和一般的散打也比练习八卦掌要好,八卦掌纯粹是糊弄人的,也可以说是欺世盗名的,好在现在这些东西不流行,但是我担心北京高院判决生效以后,八卦会流行,伪科学也得到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