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明的无知和无理取闹

12 11 2010年

作者:james_hussein_bond

亦明在一篇新的长文里,又声称方舟子抄袭了《纽约时报》。这篇长文里,亦明暴露了罕见的无知和无理取闹。他说方舟子不懂生物学,证据是:
引用:
方舟子细胞生物学的无知,还可以从他把adult stem cells翻译为“成年干细胞”得见一斑。原来,adult stem cell是相对与embryonic stem cells而言,并不一定是来自成年人的体内。即使来自幼儿的体内的干细胞也属于adult stem cells。而方舟子却望文生义,把它“生译”为“成年干细胞”。

可是随便搜搜中国科学院的网站,就会看到这样的大标题:

引用:
瑞典科学家表示对成年干细胞再造器官能力存疑

引用:
美掀起成人干细胞研发热目前实验取得进展

引用:
“有潜力的”成人干细胞市场

难道中国科学院里没有一个人懂细胞生物学?抑或亦明学的是外星细胞生物学?

至于抄袭的指控,这也太可笑了吧:

引用:
方舟子1:“辩论的中心是:胚胎是否算人?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人?天主教以及基督新教的某些派别认为在受精的一刹那,人的灵魂就已产生,因此一个受精卵也是人,……由于从胚胎中分离干细胞,要‘杀死’胚胎,在这些教徒看来,也就是谋杀,应该禁止。”
《纽约时报》1:“When does a human life begin? ……The Catholic Church says that life begins at fertilization, when egg and sperm unite and that the embryo created from this union has the same rights due any person. Because embryos must be destroyed to generate embryonic stem cells, opponents of the research say it is morally unacceptable.”

亦明是看不懂中文呢?还是看不懂英文?两段文字讲的确实是同一件事,但是叙述完全不同。如果亦明真的英文太差,我可以替他把纽约时报的这段翻译出来:
引用:
人的生命是何时开始的?。。。。。。天主教会认为生命始于受精,即卵子和精子结合的时候,而且其结合产生的胚胎应有所有赋予人的人权。因为产生胚胎干细胞的过程需要毁坏胚胎,这类研究的反对者说这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

其它几段也是如此。
假设亦明能读中文,也知道什么叫抄袭,那结论只能是:
1. 亦明不懂生物学。
2. 亦明不懂英文。



评“邓晓芒给方舟子先生的公开信”

8 11 2010年

【方舟子按:这是报道的原话:“邓晓芒表示,当时,教育部的规定是合作著作只能有一人申请。”(几年前网上出现的来路不明的“调查结论”也是这么说)此说被我证伪后,邓晓芒辩解说:“我的表述是:教育部规定只能以第一作者申报”,改口也就算了,怎么反过来指责我误解了呢?说了半天,还是没说清楚为何别人能多人获奖,你的就不能?

我没看到获奖证书是怎么写的。获奖证书只给获奖者一人。教育部当年用红头文件发给各省教育厅、各高校的获奖名单中,获奖者只有邓晓芒一个人。除了教育部的文件,《武汉大学获得教育部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览表》中也只有邓晓芒的名字,无杨祖陶,虽然当时杨、邓都是武汉大学的教授。邓晓芒说的有杨名字的获奖名册我未见到,而且那个名册是晚出的。

邓晓芒说他不知道怎么申报有两个作者的项目让两人都获奖,他实在太健忘了,因为在前面一届的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邓晓芒因《黄与蓝的交响――中西美学比较论》一书得奖,而且是和易中天一起得的,他是第一作者,应该就是他申报的吧?

邓晓芒说“所谓杨老师把译者的署名‘让’给了我的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这个“无稽之谈”恰恰是杨先生自己说的:“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三大批判的选集(精粹)与三大批判全集(三个单行本或合集)的署名方式不同,后者是邓晓芒译、杨祖陶校。这完全是我作出的安排,是我本着一贯地扶持后学的为人为学的品格主动这样做的。 ”

邓晓芒居然还在公开信中引用杨先生在2004年4月在武汉大学召开的表彰大会上恭维他的话。那次会议是在报奖之前开的。他怎么不引用杨先生在去年写的《后记》和《康德“三大批判”新译的七个寒暑》对他们两人的合作实质的详细说明和对他的委婉批评?

邓晓芒是华中科技大学的著名教授,怎么把自己当成了“既无头衔又无权势的人”了?我这么说自己还差不多。

邓晓芒声称奖金没有经过他的手,是学校分别打到他和杨先生的帐号的。但是11月2号他接受自强新闻中心记者采访的说法却是:“我当时拿到钱到杨老师那里,就是往桌上一放,杨夫人就说怎么分,我说那二一添作五吧。”(这是回应他独吞教育部奖金的说法,不是指稿费或别的奖金)

关于奖金的情况,如果邓晓芒所说属实,分给了杨先生,我愿为在微博上引用别人的说法说他“独吞奖金”而道歉。】

邓晓芒给方舟子先生的公开信

方舟子先生:您好!

最近,看到朋友们给我转来的您的微博上有关我的所谓“坑师案”的短评,有些话不吐不快。您是这个所谓“案子”发生三年多来第一个以实名发表不利于我的言论的人。在此之前,我只看到网上那些以虚拟的假名躲在阴暗处的魑魅魍魉对我狂吠,而我又是一个和您一样的无神论者,从来不和鬼打架,所以一直懒得回应,只是放了话:只要有一个以真名来对我泼脏水的,我一定告他。不过我这次不想告您,因为我相信您并无恶意,只是轻信了谣言,落入了陷阱而已。我也不想让您对我道歉,我顶烦那些动不动就要求人家向他道歉的人。我只想澄清一些事实。因为我们虽然素不相识,但我历来是把您当作朋友看待的。

首先这件在网上沸沸扬扬闹了三年多的所谓“案子”,归纳起来无非两件事,一是说我在申报我和杨祖陶先生合作翻译(我译、杨祖陶校)的康德三大批判的第四届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时,“瞒着”杨老师而“独自报奖”;二是不但独自报奖,而且“独吞”了(据说是“两万元”)奖金。为了这两件“事”,那些对我心怀怨恨的匿名英雄们真是做足了文章,获得了庸众的一片喝彩,可惜都只是“过干瘾”而已,没有一个著名的匿名者敢于亮出自己的真名来摘取这“胜利的果实”。他们煞有介事地提出的那些所谓“铁证”,就像小孩子搭的积木,动动手指头就会垮掉。我时常带着微笑观赏他们头上冒汗的“杰作”,心想一个有正常大脑的人,怎么会相信这种下三滥的勾当?但我没料到的是,高举科学旗帜进行学术打假的您本人竟然就相信了这些流言,您难道以为,只要当事人没有回应,就可以证明这件事是真实无误的了吗?就如在法庭上,是不是只要被告不说话,就可以断言他有罪了呢?

我在本月2号给武汉大学本科生举办的关于文学的讲座之后,回答学生提问时已澄清了部分事实,即当初报奖时,按照要求我在“作者”栏中填了我的名字(注明 “译者”),而在“合作者”栏中填报了杨祖陶的名字(注明为“校者”),并且在提交上去之前先给杨老师夫妇过了目;而后来颁发的奖状上也是“邓晓芒译,杨祖陶校”,这一切应该都是顺理成章的。可是据您后来追加的回应是:“‘邓晓芒表示,当时,教育部的规定是合作著作只能有一人申请。’查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里面有多项获奖成果列着多个获奖者,有的多达4人,而《康德三大批判新译》获奖者只有邓晓芒一人。可见此人所说不足为凭。”您居然还真的去“查”了一下。但您的推理实在经不起推敲:有某些成果列了多个获奖者,就能证明教育部没有“只能有一人申请”(我的表述是:教育部规定只能以第一作者申报)的规定?只准一人申报,这并不排除在公布时把合作者列入。例如我现在手头还有一本精印的《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7年4月北京),第1页一等奖哲学类中列的是“康德三大批判新译(共三部),邓晓芒译,杨祖陶校”,也有两个名字。可见当时有不止一种渠道公布获奖名单,您所“查”到的恰好是漏掉了杨老师的名字的名单。但这一遗漏可不是我的过错。

再者,就算我不是因为作者栏位置不够,而是故意只在作者栏中填报了自己的名字,而把杨老师的名字放到了下面的“合作者”栏,难道这样不对吗?我想请方先生您自己来填一下这个表,看您怎么填。方案一:在“作者栏”中填上“邓晓芒、杨祖陶”(同时在相应的栏中填上双份的“出生日期”、“专业技术职务”、“电话”、“邮编”、“身份证号码”等等),且不说技术上能否做得到,这样填行么?显然不行。因为,杨老师的名字怎么能够排在我这个学生的名字后面呢?您这是提高了杨老师的地位,还是降低了他的地位?方案一作废。现在,方案二:在“作者栏”中填上“杨祖陶、邓晓芒”(以及相应的双份其他信息),行么?显然还是不行。这根本就拿不出去,因为所填报的信息与交上去的文本不合。在所译的康德三本书上,每一本上印的都是“邓晓芒译,杨祖陶校”,按照规定,凡是所报信息与原件实物不符的,都将取消申报资格,说轻了,是申报错误,说重了,是弄虚作假。方案三:在“作者栏”中填上“杨祖陶”,而在“合作者”栏中填上“邓晓芒”,根据第二方案同样的理由,所犯错误更为严重,怎么能把译者当做校者的“合作者”呢?这不是开国际玩笑么?这一方案也被否定了。最后剩下的是方案四,就是我所如实填报的:我是译者(相当于作者),而杨老师是校者(相当于合作者)。有人在网上嚷嚷,说校者的水平肯定比译者要高。既然如此,那就只有把杨老师放在“校者”这样一个“合作者”的位置上,而不是挤到“译者”的同一个狭小的栏目中,才是对他的尊重。这也是杨老师夫妇在过目时没有对我所填表格提出任何不同意见的原因。方先生是懂科学的,您应该知道上述四种组合方式已经穷尽了一切可能性,您能想出第五种来吗?总不能说把我和杨老师都挤在“合作者”栏中吧?网上那些瞎起哄的鬼影,知道他们自己在说什么、在强求人家做什么吗?

其实,既然我在表格上如实填上了作者和合作者两个名字,所谓“独自一人报奖”的罪名应该就不攻自破了,对于这种故意搅混水的构陷,别人也许脑子进了水,方先生您难道还不能一眼识破吗?什么叫独自报奖?除非我隐瞒了杨先生的名字,在申报表上只写了我一个名字。若真是如此,那就不应该在奖状上凭空出现两个名字。但现在奖状的照片已经发在网上了(见《晓芒学园》),上面赫然印着:“邓晓芒译,杨祖陶校”。方先生您查这查那,为什么唯独没有查这件最终的证物呢?(该照片在两年多前就被人发到网上了,可是后来不知被谁删掉了,大概是那些不想让这台滑稽戏结束的人弄的)。

最后,奖金问题。一般人总以为,凡是颁奖,都应该有奖金。但是教育部的这个奖却有点特殊,不是由教育部发奖金,而是教育部只发奖状,由各学校去发奖金。别的学校怎么发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武汉大学把我们这项获奖记了40个业绩分,作为我们2006年的业绩,总共4万元。按照每年发业绩津贴的时间,大约是在春节前夕(2007年初),院办公室主任打电话来问我,说你和杨老师的获奖得到了4万元业绩奖金,如何分配?我当即就说:二一添作五,对半分。事实上,钱都根本没有经过我的手,就直接按照对半分的比例分别打到我和杨老师的账上了。至于说我“独吞2万元奖金”,这连空穴来风都算不上。只有2004年4月,武汉大学为表彰我们的三大批判译著完成,曾召开过全校表彰大会,由学校当场颁发了2万元奖金。但那也是散会后在杨老师家我和杨老师对半分的,一人一万。这两笔钱都是很好查的,方先生为什么不去查一查呢?

除奖金外,当年三大批判的第一笔版税被我领来时(当时杨先生委托我全权处理和出版社的相关杂务),也是我提出和杨先生对半分的,并且成为后来分这项稿费的惯例沿用至今。据出版社说,以前还没有译者和校者平分稿费的先例。记得我以前曾问过杨老师(那还是在我们合作完成三大批判之前),学界一般对译者和校者的稿费是如何分配的,他说并没有什么明确规定,按照惯例,通常是译者拿三分之二,校者拿三分之一。杨老师当然不是一般的校者,就是说他校得特别仔细,这在我为《判断力批判》所写的译者序里面已说得很清楚了,他花的功夫是特别多的。然而,如果因此而否定我的作用,那是不公平的,我也不是一般的译者。对一个人的评价,兼听则明,不论是批评还是表扬。人们一般只看到我称赞杨老师校订工作的那几段脍炙人口的话,但却忽视了杨老师称赞我的话,甚至有人以为我在这项工作中只是一个配角。在此我可以引用杨老师写在《纯粹理性批判》译者序中的话来证明他们的偏见:

“三大批判著作的译稿,无论是其选本(《精粹》),还是三个全译本,都来之不易。它们的完成首先要归功于译者邓晓芒译出的初稿和最后的订正稿。他是在电脑中译出初稿的,要在电脑中以这样的速度直接从德文原本译出三大批判著作的初稿,没有对康德哲学的深厚理解,没有娴熟地掌握德语,没有精通现代汉语表达功能的功夫,没有沉下心来为学术而学术的一往直前的精神,是无从谈起的。每当我接到初译稿的样稿时,我都为能如此直白地译出难懂难译的康德式文句,仿佛是(借用一位评论者的话)康德在用现代汉语道白自己的哲学思想似的,而感到一种异常的惊喜和慰藉,赞叹有加。但是,由于一种挥之不去的对康德、对学术、对读者也对译者负责的心态,我又不得不根据德文原本,参考不止一种英译本……和中译本,再三推敲,用铅笔……对初稿进行了逐一仔细的校订,以致(诚如译者在《判断力批判》)的‘中译者序’中所言)‘在初稿上用极细小的字体校改得密密麻麻,几乎要把原文都淹没不见了’。每当我把校订完的译稿交给译者时,我都感到有一种内心的不安,我真不知道他在电脑中将如何根据校订的样稿进行最后的订正和定稿,留给他的显然不是一件轻松自如的工作,做起来也许比他直接翻译起来还更加不易。”

由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初稿是我译出来的,最后的“更加不易”的定稿也是我定的,而且杨老师“真不知道”我最后会如何定稿。所谓杨老师把译者的署名“让”给了我的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而我的定稿并没有完全按照杨先生校改过的机械照搬(如果那样,就不是什么“更加不易”了),而是经过再次思考研究,有取舍,有调整,也有在杨老师的基础上再修订。书出版后,我每年还利用给研究生上康德哲学句读课的机会,在逐字解读康德三大批判时再次斟酌、修改了译文,并展开课堂讨论,让研究生对译文提出意见,不断地随时对文本有所订正(可参见拙著《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句读》“自序”)。这三本书几乎每次重印都有一大批改动(仅以09年改版成《康德三大批判合集》时为例就有300多处),许多难以避免的误译和不妥之处被排除和修正了。

2004年4月在武汉大学召开的那次表彰大会上,最后一个程序是专家座谈,在座的有专家、校领导和社科处负责人共20来人,我和杨老师都在会上发了言。我们相互赞扬对方在这件工程中所做的贡献,我记得杨老师发言中最有分量也最使我感动的一句话是:“我可以说,这项翻译工作,没有我,邓晓芒自己也是可以独立完成的;但如果没有邓晓芒,我自己是绝对完成不了的!”我想这句话也会给当时在座的人留下深刻印象的。

说了这么多,不是要为自己表功,而只是要洗刷泼在我身上的污水。请方先生再次考虑自己的话,最好不要贸然作出断言。我虽然并不赞同您的有些观点(如关于中医等等),但历来钦佩您学术打假的勇气,也曾发表文章支持您(《学界与江湖》,载《南风窗》今年21期)。不过我也对您提一点忠告:学术打假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当年打学霸陶德麟评奖的假,是搜集了足够扎实的证据才成功的,尽管陶某人是武汉大学前校长、时任湖北省社联主席,但这至今是一桩铁案。而对于那些既无头衔又无权势的人,您要打假必须更加谨慎,因为他们往往没有造假的条件,而且在受到伤害时更加没有保护。

第一次打交道,就遇上不愉快的事,实在是抱歉!望今后多联系。

祝您
万事如意!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邓晓芒,2010年11月7日



迄今已有300多名肖氏手术受害者希望起诉肖氏的医院

3 11 2010年

肖传国称其手术成功率85%以上,总共做过1500多例,那么最多只有200多例不成功。我们现在收集的受害者数量已可证明其成功率85%的说法为虚假,何况到现在还没有发现哪怕有一例是成功的,肖传国在媒体上宣传的三大成功病例,经过调查都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



美国开始调查肖氏手术临床试验,停止招募新病人

22 10 2010年

新语丝网友中的一些志愿者通过其代表程鹗,于2010年3月2日向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HHS)下属的科研诚信办公室(ORI)和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分别举报肖传国的学术造假问题、以及肖氏手术在中国的推广应用和在美国的临床试验所存在的医学伦理问题。

ORI于2010年3月15日回复:因为超出其管辖范围(指肖传国被指控的学术造假问题发生在中国)和举报人未提供针对美国临床试验实施者的具体指控事项,ORI无法启动调查。

OHRP于2010年10月22日回复:“OHRP已经开始调查评估举报信所列举的主要事项。我们已经将你们的举报通知了研究资助机构。他们已经停止招募病人参与临床研究。”

OHRP在其回复中指出:“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制定法规保护人类研究对象。OHRP的职责是监督这些法规的实施情况。为实施该职责,对于HHS主导的、或HHS提供资助的、或其他受这些法规管辖的以人类为对象的研究项目所受到的有根有据的违规举报,OHRP有权决定进行调查评估。”

新语丝志愿者将继续向有关机构提供新发现的肖氏手术违反医学伦理的证据。

From: Borror, Kristina C (HHS/OASH)
To: Eddie Cheng
CC: Menikoff, Jerry (HHS/OASH)
Subject: “Xiao Procedure”
Dear Mr. Cheng:
The Office of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s (OHRP) has received your letter concerning research conducted at William Beaumont Hospital. I apologize for the delay in responding you.
OHRP has responsibility for oversigh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s of human research subjects (see 45 CFR Part 46 at http://www.dhhs.gov/ohrp/humansubjects/guidance/45cfr46.htm). In carrying out this responsibility, OHRP evaluations, at OHRP’s discretion, substantive allegations of noncompliance involving human subject research projects conducted or supported by HHS or that are otherwise subject to the regulations (see OHRP memorandum dated October 14, 2009 at http://www.hhs.gov/ohrp/compliance/ohrpcomp.pdf for an explanation of OHRP’s jurisdiction).
OHRP has initiated an evaluation of the matter reference in your letter. We notified the funding agency of your allegations and they have stopped enrollment into the study. We will advise you when the evaluation has been completed.
OHRP appreciates your concern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esearch subjects.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me at any time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or wish to provide additional information.
Sincerely
Kristina C. Borror, Ph.D.
Director
Division of Compliance Oversight
Office of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s
1101 Wooton Parkway, Suite 200
The Tower Building
Rockville, MD 20852



英国《自然》社论:锤子砸向全中国伦理

22 10 2010年

英国《自然》社论 2010年10月21日

(羽矢翻译)

中国需要对更广泛的科研失败采取行动,而不只是简单地谴责一个孤立案件

星期天,中国泌尿医生肖传国组织殴打两位批评者一案开庭审理。星期一前,北京那家地方法院的法官判处他入狱5个半月,其他涉案人员则获相同或较短刑期。受害人之一是自任的科学监督者、用笔名方舟子在其新语丝网站调查不端行为的方是民。他说,这个惩罚太轻了。不过,这个判决已经使肖传国在中国成为“不受欢迎的人”。

袭击使用了锤子、钢管和辣椒水(见《自然》:中国科研人员的批评者遭到袭击)。肖的支持者辩称,涉及方是民的这次事件发生前,两人曾有过长久争吵。中国的科技部门谴责肖的犯罪行为是正确的,但是,这些机构不应当借此案例而从更广泛的科技界的失败上转移视线。

宣判后,科技部在网站上发表声明指出,肖传国“行为十分恶劣,自身道德修养严重缺失,应予强烈谴责”。科技部不想与肖扯上关系,煞费苦心地否认肖所声称的在科技部项目中担任的首席科学家身份。中国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最大非政府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也同样对判决结果表示欢迎。与此同时,范围广大、不断恶化的中国科技界的失败则仍然基本未受关注,尽管科技界的失败为这场丑剧的发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缺乏监督和规范意味着中国的虚假简历和科研不端在四处泛滥。对此放任不管则导致使人无法辨清什么是可接受的、什么是不可接受的科研行为,特别是对年轻的研究人员来说。举报学术不端的渠道是存在的,但是,惧怕身份泄露和怀疑举报效果迫使很多人发起非官方、经常是匿名的抨击。对事实和申辩的理性调查让位于尖刻的言辞和畏惧。

此事件会影响广泛。因肖传国发明的意在恢复脊柱裂或脊髓损伤患者大小便功能的外科手术据称不起作用,超过250名患者正威胁起诉有关医院或肖传国本人。这项手术遭到了批评。批评者说,此手术应当被视作试验性的(见K. M. Peters等人发表的美国试验结果论文)。另一些人则支持此手术。上个月,有31名科学家(其中22名来自美国)在主要讨论最新脊柱疗法的 CareCure网站发布一份支持肖传国的信件。信件由很多做肖氏手术的医生签署。信里要求考虑肖的“科学和人道贡献”。肖被定罪后,他的技术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吗?【译注:此段所指肖氏手术的“批评者”和支持肖传国信件的发起者(K. M. Peters等)是同一组人】

中国政府官员经常允诺要处理科研不端行为。这次,他们不仅应当只惩罚挥舞铁锤的恶棍,更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建立科技监督体制,以正确监督欺诈和剽窃、核实有理有据的指控、起诉诽谤者、保护揭发者。科学家们的事业、患者们的健康、以及这个国家的科技未来,现在是危如累卵。

http://www.nature.com/nature/journal/v467/n7318/full/467884a.html

A hammer blow to national ethics
Nature 467, 884 (21 October 2010) doi:10.1038/467884a
Published online 20 October 2010

China needs to act on broader science failures, not simply condemn an isolated case.

The trial of Chinese urologist Xiao Chuanguo for organizing beatings of two of his critics started on a Sunday. By Monday, the Beijing district judge had handed him a five-and-a-half- month sentence, and lesser or equal terms to other men involved. One of the victims, Fang Shimin, a self-styled science watchdog who investigates misconduct claims under the name Fang Zhouzi on his New Threads website, says the penalty is too light. But the judgment has already made Xiao persona non grata in China.

The attacks involved a hammer, steel rods and pepper spray (see Nature 467, 511; 2010). Xiao’s supporters argue that the incident involving Fang Shimin followed a long-standing feud between the two men. The Chinese scientific establishment is right to condemn Xiao for his crime, but the authorities should not use this case to divert attention from wider failings in the research community.

The science ministry issued an online statement after the verdict, saying that Xiao “should be condemned for his vicious misconduct and lack of integrity”. The ministry wants nothing to do with Xiao, taking pains to disavow claims that he was chief scientist on a ministry-sponsored science project.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ST), the country’s largest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of scientists and engineers, likewise welcomed the judgment. Meanwhile, the widespread and debilitating failures in China’s scientific community go on largely uncontested, even though they have created fertile ground for this ugly episode.

Lack of monitoring and regulation in China means false CVs and scientific misconduct are rife there. The laxity can lead to a blurring of the lines between what is considered acceptable and unacceptable scientific behaviour, especially among young researchers. Channels of complaint about misconduct exist, but fear of identification and doubts over effectiveness drive many to launch unofficial, often anonymous attacks. Reasoned examination of facts and allegations gives way to vitriol and fear.

The impacts can be widespread. More than 250 patients in China are now threatening to sue hospitals, or Xiao directly, because they claim a surgical procedure he pioneered — which aims to restore bladder and bowel function in patients with spina bifida or spinal-cord injuries — doesn’t work. The procedure has its critics, who say it should be considered experimental (K. M. Peters et al. J. Urol. 184, 702–708; 2010). But others back it, and last month 31 scientists (including 22 from the United States) posted a letter of support on the CareCure Community website, which is largely devoted to discussions of cutting-edge spinal therapies. The letter, signed by many who use Xiao’s method, asks that his “scientific and humanitarian contributions to the world” are considered. With Xiao’s conviction, will his technique get a fair trial?

Chinese government officials often promise to deal with scientific misconduct. This time they should do more than just punish hammer-wielding thugs and take steps to create a system that properly monitors fraud and plagiarism, checks reasonable allegations, prosecutes libellous ones and protects whistleblowers. The careers of scientists, the health of patients and the scientific future of the nation are at stake.



戴建湘的辩护律师张永红博士、副教授论文抄袭

17 10 2010年

 

作者:xxdjxxdj

 

本人在查阅资料过程中无意中发现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张永红发表于《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的文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王晓霞发表于《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存在严重抄袭。秉着学术良心,现将该抄袭事件披露于众,请大家来评判是否构成抄袭,到底是谁在抄袭?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以及湘潭大学、张永红副教授能够对此作出公开的回复、回应。

 

一、两篇文章的发表时间等情况

 

1.王晓霞的文章发表在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探讨》(王文)发表于2002年,刊登在《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13页。该文还被转载于正义网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10766。

 

2.张永红的文章发表在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研究》(张文)是在王晓霞的文章刊发近两年后即2004年才公开发表的,刊登在《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125页。该文还被张永红转载于以他自己名字命名的个人网站“永红法苑”网http://www.fawang.net/xz/yonghong/works/1001.htm,作为对自己学术贡献的重要宣传资料之一。该文作者简介中张永红系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据了解,文章发表后不久,毕业(到湘潭大学任教)仅一年的张永红博士(200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就因为“学术成就突出、颇具学术潜力”而被湘潭大学“破格晋升”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后来又被提拔为院长助理,并曾长时间代理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点负责人一职。

 

二、张永红撰写论文时已经查阅了王晓霞的文章

 

张永红全文只是在批驳王晓霞的一个观点时,对其认为的王晓霞提出的“错误”观点作了注释,这就充分说明张永红在撰写该文章时已经查阅了王晓霞之前已经发表的文章;但是,张永红对自己认同的王晓霞提出的大量观点和论证意见,文章在照搬使用这些观点和意见时却没有做任何注释说明。以下将会就此举例。

 

三、两篇文章抄袭非常严重,比较明显的抄袭、剽窃文字就多达19处

 

张永红文章与王晓霞文章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

 

①两篇文章不仅许多观点相同,而且,

 

②许多段落在文字表述上完全一致或者几乎一致,抄袭痕迹非常明显,更为恶劣的是, 

 

③两篇文章连“摘要”也是基本一样的(见例证1);另外,

 

④王晓霞文章所引述观点,只有一处作了注释,张永红文章在引用相同观点时也相应作了注释(见例证5),但是,王晓霞在引述其他观点时没有作注释,张永红在引述该观点时竟然也未作注释(见例证8、12);更令人感到惊奇、惊讶的是,

 

⑤王晓霞文章引用数据(全国监管场所有占监管工作人员总数4%的“以工代干”人员从事监管工作)没有引注说明来源,张永红在引用上述数据时也跟着出现同样的错误,没有做引用注释(见例证11);最令人感到不可接受的是,

 

⑥张永红在文章中使用的两个虚拟案例也与王晓霞文章中虚拟的案例情节相同(见例证15、16)。

 

上述种种抄袭、剽窃情形将通过对两篇文章的以下对比(例证)得到充分说明:

 

1.两篇文章连“摘要”都存在严重抄袭

 

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摘要):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修订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对本罪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从剖析理论研讨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同认识入手,对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摘要):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对于本罪的理解和适用都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本文从剖析理论和实践中的分歧出发,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客观方面的认定、本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分以及本罪认定中的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2.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1段):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为查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识和处理尚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1段):

 

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它为我国司法机关查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识和处理都存在不够明确之处。

 

3.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2段):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2段):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2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标准加了一个“等”字,表明除上述机关之外,还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具体包括哪些并未明确,实践中很难把握,而理论界对本罪主体认定问题上意见也很不统一。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2段):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该《立案标准》将本罪的主体规定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标准》在列举了本罪的几类具体主体后加了一个“等字,这表明除了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之外,还有其他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总起来说,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本罪的主体范围都尚未完全明确和统一。

 

5.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2段):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是狭义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还有观点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如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海关、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其他有查禁犯罪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2段):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为狭义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海关、税收等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如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海关、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其他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6.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3段):

 

何为“查禁犯罪活动”,到目前为止,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概念尚无明确规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查禁”指“检查禁止”,根据字面解释,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关程序性规定,笔者以为,“查禁犯罪活动”应当指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的执行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中罪犯的监管等整个过程的活动。这整个过程的活动,虽然是由不同机关的不同行为组成,但它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都是“查禁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查禁犯罪活动”的统一整体。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7段):

 

“查禁犯罪活动”的含义,迄今为止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查禁”为“检查禁止”的字面含义出发,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可将“查禁犯罪活动”表述为:“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的执行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中罪犯的监管等整个过程的活动。上述整个过程的活动,虽然是由不同机关的不同行为组成的,但它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都是“查禁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查禁犯罪活动”的统一整体。

 

7.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4段):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他们属于本罪的主体,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认识比较统一。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刑诉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监狱对各自管辖的案件享有侦查权外,海关也依法享有侦查权,因为海关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因此,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实践中多称之为走私犯罪侦查局)的人员同样是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1段):

 

司法工作人员负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而这些都属于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和海关总署下设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实践中多称之为走私犯罪侦查局)也负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所以,这两个机关内负责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8.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5段):

 

司法机关中除了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从事后勤、人事、综合等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人员?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狭义上加以理解,认为本罪主体只包括上述机关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工作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具备查禁犯罪职责,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只要上述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就应理解为“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4段):

 

司法机关中除了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从事后勤、人事和综合管理等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就出现过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该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那么该工作人员作为其中的一员,自然也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所以他们应该成为本罪的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并不能推出其所有成员都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该机关中那些不直接从事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不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因而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妥当的。

 

9.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1页,第1段):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等于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单位中从事后勤、人事、综合等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也可能具备一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等职称,具有知道一些查禁犯罪信息的便利,但他们不具备查禁犯罪职责,实际也未从事查禁犯罪工作,他们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办案机密,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并非利用查禁犯罪的职务之便,因此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处罚。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4段):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不都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单位中从事后勤、人事、综合管理等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可能具有知悉一些查禁犯罪活动信息的便利,有的甚至具备一定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职称,但他们并不直接从事犯罪的查禁活动,因而并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当中也确实存在着这些人员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办案秘密的情况,但他们利用的是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并非是利用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之便,严重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而不能以本罪来定罪。

 

10.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1页,第2段):

 

司法机关中职工身份的文秘、打字、司机等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接触到办案机密的可能性相当大,其实际上也具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便利条件,故有人认为应以“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处”。笔者以为,由于上述人员不具有查禁犯罪职责,实际也不从事查禁工作,故不属于本罪主体,这类人员如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情节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处罚。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3段):

 

司法机关中职工身份的文秘、打字员、司机等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接触到办案机密的可能性相当大,实际上也具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便利条件,也应该以“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上述人员既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没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实际上也未从事犯罪的查禁工作,故不属于本罪的主体,把他们以“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这类人员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398条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定罪处罚。

 

11.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1页,第7段):

 

从我国现行的人事管理实际情况看,在国家机关中有一部分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或属于“以工代干”人员,他们没有被正式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法律、法规赋予其执行公务的职能。据有关资料表明,全国监管场所有占监管工作人员总数4%的“以工代干”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如果按上述“身份论”观点把这部分人员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0页,第3段):

 

从我国目前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国家机关中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事业编制或属于“以工代干”人员,他们没有被正式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法律、法规赋予他们执行公务的职能。有关资料表明,全国监管场所有占监管工作人员总数4%的“以工代干”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如果按照“身份论”的观点把这些人员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显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12.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2段):

 

“犯罪分子”作为本罪渎职行为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对其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如未经判决认定不能确定其为犯罪分子。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本罪渎职行为的对象已被批准或决定逮捕,就可以称之为犯罪分子。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2页,第2段):

 

“犯罪分子”作为本罪渎职行为的对象,其范围如何,理论上存在不同见解。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中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未经判决认定有罪的人不属于本罪中的犯罪分子。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已经被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都可以是本罪所要求的犯罪分子。

 

13.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3段):

 

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妥当,“犯罪分子”应统指触犯刑法而应当或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实施了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2页,第7段):

 

笔者认为,本罪中的“犯罪分子”应指触犯刑法而应当或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4.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9段):

 

同样要求行为人行为必须与其查禁犯罪的特定职责密切相关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5段):

 

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其职责密切相关,即与其查禁犯罪的特定职责相关。

 

15.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9段):

 

如尚处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案件,法院审判人员显然尚无查禁该犯罪的职责,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5段):

 

如尚处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案件,法院审判人员对该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

 

16.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9段):

 

又如检察院侦查人员甲和乙分别办理A案和B案,均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责,但甲对乙办理的B案或乙对甲办理的A案来说,却不具有查禁的职责,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5段):

 

如检察院侦查人员甲和乙分别办理A案和B案,甲对乙所办理的B案中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17.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2页,第9段):

 

并不是所有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身份的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都构成本罪,只有“利用查禁犯罪的职务之便”进行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要分清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利用的是“职务之便”还是“工作之便”还是其他便利条件,从而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出正确判断。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1页,第6段——第122页,第1段):

 

并不是所有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都构成本罪,只有“利用查禁犯罪的职务之便”进行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才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在实践中要分清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行为利用的是“职务之便”、“工作之便”还是其他便利条件,从而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出正确的判断。

 

18.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3页,第2段):

 

刑法和刑诉法对“亲属”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故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将其理解为民法意义上的亲属,即与犯罪分子有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的人。有的人则认为应限制在“近亲属”范围内,即刑诉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民法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理解上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对本罪的查处。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3页,第2段):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亲属”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因此对“亲属”的理解就成为问题。是仅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还是限于民法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抑或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与犯罪分子有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的人”?看来不无疑问。对“亲属”理解的不一致,势必影响对本罪的查处和司法的统一。

 

19.王晓霞(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9期,第10页,第1段):

 

通过第三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犯罪分子的亲属,也可以是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如犯罪分子的朋友、未婚夫(妻)、与犯罪分子有师徒关系的人等等,通过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人间接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与直接向犯罪分子本人或通过犯罪分子的亲属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因此,《立案标准》将行为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对象局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和亲属,人为地缩小了范围,客观上也造成本罪理解和适用的混乱,不利于对本罪的打击。

 

张永红(见《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第119页,第1段):

 

通过第三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中的第三人,既可以是犯罪分子的亲属,也可以是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如犯罪分子的朋友、未婚夫(妻)、与犯罪分子有师徒关系的人等等,通过与犯罪分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人间接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与直接向犯罪分子本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没有实质差别,尤其与通过犯罪分子的亲属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几乎没有差别,因此,《立案标准》将行为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对象局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和亲属,人为地缩小范围,客观上也造成本罪理解和适用的混乱,不利于对本罪的打击。

 

 



肖传国支持者、“方学家”亦明(真名葛莘)曾回国冒充副教授

17 10 2010年

 

亦明(真名葛莘)原是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植物系某实验室的技术员,现靠教中文基础课维生,做豆腐生意,专职从事“方学”研究。曾经在2003年、2007年两度回国,以“美国大学副教授”的身份招摇撞骗。曾经一稿多投发表论文。

 

原是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植物系某实验室的技术员:

 

http://www.biol.sc.edu/~newplant/PlantBiology/students.html

Students and Research Personnel in Plant Sciences

Ge Xin

technician in Bowman lab

http://www.biol.sc.edu/~vance/people.html

 

现在在中文系教中文基础课:

 

http://www.ratemyprofessors.com/ShowRatings.jsp?tid=1039208

 

CHIN 121 - Elementary Chinese Mandarin

Credits: 4

Grammar and practical vocabulary necessary for fundamental communication skills. Assumes no prior experience in the language. Offered only in fall.

 

CHIN 122 - Basic Proficiency in Mandarin Chinese

Credits: 4

 

Practice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ssential listening, reading, speaking, and writing skills. Admission only by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Chinese 121. Offered in spring.

 

是南卡罗来纳大学孔子学院《浮桴学刊》社的编辑:

 

http://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cdeYfeU8_JgJ:www.cas.sc.edu/ci/docs/Fufu%2520Journa_final_1.pdf+%E8%91%9B%E8%8E%98+%E6%B0%91%E4%B8%BB+%E5%8D%97%E5%8D%A1&hl=en&gl=us&pid=bl&srcid=ADGEESjVWiWtMgfTwRTT2sm8VeqrpJHCAetQa2X236bUApzJxxfWbw1yeIwzDD27tpqgkHHPerNoH4xcSfR8DepOPcKdKckN26dddQK6ZanL2Stb1J99XgCDARcOrPhGwa89JpFNRJEN&sig=AHIEtbQvO2hCOhgsQOjhMkSIHJF3xT6jvA

 

《浮桴学刊》第一卷第一期,2009 年 4 月

封面设计 叶坦

主办 南卡罗来纳大学孔子学院《浮桴学刊》社

北京语言大学孔子学院办公室

社长 叶坦

本期编辑 葛莘

顾问 苏定宇

学刊地址 611 Welsh Humanities Office Bldg.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Columbia, SC 29208

电话 803-777-7660

传真 803-777-6501

电子信箱 cifufu@mailbox.sc.edu

 

2003年曾跑到河南去骗: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3Ahttp%3A%2F%2Fcyc90.cycnet.com%2Focss%2F2003%2Findex1.jsp%3Fdp_id%3D16%2C17

创办企业或其它机构类 

海外学人报名名单

No14     葛莘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Res. Associate Professor 

    GEXIN@BIOL.SC.EDU

 

2007年继续骗:

 

http://www.pjinfo.net/2007shujuku/panjinshujuku/detail1.asp?project=%C0%FB%D3%C3%C4%CD%B8%DF%CE%C2%D2%D2%B4%BC%D1%F5%BB%AF%C3%B8%BC%F5%C7%E1%BE%C6%BE%AB%B6%D4%C8%CB%CC%E5%B5%C4%B6%BE%BA%A6

 

利用耐高温乙醇氧化酶减轻酒精对人体的毒害    葛莘

编号: 1014 姓名: 葛莘 英文姓名: GE XIN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19571100 国    际: 美国 国内院校:

 1982东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 国内学位: 硕士

国外院校: 1990东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 国外学位: 博士

从事专业: 分子生物学

居住国城市:

美国

任职机构: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职    务:

Asso. Professor

任职国外社团名称:

 

职    务:

电    话:

803-755-3848

传    真:

 

734-533-6564 电子邮件: gexin@biol.sc.edu 通讯地址:

 2603 BARCELONA COURTWEST COLUMBIA,SC 29170

 

看来是个做豆腐的

 

http://cyc90.cycnet.com/ocss/upload_imgs/file03-110446346.doc利用耐高温乙醇氧化酶清除人体内的酒精

葛莘

Author: XIN GE

Company: BEBCO

http://www.importgenius.com/importers/bebco-xin-ge.html

http://www.naid.cn/LOS-ANGELES-CA/BEBCO-XIN-GE/

CONSIGNEE

BEBCO XIN GE.

106 HIGH KNOLL RD COLUMBIA SC 29223 US

 

DECLARATION OF GOODS

DFJ-25 BEAN CURD MACHINE GLUCONO DELTA LACTONE MAG

 

曾经一稿多投:

 

大豆花叶病毒种子传毒率测定方法的比较 葛莘 张明厚 病毒学报 1986年 第01期 

大豆花叶病毒种子传毒率测定方法的比较 葛莘 张明厚 中国农业科学 1986年 第01期

 

也在向中国人民推销转基因:

 

利用耐高温乙醇氧化酶清除人体内的酒精

 

葛莘

 

从理论上分析,蛋白质在肠胃消化系统中很快就会被蛋白酶分解成氨基酸,所以,除了少数毒素蛋白质外,绝大多数蛋白质作为食品服用是安全的。而微生物蛋白供人使用的例子更是多得举不胜举。比如,金黄葡萄球菌产生的葡激酶可以用来治疗心肌梗塞,病毒蛋白质制成的疫苗可以直接注射到人的体内。人类食用苏芸金杆菌的B.t.毒素转基因植物,也没有发现有不良后果。目前已有大量的实验数据证明Bt蛋白只对少数目标昆虫有毒,对人畜绝对安全。

 



“肖氏手术”形像代言人“小艳丽”的忏悔短信

12 10 2010年

 

[按:肖传国等人在郑州神源医院为“小艳丽”免费做“肖氏手术”,以此在媒体上大肆吹嘘手术如何成功,““爬行女孩”小艳丽走着回家过年”云云。“小艳丽”的父母不愿她出来起诉郑州神源医院,她发了这条短信。]

大家好,我是小艳丽。我想告诉大家,肖氏手术根本就是骗人的,根本没有任何效果可言,所谓的成功根本就是在捏造。我做完手术三年多了,可是我没有看到一丝的效果,有一点也是在手术前就有了。我本来左脚是可以行走的,可是经过他们的肖氏反射弧手术后我的左脚却不能走了,没有一点力量,现在不用支具根本就站不起来。他们所谓的89%的效果根本就是在骗人,连1%都没有。他们就是骗人,我对不起大家,我向大家忏悔,都是我的错,是我对不起大家,这一切都是我的错,对不起,真的对不起,我对不起大家,对不起。

 



方舟子对肖传国:大事记

8 10 2010年

作者:eddie
肖传国教授最初是在本世纪初时出现在互联网的一些论坛里的。不过那时候没有人知道他——他用的是一个笔名:“昏教授”。大体也在同一时期,方舟子开始了他为中国学术界打假的生涯。昏教授对方舟子的行为很感兴趣,但觉得无法赞同,于是写了一些批评方舟子的文章。
2001年,方舟子在一份报纸上发表了一篇科普小文,向读者介绍科学界的一项新发现。昏教授向刊登该发现的美国《科学》杂志举报方舟子抄袭。《科学》回信认为这不属于抄袭,因为方舟子“既没有用以第一人称描述的手法来暗示这是他自己的工作,也没有直接采用《科学》上论文的原始文字”。但昏教授及其追随者仍然一如既往地四处宣扬方舟子抄袭的谎言。
转眼到了2005年的秋季。昏教授被认出是当时正在从纽约回国过程中的肖传国教授的笔名。肖传国其时也在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的资格。几位警觉的网人陆续投稿新语丝揭露肖传国在申请材料中夸大自己的资历。该年9月21日,方舟子在《北京科技报》发表《脚踏两只船的院士候选人》,对肖传国做了系统的揭露,主要观点是:
1. 肖传国当时在纽约大学有全职职务,不符合院士要求
2. 肖传国自称在纽约大学的“副教授”职称不确实,纽约大学网站一直是“助理教授”,后来改为“临床副教授”
3. 肖传国简历中称1982年以来在国际期刊上发表26篇论文,实际只有4篇,其它只是会议摘要
4. 肖传国简历中称曾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并列了两个奖项。其中一个只是会议摘要奖,另一个的确是大奖,却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找不到肖传国的名字
5. 肖传国自称有一项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成果,是“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手术原理”。检索结果除了肖传国在一次会议上的报告以外,没有任何地方提及“肖氏反射弧”、“Xiao’s Reflex Arc”或者“Xiao’sProcedure”。(注:这是2005年的事。)
随后不久,肖传国于2005年10月在武汉以诽谤罪起诉方舟子和发表方舟子文章的报纸和网站.
2006年5月,就在方舟子打假的努力开始得到社会关注之时,傅新元等120华人学者(多数为当时在美国的生物学家)发表《关于科学研究诚信的公开信》,以保护科学家声誉之名呼吁不能在公开媒体上做科技打假。当年6月8日,肖传国自己也发表公开信攻击方舟子,扬言“本教授有恩必报,有仇必报”、“院士可以不当,诺贝尔奖暂时不想,此仇不可不报”。
2006年7月31日,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舟子败诉。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经典”字句:
“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于是肖传国的论文数目得以增加)
“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注:国内教科书指的是肖传国导师写的一本书。)
就在同一天,一份“海内外学人”支持方舟子的公开信征集签名,签名过百,陆续达到600余人。方舟子指责武汉法院枉法,判决有地方性保护倾向。
2006年9月5日,肖传国为挑战方舟子的地方保护说法在北京再次起诉方舟子
2006年9月7日,当时在美国西北大学任教的饶毅教授发表《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语言激烈,痛斥肖传国。
2006年9月8日,庆承瑞教授(何祚庥妻子)发表公开信支持方舟子
2006年11月6日,何祚庥等人在国内筹办科技打假基金
2006年11月-2月,肖传国在美国纽约起诉饶毅、方舟子和新语丝。(饶毅后来回国,案子由他的保险公司与肖传国庭外和解)
2006年11月,“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在美国成立。此时方舟子不仅面临肖传国诉讼,还同时需要应付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和“八卦宇宙学”传人的诉讼。
2006年11月29日,美国《科学》杂志以《中国打假人士遭遇诽谤判决打击;支持者团结起来》的标题报道方舟子处境
2007年3月,肖传国与丁祖诒合流,公开通过律师所向签署支持方舟子公开信的人发出恐吓,称将起诉所有在支持方舟子公开信上签名而不能如期“作出合理解释获得肖传国教授谅解”的人。
2007年3月15日,武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方舟子宣布将不服从判决要求的道歉和交罚款。(大约同期,方舟子在国内法庭其它案件上也接连败诉,采取同样态度)
2007年5月28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同样案件,武汉北京判决大相径庭
两年之后,在2009年8月,肖传国突然在网上声称已经收到方舟子的罚款。方舟子才发现在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妻子的银行帐号已被武汉法院花去一笔钱。(方舟子与妻子结婚前便签有正式条约财务分开)
2009年9月,武汉法院驳回方舟子的申诉,认为夫妻间的协定必须事先在对方之情的情况下才有效。方舟子在此后所有批评他人的文章篇头都加一声明,告知对方此协议
2009年10月27日,由科技记者方玄昌主导,《科学新闻》发表文章《谁来评定肖传国》,是国内媒介首次披露“肖氏反射弧”的有效率不是肖本人宣称的那么高,而且副作用很严重。文章并透露以下几点:
1. 肖传国的成果鉴定会参与者根据不存在的“国际影响”来判断价值,突出打假之必要性
2. 同行评议没法进行,肖传国基本上是一个学霸
3. 有效率没有第三方的数字
4. 法院判案的随机性
2009年11-12月,《科学新闻》和《北京科技报》陆续发表文章调查并质疑“肖氏反射弧”的有效率和病例
同期,律师彭剑宣布将协助手术受害者索赔
2010年2月24日,新语丝同人发表公开信质疑“肖氏反射弧”手术。信件送交美国的一些有关的科研机构和网上论坛
2010年8月9日,美国Beaumont医院的“肖氏反射弧”临床试验结果在美国《泌尿学》杂志发表,该刊同时刊载同行对这篇文章的严厉批评。
2010年6月24日,记者方玄昌在回家路上遭遇两位歹徒袭击,头部负重伤,侥幸脱险。
2010年8月29日,方舟子在住家附近遭遇两位歹徒袭击,幸得逃脱,只受轻伤。
2010年9月21日,肖传国被拘捕,警方透露肖传国以10万人民币买凶,是袭击方玄昌和方舟子两次暴力事件的主谋。
(具体材料请参见《新语丝》网站“立此存照”栏“肖传国事件”集。)




评“为祖国遥感业放弃千万厚禄”

7 10 2010年

【方舟子按:以前海归吹嘘自己“放弃高薪聘请毅然回国”,所谓“高薪”不过年薪两三万美元。现在出了个“为祖国遥感业放弃千万厚禄”:顾行发于2004年回国,后来更是放弃了法国国籍。“如果从收入方面说,起码损失了上千万元,”难道顾行发在法国不是搞科研,而是做生意?否则哪来那么高的收入?这个“高薪聘请”的膨胀率太高了。】

http://www.chinanews.com.cn/zgqj/news/2010/06-11/2338015.shtml

遥感应用专家顾行发:为祖国遥感业放弃千万厚禄

2010年06月1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顾行发(上图)是一个有激情的人,没有激情,一个人很难在自己所热爱的行业中做出成绩。顾行发是一个有血性的人,没有血性,一个人不会放弃千万元的收入,重新打拼。顾行发是一个有责任的人,没有责任,一个人不会把国家的利益看作最高利益。

震惊美法的发现

顾行发相信机遇,但他更相信自己要有抓住机遇的能力。

1986年,顾行发是国家测绘局测绘科学研究所的一位助理工程师。那年2月,法国发射了SPOT卫星,测绘能力全球领先。那时国家高科技还严重滞后,迫切需要培养一批自己相关领域的人才。

这个机遇落在了顾行发身上。那年,他被国家公派出国,学习卫星遥感技术。头次出国的人可能都有这种体验,在异域他乡,有诸多的不适应。更何况当时国内国外反差极大,他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

在法国,数学和物理两种学科最受重视,因为这是搞科学研究的基础。“当时初到法国,什么都听不懂,笔记抄都不会抄。分子光谱这门课程,最高20分,我只能拿到3分。”当时的窘境,顾所长至今记忆犹新。后来,慢慢适应之后,他的成绩逐渐提高,最后得了个“优秀”。

当时可供学习使用的计算机数量有限,大家白天学习,他往往就在半夜两点起来学习。身上的钱有限,为了拥有更多的资料,他经常整本整本地复印专业书籍。“也许你想把这和成功联系起来,但当时所有的人都这样,大家都很优秀,想学有所成。”

法国的教育制度与中国不同,让顾行发不解的是,自己的论文答辩完之后,他的导师竟然不知道他的题目。但导师的一句话让他如梦初醒,也受益终身:“如果我懂了,还需要你做什么。我不需要你重复我的研究。我所做的只是给你创造一个研究环境,你自己提出科学问题。”

基于这种教育,顾行发逐渐养成了独立自主创新的意识。当时在遥感方面,美国做得比较好。但是有一天在阅读美国一组数据的时候,顾行发却发现了其中的错误,起初他不敢相信,就一次次做实验比对,最终证实了自己的观点。美国专家根据他的发现,对数据进行了修正。但他们没想到的是,发现问题的竟是一位中国人。法国方面也极为荣耀,因为这是在法国的条件下的重大发现,当地议长听说之后,驱车前往他的住所,表彰他的贡献。

遥感大会的刺激

1993年,顾行发就以卓越的科研能力被聘为法国农科院的终身研究员,并且已经拥有了法国国籍。然而,10年后,一件事刺激了他的神经,一个计划成了他回国的动力。

2003年,世界遥感大会在法国举行,不到1000人的大会,中国去了约有300多人。然而,就是在那次大会上,顾行发发现,会上的每一个发言人在报告中都没有引用中国的遥感数据,也没有一个人论证中国的遥感技术。

“我当时就很不服气,我不相信在这个方面,中国不能发出自己的声音。我要回去,做中国自己的航天遥感。”回忆起这段历史,顾所长明显有些激动。

其实早在之前,顾行发就已经有了回国的念头。但是由于当时中国的条件还不具备,他只能一等再等。在这期间,他每年都会召集在法国工作的18个中国科学家组成“法国支援中国西部志愿团”(他戏称为‘十八勇士’),回国为甘肃的经济发展建设出谋划策。

在中国驻法大使馆的帮助下,顾行发于2004年回国,后来更是放弃了法国国籍。“如果从收入方面说,起码损失了上千万元。但我不后悔,因为回国一直是我的追求和梦想。”他坦言:“在国外做得再好,也不可能进入人家的核心领域,在国内就不一样了。”

来到中科院遥感所工作后,他和同事筹备成立了国家航天局航天遥感论证中心。通过大量的研究工作,中国在遥感科学领域研究成果逐渐得到国际遥感学界的认可。在他本人的召集下,世界遥感大会每年都会有中国遥感的专门会场。“我们不仅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还有自己的会场。”

知识分子的忧虑

顾行发现在把研究重点放在民用遥感技术上。他把遥感技术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政治阶段、军事阶段和民用阶段。如果说以前遥感是处于前两个阶段的话,那么现在民用遥感技术才是中心。在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用途广泛。

遥感技术在“5·12”汶川大地震抢险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地震发生的第二天,遥感所的无人机小分队就开赴地震现场。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遥感所提供的遥感地况图及时送到了在现场指挥的中央领导手里。遥感所通过卫星数据的解译发现了唐家山堰塞湖,并在第一时间向抗震救灾部门通报了发现结果。

但顾行发对我国目前遥感技术的应用现状并不是特别满意。“自主卫星的应用能力严重不足,遥感数据的解译能力严重不足,遥感技术的普及不足。我们现在所做的重点,就是用遥感技术,提前对自然灾害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

除了科研工作,作为侨联的特聘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他也时时为联系其他海外人才归国费心尽力。“现在有很多‘新侨’也想回国,但他们又面临着这样那样的现实问题,希望国家能够考虑他们的困难,为优秀人才回国创造条件。”

人物简介:顾行发,1991年获法国巴黎第七大学物理系遥感物理学博士学位。2004年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回国工作。现任中国侨联特聘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联合国促进发展中国家科学数据共享与应用全球联盟执委会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国家航天局航天遥感论证中心主任。(中国侨联特约报道)(杨子岩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