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网站2015年十大新闻

18 01 2016年

一、中南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尧学领衔的“透明计算”课题被揭露通过造假、夸大国际影响等手段骗取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二、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医学奖引发了关于其在青蒿素发现过程中的作用、学术水平和学术道德的争议,并被发现存在篡改文献和论文署名的问题。

三、柴静纪录片《穹顶之下》被揭露存在多处数据造假和歪曲事实。

四、美国佛罗里达儿童医院、德国图宾根大学先后宣布他们做的“肖氏手术”临床试验完全失败,无一例有效。至此国外“肖氏手术”临床试验全部失败。肖传国再次扬言要对方舟子“报仇”。

五、北京海淀区法院就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双方互相侵权,相互赔偿四万五千元。双方分别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六、方舟子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原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记者王志安造谣其通过安保资金“诈骗”。

七、原第四军医大学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樊代明宣称医学不是科学、提倡与中医结合的“整合医学”,被批评是在宣扬伪科学、反科学。

八、中国科学院院士、北京大学生态学系主任方精云自己长期兼职担任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所长,却要解决植物所其他人员的兼职问题,引起争议。

九、清华大学张生家实验室和北京大学谢灿实验室先后发表相同课题的内容,声称发现了与动物磁感应有关的蛋白质。张生家被指控违反合作协议抢发论文,被清华大学解聘。

十、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黄大昉获得2015年新语丝科学精神奖,以表彰其近年来致力于普及转基因技术知识,澄清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的误解。



方舟子、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二审判决书(判决部分)

29 12 2015年

【方舟子按:北京二审法院认定崔永元骂我“骗子”是侵权,也认定我说崔永元“造谣”“说谎”是侵权,然后各打五十大板。这意思就是说,别人用谣言、谎言攻击你,你不能说那是“造谣”“说谎”?“坑蒙拐骗”“脸皮奇厚”“疯狗“等用语是我引用崔永元攻击我的用语进行反讽,居然成了我对他的人身攻击,这种判决,真是神奇。然后各个媒体纷纷报道方舟子骂崔永元“坑蒙拐骗”“脸皮奇厚”“疯狗”也被判侵权,中国法官、记者水平都这么高、这么专业,怎能不让人对中国充满希望呢。而且二审法院认为我有能力删除自己的微博,是不是还得判决管管解禁我的帐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 一中民终字第0 7 4 8 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男,1 9 6 7年9月2 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入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男,1 9 6 3年2月2 0日出生,汉族,中国传媒大学高级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
委托代理人岳运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是民、崔永元因名誉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海民初字第0 7 5 0 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是民之委托代理人彭剑、李国华,上诉人崔永元之委托代理人岳运生、郑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略)

原审法院判决后,方是民、崔永元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方是民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依法改判附件1中的微博内容均构成侵权,崔永元赔偿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1 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并驳回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诉理由:1、原审法院没有平等公平适用法律,对于双方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走标准不统一。方是民的微博或是对崔永元侮辱、诽谤言论的正常合理的还击,或是对崔永元的调侃揶揄,不存在侵权故意,另一方面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对相关事件进行合理质疑和批评,不存在侵权情形。按照原审判决确立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原则,方是民涉案的1 4条微博内容均不构成侵权,崔永元的涉案微博均应构成侵权;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崔永元提供的证据引述不准确、断章取义且没有对方是民所提供的对抗性证据进行全面分析;3、方是民现在无法进行相关删除操作,原审判决部分内容无法执行,且判决崔永元赔偿的金额过低,不能抚慰方是民的精神损害,也不能弥补方是民实际诉讼开支。

崔永元答辩称:崔永元涉案微博均不构成侵权,方是民要求确认涉案微博构成侵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崔永元的微博内容均有事实依据,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质疑和批评,不具有侵犯其名誉权的主观恶意也未给方是民造成名誉上的损害,因此不构成侵权。

崔永元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五、六、八项,依法改判驳回方是民的全部本诉请求,支持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诉理由:1、崔永元发布的涉诉微博均具有充分的依据,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质疑、驳斥方是民的不当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没有主观恶意,而且公众对网络用语的接受度较高,崔永元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诉微博不会造成方是民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原审判决认定崔永元发布的微博部分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方是民的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的内容认定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方是民答辩称:本案的纷争完全是崔永元在完的不当言论引起的,其不当言论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且方是民社会评价的高低不能成为崔永元进行侮辱诽谤的理由。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方是民往往是不得不进行的后续反击,方是民的微博言论并无主观恶意,崔永元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二审审理期间,崔永元向本院提交:1、新浪微博“烹肘” 账户发布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回执单微博截图,证明崔永元说方是民“黑基金黑到家了”的陈述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侵权。2、调查取证申请书一份,申请本院向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白沙派出所调查核实有关徐宥箴向派出所报案安保基金涉嫌诈骗一案的相关情况。方是民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不同意崔永元的调取证据申请,认为其证明目的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方是民向本院提交徐宥箴的微博截图及网页公证书,证明徐宥箴的举报不可信。崔永元不认可微博截图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对网页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因司法机关未对安保基金问题作出明确结论,故崔永元、方是民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自主张,崔永元提交之证据不能成为其在2 0 1 4年以确定性的表达方式发表“黑基金”言论的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双方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纳,对崔永元的调取证据申请亦不予准许。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问题:一、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二、原审刿决对于侵权微博的具体认定是否适当。三、原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针对崔永元上诉认为其所发布的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纠纷虽是由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争论所引发,但是借公共议题的名义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没有任何正当性。崔永元在其微博中使用“公开无耻,天生下流”、“流氓肘子”、“人渣”等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辱骂方是民,或是夸大、歪曲事实称方是民  “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黑基金都黑到家了”均已经脱离了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构成侵权。

网络语言确实比较随意和不规范,但是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面对网络环境的现实情况,公众人物更应当提升自身的言行标准,而不是“随波逐流”。崔永元称方是民为“肘子”并非善意,其以该用语是网络公认对方是民的俗称作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崔永元在其微博中使用的侮辱性词语,即便是接受度较高的网络环境,也依然超越了就事论事的理性基调,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社会评价的高低显然不能以部分人的好恶作为判断标准。方是民的言行纵然曾引起过较大争议,甚至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其人格尊严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崔永元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其对方是民人格作出的概括的否定性评价,更不能成为对方是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的依据,因此崔永元关于其涉诉微博不会造成方是民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方是民上诉认为其所发布的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本院认为,对他人不当言论进行回击仍然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回击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以对方言论的用语强度和主观恶性作为“参照系”,更不能将回击者地位视为当然的“庇护伞”。具体到本案,如在附件2中的第6 3条微博,确系崔永元率先使用了“坑蒙拐骗”、“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等用语,原审判决认定该微博言论构成侵权是正确的。方是民在对该侵权言论进行回应时,同样使用了“坑蒙拐骗”、“脸皮奇厚”的用语,综合上下文的语气、内容进行整体分析,方是民也是借这些用语对崔永元进行人身攻击,同样构成侵权。

网络用语纵使率性随意,也不能超出法律底线。方是民主张系调侃揶揄的语句,如“诽谤成瘾”、“造谣成性”、“疯狗”等已明显超出调侃揶揄的程度,是对崔永元的恶意侮辱。此外,在对公共话题进行评论时,纵使对质疑批评的言论宽容度有所放松,质疑批评者仍应秉持主观善意,依据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本案中,方是民恶意歪曲事实、断章取义,使用“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忽然对崔永元的正常收入很感兴趣”的表述,实际是在误导公众得出崔永元存在利益交换、谋取私利的判断,其言论本身已经偏离了质疑批评性言论的轨道,构成侵权。

综上,方是民与崔永元上诉认为其所发布的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在上诉中均提出原审判决在认定侵权微博时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微博言论由于受到字数限制加之网络用语随意率性的特点,其言论所要传达的真实含义往往无法通过片面理解个别字句加以明确,言论之间的差异亦不宜简单通过字句类比作出判断。因此,在判断微博言论的表达是否构成侵权时,言论所表述的真实意义不能专由某个词语加以确定,而应纵观微博全文,综合考虑上下文语境、言论关涉的话题领域、发言入主观目的及身份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到本案,崔永元在微博中使用“肘子就是个骗子,灭了骗子才能科普”的言论已经超出公共议题的探讨和质疑范畴,是其纯粹主观的对方是民的评价和定性,是对方是民人格尊严的恶意贬低。方是民虽然在其微博中使用“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用谣言、谎言来妖魔化转基因技术”、“撒谎欺骗中国公众,妨碍中国推广国产转基因作物”等语句,但纵观完整微博内容,方是民是基于公共议题的讨论而进行的指责和批评,即使尖酸刻薄、不留情面,仍属于法律要求公众人物应当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因此不构成侵权。然而,方是民在其微博中攻击崔永元“造谣成性、诽谤成瘾”、“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等言论虽然同样涉及“造谣”、“说谎”的词语,但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另外,如附件1第1 0条崔永元转引“大洋彼岸的绅士”发布的微博,原审判决考虑到方是民作为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未认定侵权,基于同样的标准,方是民转引“平衡与对称”、“北山南入”的微博言论也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纵观本案纠纷的背景及双方涉案微博的具体内容,原审判决基于其所确立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原则,对双方的侵权微博作出具体认定,掌握的裁判尺度是适当的,方是民、崔永元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双方受到的精神损害与负担的诉讼合理支出,判决双方赔偿的数额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删除侵权微博是方是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方是民删除侵权微博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并非无法执行。

综上所述,公众人物对公共议题之科学理性的讨论,为社会所提倡,亦为法律所保护,一旦转变为互相谩骂和恶意的人身攻击,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更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对侵权微博作出认定并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五十元,由方是民负担七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崔永元负担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

二O一五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雅璠
书 记 员  杜宏艳



来,看看云无心那些愚弄公众的“科普”

13 11 2015年

因为一位读者的提问,我偶尔发现被科学松鼠会和国内媒体吹捧为“食品安全专家”的食品泡泡博士云无心(王泽斌)在其食品“科普”书里竟然把乳糜泻(celiac disease)当成了麸质过敏。其实二者并非一回事。乳糜泻是因麸蛋白导致的自身免疫疾病,会对小肠绒毛造成损伤,影响对营养素的吸收;而麸质过敏则是麸蛋白作为抗原引起的一型免疫反应,症状和其他过敏类似,并不损伤小肠绒毛。这说明学化工出身的“食品安全专家”云无心缺乏生物医学常识。

云无心为此恼羞成怒,在“头条”发了一篇长篇檄文《来,看看方舟子那些愚弄公众的“科普”》,要来跟我算总帐,罗列了我七大罪状。其实他罗列的那些“罪状”,大多是我以前反驳过的(参见《“营养专家”云无心的无知与谎言》(XYS20130531)、《为什么说“营养专家”云无心是骗子帮闲?》(XYS20130606)、《驳斥云无心在人民网毁谤林树坤的专栏文章》(XYS20140208)),他采用断章取义的手法翻出来愚弄读者。例如对上海交大教授赵立平是不是在搞伪科学这条,云无心如此说:

【在批判赵立平的时候,方舟子把“人体肠道菌群”斥为伪科学。

实际上,人体肠道菌是目前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一大热门领域,全世界无数科学家在研究,赵立平只是其中的一位。他的研究是否符合科学规范是另一个问题,但为了打击他,方舟子就敢把这个研究领域斥为“伪科学”,这是无知还是无畏?

(花絮:后来,方羞羞答答的承认【“肠道菌群学”不一定是伪科学,但是……】)】

一个研究领域国际上有很多科学家在研究,不等于就没有人借此在搞伪科学,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云无心大概不会承认自己是弱智,大概是懂这个简单的逻辑的,所以他在截屏时,在引用我的话时,都把我举例说明赵立平的研究内容为何是伪科学的部分全都删掉了。比如他最后引用我的话:【“肠道菌群学”不一定是伪科学,但是……】,省略号的部分恰恰是最关键的,也不长:

“‘肠道菌群学’不一定是伪科学,但是上海交大学植物学出身的赵立平搞的‘肠道菌群学’胡扯什么【人体肠道菌群分为两大阵营,一类是吃素的‘好细菌’,另一类是吃肉的‘坏细菌’。当人体内‘好细菌’压倒‘坏细菌’的时候,人就健康;反之,人就会生病。】那就是地地道道的伪科学。”

那么云无心为什么要用省略号代替这一句话呢?莫非是担心读者看了,也相信赵立平就是在搞伪科学?事实上不仅赵立平打着研究“肠道菌群学”的招牌在搞伪科学,还在搞伪保健品,声称根据他发明的营养配方就能减肥,这倒是与云无心惺惺相惜。

云无心罗列的七大“罪状”,前面两条倒是新的,却更暴露了其不学无术和不懂装懂。

第一条,关于咖啡中的可能致癌物丙烯酰胺,我曾指出咖啡经烹煮、过滤(brew)后,丙烯酰胺就基本被过滤掉,所以喝烘培咖啡比速溶咖啡健康。云无心反驳说:“丙烯酰胺溶于水,分子量只有71,方舟子居然能用咖啡滤纸就让它‘降到几乎没有’?”原来泡泡博士只知道分子量大小会影响过滤,不懂别的物理化学属性、其他物质的存在也会影响过滤?实验证明,滤纸对丙烯酰胺有极强吸附力,咖啡烹煮后,吸附在滤纸上的咖啡残渣中的丙烯酰胺近90%用各种方法洗脱都掉不下来。(Fate of 14C-acrylamide in roasted and ground coffee during storage. Mol Nutr Food Res. 2008 May;52(5):600-8.)何况,各种检测结果都表明,速溶咖啡中丙烯酰胺的含量平均都比烘培咖啡高得多,例如欧洲食品安全局2009年抽查的结果,速溶咖啡中丙烯酰胺平均含量591-595ppb,烘培咖啡中丙烯酰胺平均含量225-231ppb。(EFSA Journal 2011;9(4):2133)所以即使是不经过滤直接冲泡,烘培咖啡也比速溶咖啡安全。云无心还说FDA称目前不知有何方法能降低咖啡中的丙烯酰胺含量,但这指的是生产工艺,和我说的有何矛盾?何况FDA那个说法是很早以前的,减少咖啡中丙烯酰胺含量的工艺是有的,只不过会影响咖啡风味,一般不用而已。

第二条,关于碘摄入量的安全上限,云无心说世界卫生组织给碘摄入量定的安全上限是每天每千克体重17微克,而不是我说的每天每千克体重30微克。实际上他根据的是1988年的旧标准,而我根据的是2001年世卫组织和粮农组织联合发布的新标准。(Human Vitamin and Mineral Requirements, Report of a joint FAO/WHO expert consultation, FAO Rome, 2001,p.190)

究竟谁在愚弄公众,是显然的,再次证明了“云无心是兑的”。这个不学无术、不懂装懂的化工出身的食品泡泡博士是怎么成了媒体吹捧的“食品安全专家”,倒是没那么显然,就让他再“兑”一次,直到彻底兑成了可以去当顺势疗法的药物。

2015.11.13.

 



全面揭露深圳大学传播系副教授孙海峰博士论文、期刊论文抄袭

20 10 2015年

【方舟子按:深圳大学孙海峰自从被我揭露论文剽窃后,几乎天天辱骂我和我家人,我有几条微博斥其为“苍蝇”“乌鸦”“下三滥”,被海淀法院判定侵犯其名誉权,赔偿15000元,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我已起诉孙海峰,按这个判决标准,孙海峰巨量的侮辱、诽谤我的言论该判赔多少,我们拭目以待。事件起因是我揭露孙海峰的博士论文、期刊论文抄袭,当年《南方周末》发表构陷我的长篇报道时,曾为孙海峰洗地,说是个被我冤枉的冤案,以致有些人受其误导,也以为我冤枉了孙海峰。值此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认定我“诽谤”孙海峰之际,重新集中发表当年我和网友揭露孙海峰抄袭的文章,请各位读者明辨。

第一篇:方舟子《向深圳大学学术委员会举报孙海峰涉嫌抄袭论文》
第二篇:方舟子《深圳大学新闻系副主任孙海峰博士论文也抄袭》
第三篇:方舟子《请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遵守诺言放弃博士学位》
第四篇:方舟子《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的博士论文又被发现抄袭》
第五篇:方舟子《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的论文连网帖都抄》
第六篇:直言不说《深圳大学不要脸副教授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证据之一》
第七篇:直言不说《深圳大学不要脸副教授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证据之二》
第八篇:直言不说《深圳大学不要脸副教授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证据之三》

第一篇:向深圳大学学术委员会举报孙海峰涉嫌抄袭论文

深圳大学学术委员会谢维信主任台鉴:

贵校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副教授近日在其微博上声明如果有谁能发现其论文存在抄袭则主动放弃博士学位。本人已发现其博士学位论文至少存在三处涉嫌大段落的抄袭并有大面积剽窃他人观点之处而未注明来源,因是从山东大学获得的博士学位,或许不属贵委员会管辖。但本人又发现孙海峰副教授在2007年担任贵校文学院讲师期间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无疑属贵委员会管辖,特举报如下。

孙海峰的论文《略论传统美学中的“自然”观念》(《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与玉溪师范学院方波、季红丽《由“自然”之道和“虚静”说看〈文心雕龙〉中的道家存在》(《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有6处1300多字的内容、文字雷同(比对附后),且出现相同的引文错误,例如摘录《老子》,“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都缺“万”字;“人法地, 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四个句子结构一样,三个标点符号也应该一样,却都是前面一个逗号,后面两个顿号。因此可以认定如此多的雷同不是巧合,而是抄袭。

从现有的公开证据看,是孙海峰抄袭了方波、季红丽:

一、方波、季红丽的论文发表于2004年,而孙海峰的论文发表于2007年,晚了三年。

二、孙海峰论文的引文存在多处错字、漏字,而在这些地方方波、季红丽的引文无误。表明孙海峰在复制或抄录时出错。例如([]为错字,()为正确的原文):“天地者, 万物[主](之)总名也。”“[大](天)地万物””性灵所钟, 是谓[二](三)才”“文之为德也[人](大)矣”“心生(而)言立, 言立而文明”。

三、非引文部分孙海峰也有抄录错误。例如,方波、季红丽原文:“齐生死、远荣辱, 方可游于逍遥、归于自然。”孙海峰写成:“齐生死而达荣辱, 游于逍遥之境, 归于自然大化。”“达荣辱”既完全背离庄子思想也不通,明显是“远荣辱”的错讹。其实按庄子原意,应是“等荣辱”,方波、季红丽写成“远荣辱”已不妥,孙海峰则是跟着犯二次错误。

这一抄袭事件在网上披露3个小时后,孙海峰在声称“这篇文章是我02年读博期间的一篇作业,并投稿到三家杂志社但未刊出(本人保有原始文档)。07年修改完善后拿出来发表,之前一直不知竟在04年被盗用,谢谢你今天告知。本人已经向公安部门举报,被盗途径正在侦查中。”但第二天又改口说:“乃本人2002年在山东大学读博期间的一篇作业,原题为《“自然”本义探》,当时除了作为作业上交并放在网上与同学交流,并向杂志社投稿但未刊出。”并称“本人已向这两位作者求证,他们向本人承认是写作期间参考过网上资料但由于一时疏忽没有注明。”“如果此事对他们造成任何伤害,都是本人无心之过,请他们谅解。”还攻击、谩骂我是“虚伪、浅薄与狭隘”、“你穷凶极恶、无理也要搅三分的流氓嘴脸已暴露无遗”。

孙海峰的说法前后矛盾。如果是他自己放在网上交流的,“被盗途径”已很显然,为何还要公安部门侦查?一开始把盗用论文视为犯罪行为报案,为何又突然对盗用者如此宽宏大量,反而要请求盗用者的谅解?孙海峰究竟是否真的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被立案侦查?当年他把“作业”放在哪个网上?向哪三家杂志社投稿?方波、季红丽是否真的向其承认参考过孙海峰的“作业”(“参考过网上资料”不等于参考过孙的“作业”。玉溪师院中文系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方波未回应过此事)?

敬请贵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如果是孙海峰抄袭方波、季红丽(或抄袭了别人),那么应该对其学术不端行为做出严肃处理。如果是孙海峰的论文被盗用,则应该反过来追究盗用者的责任。

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2011年5月6日

附抄袭比对:

孙海峰《略论传统美学中的“自然”观念》:
 
何谓“自然”? 这似乎是个简单的问题, 细究起来却那么复杂与暧昧。汉语中“自然”一词的字面义是“自己如此”。《辞源》中“自然”词条下有三义: 一、天然, 非人为的: 二, 不造作, 非勉强; 三,当然, 即自当如此。[ 1]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 在上述义项中, “自然”并无作为“自然界”来讲的义项, 这与俗常通行的概念形成了有意味的对照。在中国古典美学文献中, “自然”一词通常用作为形容词或副词, 作名词的情况极少见; 而现代汉语作为名词的自然( 自然界) 概念, 实际上是西方近代机械论的产物, 与中国传统美学中“自然”的本义相去甚远。
 
方波、季红丽《由“自然”之道和“虚静”说看〈文心雕龙〉中的道家存在》:
 
何谓“自然”?这似乎是个很简单的问题, 细究起来却是那么复杂和暖昧。《辞源》中“自然”词条下有三义: 一、天然, 非人为的;二, 不造作, 非勉强;三, 当然, 即自当如此。而现代汉语中自然指与人类社会生活相对的物质世界, 即所谓自然界。其实这个自然界是近代西方机械主义的产物, 与传统美学中“自然”的本义相去甚远。
 
孙海峰《略论传统美学中的“自然”观念》:
 
道家的基本精神便是自然无为。在《老子》中,“自然”词条共出现五次: 一、“百姓皆谓我自然”( 第十七章) : 二、“希言自然”( 第二十三章) : 二、“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第五十一章) : 四、“以辅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第六十四章) ; 五、“人法地, 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第二十五章)。这里的“自然”并非实体性范畴, 而是对宇宙生命之情状的描述, 指“道”本身的变化流行(河上公注: “无所法也”) 。按照王弼对老子的解释, 自然即无为而治。万物按其本性而生长, 无既定之成规,亦无既定之目的( 天地任自然, 无为无造, 万物自相治理) 。
 
方波、季红丽《由“自然”之道和“虚静”说看〈文心雕龙〉中的道家存在》:
 
而我们知道, 道家的基本精神便是自然无为。《老子》中“自然 一词共出现五次: “百姓皆谓我自然”( 第十七章) 、“希言自然”( 第二十三章)、“夫莫之命而常自然”( 第五十一章)、“以辅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第六十四章)、“人法地, 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第二十五章) 。这里的“自然” 并非一种实体性的存在, 而是指“道”本身的变化流行(河上公注: “无所法也”) 。万物皆按其本性而生长, 既无既定成规, 亦无既定目的, 各得其所, 无为而治。

孙海峰《略论传统美学中的“自然”观念》:
 
在《庄子》中, “自然”作为修饰词也作“无为”解( 《缮性》: “莫之为而常自然”) , 作名词则作“本性”解( 《天运》: “先应之以人事, 顺之以天理, 行之以五德, 应之以自然。”《应帝王》:“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 而天下治矣。”) 。自然无为即顺乎本性, 物物而不为物所物, 人人而不因人丧人。郭象注《逍遥游》曰: “天地者, 万物主总名也。天地以万物为体, 而万物以自然为正。自然者,不为而自然者也。”这里的“自然”即是天地万物无为之本性, 与古希腊的自然概念颇为相通。现代西语中Nature 一词仍保留着“本性”之义, 意指事物本身有其内在依据而非出于外在强迫。这一内在依据( 自然) 包含了动力上的根源和自我完善的努力, 是事物生长的最初依据和最后目的。
 
方波、季红丽《由“自然”之道和“虚静”说看〈文心雕龙〉中的道家存在》:
 
在《庄子》中, “自然”作为修饰词也作“无为”解( 《缮性》: “莫之为而常自然”) , 作名词则作“本性”解( 《天运》: “先应之以人事, 顺之以天理, 行之以五德, 应之以自然。”《应帝王》:“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 而天下治矣。”) 。郭象注《逍遥游》曰: “天地者, 万物之总名也。天地以万物为体, 而万物以自然为正。自然者, 不为而自然者也。”这里的“自然”正是指天地万物无为之本性。
 
孙海峰《略论传统美学中的“自然”观念》:
 
在宇宙生成论的意义上, 自然是天地万物之根据; 而在生命态度的意义上, 自然则是人世境界之极致。然而, 如何才能真正顺乎本性、合乎自然? 庄子开出的药方是弃绝文明而返朴归真。“堕枝体, 黜聪明,离形去知, 同于大通, 此谓坐忘。”[3]人既有的生存方式早已背离自然状态, 私欲的膨胀造成悲苦与倾轧, 礼乐的繁复导致人性的扭曲。因此, 得道之人懂得摆脱世务的桎梏, 齐生死而达荣辱, 游于逍遥之境, 归于自然大化。概言之, “顺乎本性而无力”既是道家思想逻辑的起点, 又是其审美实践的终点。
 
方波、季红丽《由“自然”之道和“虚静”说看〈文心雕龙〉中的道家存在》:
 
在宇宙生成的意义上, 自然是天地万物之根据; 而在人生态度的意义上, 自然则是生命境界之极致。然而如何才能真正顺乎本性、合乎自然?庄子认为是弃绝文明、返朴归真:“堕枝体,黝聪明, 离形去知,同于大通, 此谓坐忘。”人现有的生存方式早已背离自然, 因而必须将种种非自然的桎梏统统抛弃, 摆脱世务对生命的异化, 齐生死、远荣辱, 方可游于逍遥、归于自然。由此可见, “自然无为” 是道家思想的起点同时也是道家行动的终点。

孙海峰《略论传统美学中的“自然”观念》:
 
随着儒道释自然观的碰撞融合与相互发明, 推崇“自然之道”成为中国美学的内在追求。《文心雕龙》开篇云: “文之为德也人矣, 与天地并生者, 何哉? 夫玄黄色杂, 方圆体分, 日月叠璧, 以垂丽天之象; 山川焕绮, 以铺理地之形, 此盖道之文也。仰观吐曜, 俯察含章, 高卑定位, 故两仪既生矣。唯人参之, 性灵所钟, 是谓二才。为五行之秀, 实天地之心。心生言立, 言立而文明, 自然之道也。”[17] 将艺术的最终依据归于“自然之道”, 揭示了大地万物/ 情性人心/ 辞采文章这三个维度的根本同一性。
 
方波、季红丽《由“自然”之道和“虚静”说看〈文心雕龙〉中的道家存在》:
 
《文心雕龙》显然受到了道家观点的影响, 将艺术的最终依据归于“自然之道”, 揭示了天地万物、情性人心、辞采文章的根本同一性。开篇便道:“文之为德也大矣, 与天地并生者, 何哉? 夫玄黄色杂, 方圆体分, 日月叠璧, 以垂丽天之象; 山川焕绮, 以铺理地之形, 此盖道之文也。仰观吐曜, 俯察含章, 高卑定位, 故两仪既生矣。唯人参之, 性灵所钟, 是谓三才。为五行之秀, 实天地之心, 心生而言立, 言立而文明, 自然之道也。”
 
孙海峰《略论传统美学中的“自然”观念》:
 
《文心雕龙》中提到“自然”共七处。除了彼开篇之句, 还有“云霞雕色, 有画工之妙; 草目贲华, 无待锦匠之奇, 盖自然尔”( 《原道》) 、“人禀七情, 应物斯感, 感物吟志, 莫非自然”( 《明诗》) 、“察其为才,自然而至”( 《诔碑》) 、“高下相须, 自然成对”( 《丽辞》) 、“故自然高妙”( 《隐秀》) “岂非自然之恒资, 才气之人略哉”( 《体性》) , 分别体现出自然之道在文章、心性、物色、才情诸方面的具体展开。
 
方波、季红丽《由“自然”之道和“虚静”说看〈文心雕龙〉中的道家存在》:
 
《文心雕龙》中提到“自然”共七处。除开篇之句, 还有“云霞雕色, 有画工之妙; 草目贲华, 无待锦匠之奇, 盖自然尔”( 《原道》) 、“人禀七情, 应物斯感, 感物吟志, 莫非自然”( 《明诗》) 、“察其为才,自然而至”( 《诔碑》) 、“高下相须, 自然成对”( 《丽辞》) 、“故自然高妙”( 《隐秀》)“岂非自然之恒资, 才气之大略哉”( 《体性》)  , 分别体现了自然之道在文章、心性、物色、才情诸方面的展开。

第二篇:深圳大学新闻系副主任孙海峰博士论文也抄袭

作者:方舟子

《法治周末》根据亦明(真名葛莘)的黑材料指控我妻子写于2002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抄袭,有一部分是亦明式的捕风捉影,一部分是引用别人的资料时虽然注明了出处但是没有用转述的方式改写,也没有使用引号表示是直接引用。后者是国内缺乏学术规范教育和训练造成的,国内的学生几乎没人可幸免,很多教师也存在这个问题。我本来对审核国内硕士、博士论文毫无兴趣,但如果我妻子的硕士文凭因此出事,我就把下半生贡献给为中国清理硕士、博士文凭,从相关人员开始清理。比如以前因为别的事情与我有过争执、现在又一再跳出来攻击我妻子抄袭的深圳大学新闻系副主任孙海峰,其硕士论文还未找到,但其博士论文只粗粗一看,已可认定也是抄袭。认定起来很简单,就是采用亦明的方式,根据注释去找原文,做个比对。请看孙海峰博士学位论文《网络文化的审美反思》(山东大学,指导教师:陈炎,2003年5月)第18页:

【黄鸣奋将网络与文艺活动的关系归结为七个主要方面: (1)网络与艺术主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今人”和与网络共生的“后人”的关系、传统的社会分工与网络时代角色飘移的关系、自我意识在网络化过程中由定型向流动的转变等;(2)网络与艺术对象,包括网络视野与传统视野的关系、个人定制与公众定向的关系、无师自通与“学有常师”的关系等;(3)网络与艺术中介,包括艺术活动过程中合作模式与分离模式的关系、网上直销与传统出版的关系、高科技与人文精神的关系等;(4)网络与艺术手段,包括网络终端与传统工具的关系、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关系、信息自由与社会教化的关系、动态艺术与静态艺术的关系等;(5)网络与艺术本体,包括艺术作品网页化的意义、超文本与传统文本的关系、超媒体与艺术门类的关系等;(6)网络与艺术环境,包括空间文化与时间文化的关系,数字地球与艺术传播的关系、远程文化与近程文化的关系等;(7)网络与艺术机制,包括数码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在线文学的运营特征、“数码时尚”的文化意蕴等。】

这段话,几乎一字不差照抄自黄鸣奋发表在2000年4月14日《福建日报》的文章《网络艺术:世纪之交的学术热点》,只是给标上了编号:

【根据笔者的看法,在网络艺术领域,当前值得研究的主要课题有:网络与艺术主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今人”和与网络共生的“后人”的关系、传统的社会分工与网络时代角色飘移的关系、自我意识在网络化过程中由定型向流动的转变等;网络与艺术对象,包括网络视野与传统视野的关系、个人定制与公众定向的关系、无师自通与“学有常师”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中介,包括艺术活动过程中合作模式与分离模式的关系、网上直销与传统出版的关系、高科技与人文精神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手段,包括网络终端与传统工具的关系、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关系、信息自由与社会教化的关系、动态艺术与静态艺术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本体,包括艺术作品网页化的意义、超文本与传统文本的关系、超媒体与艺术门类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环境,包括空间文化与时间文化的关系,数字地球与艺术传播的关系、远程文化与近程文化的关系等;网络与艺术机制,包括数码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在线文学的运营特征、“数码时尚”的文化意蕴等。】

虽然注明了出处,但未作转述或加引号,按照他们用来指责我妻子的国际学术规范标准,当然属于文字抄袭。而且孙海峰是博士学位论文,理应用比硕士学位论文更严格的标准来衡量。如果继续比对下去,我相信还能从孙博士的论文中发现更多相同甚至更严重的问题。而且我相信当时国内文科的学位论文(甚至包括理工科论文的引言部分)都不难发现存在问题。这就是为什么我从不去追究这种没发表的学位论文的文字抄袭问题,因为一抓一个准,没有意义,主要是应该对学生加强学术规范教育。

2011.4.30.

第三篇:请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遵守诺言放弃博士学位

作者:方舟子

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在其微博上发出声明,一面攻击我妻子,一面称:“本人在此声明:方舟子若能指出本人博士论文的抄袭之处(不管是有意的剽窃还是无意的不规范),本人将在逐条验证后公开道歉;若达到学界认定的‘抄袭’标准,本人将自愿放弃博士学位,欢迎社会监督。”

我在《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博士论文也抄袭》一文中给他的博士学位论文《网络文化的审美反思》(山东大学,指导教师:陈炎,2003年5月)找出了一个注明引用别人观点但没有做改写的例子,按国际公认的学术规范应属于文字抄袭。但孙海峰辩解说:“如果这种标明出处的引用也算抄袭的话,请教一下方博士怎样引用才不算抄袭?”也就是说他这时又要改采用国内以前的标准,引用只要标明出处,即使不做改写或不加括引也不算抄袭了。那么,如果引用别人的文字却没有标明出处,算是抄袭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吧?那好,在孙海峰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同样存在这一类抄袭。例如第11页注释3:

【20世纪70年代,许多青年人崇尚嬉皮士文化,大多数是摇滚乐队的崇拜者,而“朋客”(Punk)就是当时摇滚音乐界的专用术语,指那些衣着古怪、性格暴躁、心怀不满,具有强烈反叛意识的青年摇滚乐师。年轻的吉布森自然而然融入到这种文化氛围中。他为了尽快修满大学学分,选择了一门比较容易通过的科学课程。然而面对着枯燥的毕业论文感到十分苦恼。老师告诉他,如果能够写出一篇科学故事也可以替代论文而获得学分。吉布森接受了这个挑战,经过整整3个月的煎熬完成了自己科幻小说的处女作,从此一发而不可收,尤其是1984年写的《神经漫者》一书使他名声大振。满怀反叛情绪的吉布森,笔下的人物自然也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他以复杂跳跃的情节,结合大量现代高科技的内容,栩栩如生地刻画了一个个幻想的反叛者,把微芯片、电脑网络、生物工程的未来发展,与电脑黑客、智能机器人等组合成光怪陆离的赛博空间。cyberpunk、cyberspace都是吉布森在小说中创造的词汇。】

这一大段文字几乎全盘照抄自叶平、罗治馨《赛伯空间的异类》(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01-9-1,见http://youa.baidu.com/item/3107d8239da20cd3a1d04f95 ):

【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加拿大与美国相似,许多青年人崇尚“嬉皮士”文化,大多数是“滚石”摇滚乐队的崇拜者,而“朋客”(Punk)就是当时摇滚音乐界的专用术语,指那些衣着古怪、性格暴躁、心怀不满,具有强烈反叛意识的青年摇滚乐师。年轻的吉布森自然而然融入到这种文化氛围中。他在那里考上了大学,为了尽快修满学分,他选择了一门比较容易通过的科学课程。然而,面对着枯燥的毕业论文,吉布森感到十分苦恼。老师告诉他,你如果能够写出一篇科学故事,也可以替代论文而获得学分。吉布森接受了这个挑战,整整3个月的煎熬,他完成了自己科幻小说的处女作,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满怀反叛情绪的吉布森,笔下的人物自然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他以复杂跳跃的情节,结合大量现代高科技的内容,栩栩如生地刻画了一个个幻想的“反叛者”,把微芯片、电脑网络、生物工程的未来发展,与电脑黑客、智能机器人等组合成乌托邦。从此而后,当代的“朋客”就被用来泛指文化的叛逆者,它的另一个名字是“城市电脑牛仔”,即“电脑朋客”和“电脑黑客”,而“赛伯空间”也成为新一代“朋客”纵横捭阖的信息疆土。】

却没有注明是出自此书。那么不管是按什么时候哪个学界认定的抄袭标准,“即便用过去的最宽松标准看”(孙海峰语),这无疑是抄袭。请孙海峰遵守诺言,自愿放弃博士学位。

2011.5.2

第四篇: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的博士论文又被发现抄袭

作者:方舟子

网友@快乐阡陌 新发现的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博士学位论文的一处抄袭。再次请孙海峰信守诺言主动放弃博士学位。他现在回头又去攻击我妻子更让人看不起。可笑的是,孙候弃博士在文中注明的出处是2003年榕树下的一个帖子,其实原始出处是《福建论坛》2000年第4期的一篇论文。可见孙候弃写博士学位论文是根据网上的帖子拼凑的,连正经的论文都不怎么看。以下是对比:

孙海峰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p.91:

伊格尔顿曾经提议考察艺术的“生产工具”。对于文学说来,书写工具很大程度地决定了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之间的互动关系。从龟甲、钟鼎、竹简、缣帛到纸张乃至电脑网络,新型的文学生产工具不断地改变书写者与阅读者的范围。这不仅派生出种种特殊的文体,同时还不断地重建着文学的定义。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文化生产工具以及文化传播体系的改变是缔造一个新型社会的重要条件。

南帆《游荡网络的文学》(《福建论坛》2000、4):

伊格尔顿曾经提议考察艺术的“生产工具”。对于文学说来,书写工具很大程度地决定了文学生产与文学消费之间的互动关系。从龟甲、钟鼎、竹简、缣帛到纸张,新型的文学生产资料不断地改变书写者与阅读者的范围。这不仅派生出种种特殊的文体,同时还不断地重建文学社会学。如同人们的历史考察所发现的那样,书写工具的日益廉价导致了持续的文化民主。书写工具摆脱了权贵阶层的政治、经济垄断之后,文化归还了大众。大众的通俗语言赢得了文字的记载,甚至赢得了刊印的权利。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化事件;这时常还意味了某些发不出声音的匿名阶层开始浮出文化地平线。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文化生产工具以及文化传播体系的改变时常是缔造一个新型社会的重要条件。

2011.5.3.

第五篇: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的论文连网帖都抄

作者:方舟子

果不其然,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孙海峰论文的其他部分也是东抄西凑,例如关于“越名教而任自然”的说法与2006年天涯论坛上的一个帖子的说法高度重合,该帖子其实是匿名转贴樊钏的上海电大毕业论文《试论嵇康“越名教而任自然”的人生观》。孙连匿名网帖都敢抄,别又说别人在长篇大论时盗用他一句吧。

孙海峰《略论传统美学中的“自然”观念》(《阜阳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4期):

当时最富有代表性和争议性的美学主张, 是阮籍、嵇康提出的“越名教而任自然”。所谓任自然即让本性自由展开, 而伦理纲常被置于从属的位置。

樊钏《试论嵇康“越名教而任自然”的人生观》(2006年3月28日天涯论坛“煮酒论食”版):

嵇康提出的“越名教而任自然”是魏晋时期最富代表性的口号,所谓“任自然”就是让人的本性得到自由伸展,而将伦理纲常放在一个从属的位置上。

2011.5.9

第六篇:深圳大学不要脸副教授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证据之一

(方舟子按:深圳大学传播系副教授孙海峰曾经声称如果他的博士论文被发现抄袭,他就放弃博士学位。前年我已发现其博士论文(写于2003年)有几处抄袭。现在网友“直言不说”又发现其博士论文多处抄袭黄鸣奋《超文本诗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一书。孙海峰和学术骗子帮凶《南方周末》会不会又要说黄鸣奋偷了孙海峰未发表的论文草稿?)

作者:直言不说

前情提示:我在xys20130127(http://xys.daohan.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4/sunhaifeng.txt)中说要查孙海峰的期刊论文问题,并有一些证据,然而由于孙海峰博士论文这一新证据,因此我中断了后续的分析,在xys20130130(http://xys.daohan.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4/sunhaifeng2.txt)上对前文进行了更正,但是对其抄袭王姝的判断有根有据,结论不变:孙海峰论文抄袭。

现在孙海峰抬出其博士论文(2003年),似乎其博士论文很经得起分析。所以我决定对其博士论文花时间也进行些分析,看看这个“脏话”副教授(孙海峰自认的)能写出怎样的博士论文?对于方舟子及其他网友早已发现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的证据,我不再列出,仅列出新的孙海峰博士论文的抄袭问题及不合规范之处!欢迎孙海峰写文章说明辩解,也欢迎山东大学、深圳大学的学术委员会成员提出专家意见。

下面是分析孙海峰博士论文第一篇。简称孙海峰博士论文为孙博文,其抄袭的是黄鸣奋《超文本诗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简称黄超文。

1.孙博文第120页底-121页开始的一段文字是这么写的【任何文本都受读者已经阅读的其它文本及读者自身的文化背景影响。这一范畴获得了其它后结构主义者的首肯和发展。巴尔特探讨了文学背景中的互文性,得出任何文本都是过去的引文的新织物的看法,甚至认为没有互文性便没有文本性;①德里达则将互文性确认为文学研究的唯一方式,将文本理解为自我参照的“异延”系统。不仅如此,后结构主义认为,“互文性”的存在是相当宽泛的,不只适用于文本之间、书本与作者之间的关系,而且适用于文本与前在的能指系统的关系,所谓“能指系统”也包括社会话语的“文本”或主体身份。】

而在黄超文第199页底-200也开始的一段文字是这么写的『她宣称任何文本都是对其它文本的吸收与变形。这一范畴获得了其它后结构主义者的首肯。巴特探讨了文学背景中的互文性,得出任何文本都是过去的引文的新织物的看法。德里达则将互文性确认为文学研究的唯一方式,将文本理解为自我参照的系统。不仅如此,“互文性”是相当宽泛的,不只适用于文本之间、书本与作者之间的关系,而且适用于文本与前在的能指系统的关系。所谓“能指系统”,可能包括社会话语的“文本”或主体身份。』
另外:在黄超文第199页第一段第一个参考引语后,接着就写到『任何文本都受读者已经阅读的其它文本及读者自身的文化背景影响。』

孙海峰对以上有何辩解?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抄袭?还玩文字嫁接,孙副对这招倒是挺熟的!

2.孙博文第128页第一段中有一段是这么写的【于是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中,“独白型的世界统一性已经打破,但抽取出来的现实生活片段又绝没有直接结合为小说的统一体:这些生活片段都是诉讲某一主人公的整个视野的,都是从某一意识的角度来理解的。”①】双引号中的孙博文在页脚注明引自《巴赫金文论选》,第48页。

而在黄超文第209页第二段中是这么写的『他认为:“确实,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中,独白型的世界统一性已经打破,但抽取出来的现实生活片段又绝没有直接结合为小说的统一体:这些生活片段都是诉诸某一主人公的整个视野的,都是从某一意识的角度来理解的。”』双引号中内容黄博文页脚注明引自巴赫金:《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中的主人公和作者对主人公的立场》,《巴赫金文论选》,佟景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48页。

孙副连别人的引语都改写,还居然敢列出参考文献?

3.孙博文第126页最后一段中是这么写的【“主从公不是‘他’,也不是‘我’,而是不折不扣的‘你’。”】没有写明引自哪儿?

在黄超文第210页最后一段中是这么写的『巴赫金指出:“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复调小说中,作者对主人公采取的新的艺术立场,是认真实现和彻底贯彻的对话性立场,这种立场确认主人公的独立性、内心自由、未完成性和未决定性。对作者来说,主人公不是‘他’,也不是‘我’,而是不折不扣的‘你’,亦即他人的另一个同等地位的‘我’(‘你是你’)。主人公是一种非常认真的对话交往的主体,一种真正的、而不是演说式的表演的或文学程式性的对话交往的主体,这种对话(小说整体上的‘大型对话’)不是在过去,而是在当前、亦即创作工程中的现在发生的。”』引号中的文字黄博文在页脚注明引自巴赫金:《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中的主人公和作者对主人公的立场》,《巴赫金文论选》,佟景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78页。

这是在引用别人的语句而不加注明的行为!

4.孙博文第45页底一段的最后一句是这么写的【首先,技术复制比手工复制更独立于原作;其次,技术复制能把原作的摹本带到原作本身无法到达的地方。】没有写明引自哪儿?

而黄超文第143页段中有一段参考文是这么写的『原因一是技术复制比手工复制更不依赖于原作,二是技术复制还可将原型的摹本置入原型本身无法达到的境地,特别是它为原型创造了便于大家欣赏的可能性。』页底注明引自本雅明:《可技术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经验与贫乏》,王炳钧,杨劲译,百花文艺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62-263页。

和上面一样,改写别人的话,孙副从来是不加注明的。

好吧,这篇先到这儿吧!

(XYS20130203)

第七篇:深圳大学不要脸副教授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证据之二

作者:直言不说

年前揭发孙海峰博士论文有抄袭黄鸣奋《超文本诗学》一书的行为,孙副在微博没反驳,不知道这算不算默认?其实孙副还不止抄袭了这些,可以说黄鸣奋的《超文本诗学》对孙副的博士论文提供了很多素材,可惜孙副为了达到自己原创的目的,在正文没有一处引黄鸣奋的《超文本诗学》,仅在正文18页介绍大陆学者对网络文化的研究现状时,提到黄鸣奋的《超文本诗学》一书的书名,并称赞黄鸣奋的研究“代表着目前国内网络文艺学的研究水平。”但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黄鸣奋的《超文本诗学》出现在了论文最后的参考文献列表中,而正文中引过的参考文献却有很多并未出现在论文最后的参考文献列表。如果不是孙副在后面列出黄鸣奋的《超文本诗学》,要想查到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的证据还真不是那么容易!下面接着上一篇继续提供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的证据,有些证据表明孙海峰有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

以下是一些新证据:

1.孙博文117页脚注2是这么写的【G.Deleuze & F.Guattari,A Thousand Plateaus,Capitalism and Schizophrenia.1980.Trans,Brian Massumi,London:Athlone P,1998,P.25】

在黄鸣奋写的《超文本诗学》(2002年)在第186页的脚注2是这么写的『Deleuze,Gilles,and Felix Guattari,A Thousand Plateaus,Capitalism and Schizophrenia.1980.Trans,Brian Massumi,London:Athlone P,1988,P.25』

两者除了作者名称的写法稍有不同,还有一重要不同:时间。孙博文是1998,而黄鸣奋写的是1988,我查阅原文是1987年12月21日,可见这里孙海峰绝没有看过原文,而是根据别人写的意思自己组织,然后再抄袭别人的参考文献,结果还写错时间了。否则请给个1998年英文版的来给大家看看?

更搞笑的是,原文第25页主要介绍“根茎结构”的意义及特点,这里可以引黄鸣奋的翻译『根茎没有开端或者末尾;它总在中间,在事物之中,宛如插曲。树是分支,但根茎是同盟,唯一的同盟』,该页后续的主要内容还包括:介绍根茎结构与树结构的不同,各部分采用“与”的逻辑进行连接,推翻了主体论,去掉基础,使开始与结尾没有意义等……(感兴趣的可以看原文),而孙博文是这么写的【德勒兹(G.Deleuze)在《千座高原》中称之为“根茎结构”,它蔓然无际而四通八达,又却永远处于意义滑移之中变动不居,具有异质杂生的“游牧”性格。】,“具有异质杂生的‘游牧’性格”这个孙副是怎么从原文25页看出来的?

其实黄鸣奋的书中确实都介绍了德勒兹这本书的主要观点,包括异质性和“游牧民”思想,这个基本是德勒兹的招牌观点,包括“根茎结构”,而且很多翻译有关德勒兹思想的书都写有这些内容。但是这些概念并非都是在25页提出来的,仅有“根茎结构”是25页提出的。孙副在此时明显的总结《超文本诗学》一书中有关德勒兹的内容,然后注明引自英文原文,这就将别人的阅读心得变成了自己看原文的心得体会,并抄袭和抄错别人的参考!孙副,这算赤裸裸的抄袭吗?这条证据也证明孙副还是知道什么是抄袭的,所以他做了改写,并加入自己的总结,想蒙混过关的心态一览无余!

2.孙博文15页最后一段到16页是这么写的【在比较专门的超文本文学、美学和网络艺术方面的述著中,以尼尔森(T.H.Nelson)、兰道(G.P.Landow)、波尔特(D.BoRer)和阿瑟斯(E.J.Aaresth)等人的理论影响较大。尼尔森于1965年首先提出了“超文本”的理论模型,将电子记忆体的交叉索引发展为一种以节点和链接为要素的信息组织方式,引发了意义深远的超文本革命,并在1982年的《文学机器》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关于“非线性叙事”(nonlinearaity narrative)的思想。兰道则于在《超文本:当代批评理论与技术的集萃》一书中将网络与当代文学批评理论联系起来,从互文性、复调、去中心化等方面阐发了当代电子美学与克里斯蒂娃、巴赫金、德勒兹、德里达等思想家的之间的理论联系。波尔特在《书写空间》中将电脑媒介理解为新型的“书写空间”之一,提示了历史上写作技术的变迁对个体心灵与社会文化的巨大影响。阿瑟斯1995年在其博士论文《电子文本:遍历文学透视》中引入了动力学上的“遍历”(ergodic)范畴,将电子艺术的解读机制从“互动”(interactive)的层面推进到更富有主动意味的“遍历”层面。另外还有乔伊斯(M.Joyce)等颇具后现代风格的作家在积极进行电子文学实践,并产生了一系列探索性的超文本作品。】其页脚注明如下:

T.H.Nelson:Literary Machines.Mindful Press,1982.
G.P.Landow:Hypertext:The Convergence of Critical Theory and Contemparary Technology.Baltimore(M.d):Joh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2.
J.D.Bolter.Writing Space:the Computer,Hypertext,and the History of Writing.Hillsdate,New Jersey:Lawrence Erlbaum,1991.
E.J.Aaresth.Cybertext:Perspective on Ergodic Literature.Baltimore and London: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7.

乔伊斯1987年创作的超文本小说《下午;一个故事》(Afternoon,A Story)用多向链接的方式展开叙事,被认为是超文本文学的开山鼻祖。

看来孙副应该是看原文后的总结了,可是查黄鸣奋《超文本诗学》一书,多处文字意思与孙博文一致,现抄录关于兰道的描述如下:

黄鸣奋《超文本诗学》一书512页中是这么写的『在超文本美学领域,兰道是最负盛名的理论先驱之一。他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于《超文本:当代批评理论与技术的荟萃》修订本。在这本书中,他首先追溯了超文本的由来,阐述了布什、德里达、纳尔逊等人对于超文本发展的贡献,然后,从文本的开放性、互文性、多声部、非中心化、“根茎”隐喻等多种角度分析了超文本与当代文学批评理论的联系。经他剖析,克里斯蒂娃、巴赫金、德勒兹等人的影响豁然显露。』

其他人的叙述可以查黄鸣奋《超文本诗学》一书91,281,512-517页等处。

3.孙博文第46页顶第一个引语后是这么写的【由于制作了无数脱离原本而存在的拷贝,因而众多的复制品取代了独一无二的原作;】没有写明引自哪儿。

而本雅明:《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王才勇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第87页中是这么写的『由于它制作了许许多多的复制品,因而它就用众多的复制物取代了独一无二的存在;』

孙副,这个在你的头脑中算抄袭还是写作不规范?还是算自己的原创?后面还有这样的例子,就不一一问孙副了!

4.孙博文122页脚注2注明是严锋《数码复制时代的知识分子命运》,载《读书》1997年第1期。没有说明哪一页,所引的文字注明为【“在这样一种文本的乌托邦中,一切要素都平等地和平共处。我们像风一样自由地在无数的文本之间穿行,而过去则只能乘坐有固定的路线、固定的停靠站点的定班车。阅读不再是一种不可逆的线性的历史过程,而变成了交互指涉的快乐游戏。这种阅读具有一种非时间化的意识流的结构,仿佛电影里的蒙太奇镜头,这是一幅全面解构的图景。”】而在引语之前的文字是这样写的【以至文章与文章之间的固有界限也被摧毁殆尽。在传统的篇章结构中,相对于正文而言脚注、尾注这些东西只拥有仆从的、边缘的身份(德里达便曾经致力于对这种中心——边缘关系的颠覆)。然而在超文本空间中,无需乎解构的操作,中心便已自动地烟消云散,脚注、尾注们可以随时摇身一变升格为正文。】

查阅严峰文章,页码为22,其被引段是这么写的『文章与文章之间的界限被摧毁殆尽。在传统的篇章结构中, 相对于正文而言, 脚注、尾注这些东西只拥有仆从的、“边缘”的身份, 德里达便曾经致力于对这种“ 中心一边缘” 关系的颠覆。现在可好了, 无需乎解构的操作, 中心自动地烟消云散。脚注、尾注们摇身一变, 升格为正文。在这样一种文本的乌托邦中, 一切要素都平等地和平共处。我们像风一样自由地在无数的文本之间穿行, 而过去则只能乘坐有固定的路线、固定的停靠站点的定班车。阅读不再是一种不可逆的线性的历史过程, 而变成了交互指涉的快乐游戏。这种阅读具有一种非时间化的意识流的结构, 仿佛电影里的蒙太奇镜头。这是一幅全面解构的图景。』

孙副请解释下,为何引的时候抹掉上半截?欺负没人看你引的原文吗?这绝非孙海峰疏忽,因为第一句话他作了改写,大约是想将这段据为己有进行改写,后来不知何故忘记了还是就想欺负答辩评委看不出来呢?

5.孙博文51页脚注1是这么写的【莱布尼兹在计算机发展史上的地位值得大书特书,其影响最深远的贡献要算是“普遍语言”的设想。莱布尼兹对于这一语言的期望是通过记号操作判定对象间的严格关系。认为“普通语言”会使推理中的错误完全避免,只要哲学家们围坐一桌说“我们来算算吧!”无休止的哲学争论便会立即停止。当然莱布尼兹并未实现这一伟大设想,但他的工作激发了后人的探索,并导致了现代符号逻辑(尤其是计算机的基本语法——布尔代数)的产生。】

查海姆《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现实的形而上学》一书第36页中有句话是这么写的『对党派之争,莱布尼兹也许会说:“让我们把这个问题交给通用语言,然后让我们坐下来算算看。”』实际只要查看海姆这本书的35-37页和96页,就可以发现孙博文是对其内容的改写。否则请孙海峰提供下原始出处?

6.孙博文32页脚注1是这么写的【按照莱布尼兹的观点,每一个“我”都是封闭的单子,没有向外界敞开的任何“窗口”。人们觉得自己与外界有交流只不过是假象,实际上单子间是“前定和谐”的。这种前定和谐说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与社会交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当代网络生活所带来的最大启示在于:个体在是交往中不断建构自身的,“单子”是有“窗口”的——目前最流行的“视窗”(Windows)电脑界面系统便构成丁一个的绝妙的象征。】

查海姆《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现实的形而上学》一书第100页中有句话是这么写的『用莱布尼兹的简洁表达就是:“单子没有窗户。”』

7.孙博文46页第一段末尾中是这么写的【如果本雅明活到如今的数字化复制时代,一定会对“复制”这个命题的深刻性有进一步的认识】没写引自哪里。

查严锋《数码复制时代的知识分子命运》第18页第二段中是这么写的『如果本雅明活到数码复制时代, 一定会对复制这个命题的深刻性有进一步的认识。』

实际孙博文在这段表达的意思基本和严峰文的第二段意义一致,看一看两者的原文进行比较就一目了然。

8.孙博文34页最后一段中是这么写的【“审美”(aesthetic)源自希腊语的(希腊文)(aesthesis)、(希腊文)(aisthanesthai)和(希腊文)(aesthetos),表示与感觉与知觉有关而并无任何艺术论的内涵】没说引自哪儿。

查韦尔施《重构美学》,第104页第三段第二句是这么写的『“美学”可以上溯到源自希腊语的(希腊文)(aesthesis)、(希腊文)(aisthanesthai)和(希腊文)(aesthetos),该词用以概述感觉与知觉,先于任何艺术论内涵』

好吧,这篇也先到这儿吧!

2013.03.4

(XYS20130309)

第八篇:深圳大学不要脸副教授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证据之三

作者:直言不说

孙海峰博士论文抄袭证据之二发出后,搜狐微博有人说孙副没反驳不算默认。这里我再解释下:我开始是想看看孙副的期刊论文是否有抄袭,查到的证据表明孙副期刊论文后发而别人的论文先发,于是孙副反驳说别人抄了他更早的博士论文。经过查看孙副的博士论文确实先完成。故我进行了更正声明。并开始查孙副的博士论文,并将查到的第一批证据提交,发表于新语丝。孙海峰微博证明其知道了关于其博士论文抄袭的指控,但是没有正面反驳,仅在辱骂方嫂时说自己仅仅是漏了注释。而我现在找到的证据证明孙副在说谎,他写博士论文可不仅仅是漏了注释,而是故意侵占别人的成果,并恶意改写,妄图瞒天过海。孙海峰这样的人都能博士毕业,其导师和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难辞其咎,而深圳大学敢聘其为副教授和传播系副主任,也算是不要脸到极点了。

下面是一些新的证据,表明孙海峰博士论文故意改写别人的话,不注明出处,是赤裸裸的抄袭!

1.孙博文第68页开始的一段文字是这么写的【尼采在《善恶之彼岸》中写道:“当你长久地窥视着深渊时,深渊也在窥视着你。”】没有说引自哪本参考文献?

查波斯特《信息方式》,范静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134页开始的一段文字是这么写的『无论谁与怪物搏斗,都应保证在此过程中不要变成怪物。当你长时间窥视深渊时,深渊也就窥视着你。–尼采,《善和恶的彼岸》』

如果看一下孙副的博士论文,就会发现,孙副看过波斯特的《信息方式》一书,并有引用。不知为何这里却不引用呢?而且改写书名与文字,想假装是自己的阅读体会?这如果都不算孙副有抄袭的故意,不知道什么算?孙副请解释下自己这么写算什么?

而且,国内有一本翻译尼采的这本著作的书,书名和孙副引的名称一致!

2.孙博文第101页最后到102页开始的一段文字是这么写的【麦克卢汉早在上个世纪中叶便曾宣称:“在电子对代,我们以全人类为自己的肌肤”。】没有说引自哪本参考文献?

查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麻省理工学院版序第3页中一段文字是这么写的『“我们是电视屏幕。。。。。。,我们身披全人类,人类就是我们的肌肤。”』

情况同上,孙副博士论文对此书有引用。这里又想将此内容据为己有吗?

3.孙博文第22页页脚2的文字是这么写的【麦克卢汉原文用的是electric(电力)一词,虽然通常译为“电子”,但其内涵要比目前通行的“电子”(electronic)概念更有包容性。】

查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书中第20页的脚注2是这么写的『电力技术/时代(electric technology/age)——相当于现在通用的电子技术/时代,本书中的这一术语均可作如是观。麦氏这本书问世于1964年,那时学术界的通用语诗电力技术/时代,而不是如今的电子技术/时代。』孙副这是东施效颦吗?孙副是总结下又想当自己的东西了。

4.孙博文第82页第一段第三句话是这么写的【作为主客体互动的空间边界,使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两个世界彼此分离而又联系。】没有参考文献。

查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24/25页第二段讲到“界面”这一术语,是这么写的『我们暂且可以这样说,界面介于人类与机器之间,是一种膜,使相互排斥而又相互依存的两个世界彼此分离而又相连。』

孙副这算抄袭吗?还是又打算说漏了参考?

5.孙博文第82页第一段中间有段话是这么写的【对电脑这样的对话式机器而言。界面的意义尤为突出,因为人/机分野的每一边如今都开始具有其自身的现实存在;监视器屏幕的这一侧是牛顿式的物理空间,而那一侧则是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而其中又晃动着无数他人的影子。界面是人类与机器之间进行对话协商的敏感区域,输入输出的方式决定了电脑对人而言是什么工具,也决定了人通过工具建构一个什么样的主体。】没有参考文献。

查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24/25页第二段中是这么写的『在诸如电脑这样的表征性机器中,界面问题尤为突出,因为人/机分野的每一边如今都开始具有其自身的现实存在;监视器屏幕的这一边是牛顿式的物理空间,而那一边则是赛博空间(cyberspace又译网络空间)。高品质的界面容许人们毫无痕迹地穿梭于两个世界,。。。。。。界面是人类与机器之间进行协商的敏感的边界区域,同时也是一套新兴的人/机新关系的枢纽。』

孙副又打算据为己有了,改写、改写、再改写,孙副觉得这样就是自己的原创啦。孙副这么写博士论文太欺负山东大学了!

6.孙博文第111页结尾到112页开始有段话是这么写的【麦克卢汉早就指出:“照片这一媒介使人的感性知觉所发生的彻底转换中,涉及到自我意识的发展。自我意识的发展改变了人的面部表情和面部化妆,其速度之快,与它改变入的身体姿态的速度一样是立竿见影的——无论是公开场合中的体姿还是私下的体姿都受到改变。”】这里没有注明引号内的文字出自哪儿?

查麦克卢汉《理解媒介》第248页第一段中是这么写的【而且,照片这一形态的媒介使人的感性知觉所发生的彻底转换中,涉及到自我意识的发展。自我意识的发展改变了人的面部表情和面部化妆,其速度之快,与它改变入的身体姿态的速度一样是立竿见影的——无论是公开场合中的体姿还是私下的体姿都受到改变。】

孙博文文字略有变化,这里有两种可能:一是孙副忘记引参考了;二是孙副故意的。但是按照孙副自己的定义,即使是自己的疏忽忘记标出参考也算抄袭,所以这条在孙副来说也算抄袭了。

这篇也先到这里吧。

2013.03.15

(XYS20130319)



屠呦呦为何篡改《本草纲目》

15 10 2015年

屠呦呦因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参与抗疟疾新药青蒿素的研发而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这项研究是屠呦呦科研工作的主要部分。屠呦呦共发表过34篇有她署名的学术期刊论文,超过一半是关于青蒿、青蒿素研究的,其中有一篇显得很特别:

屠呦呦,中药青蒿的正品研究,中药通报,1987-05-01

这实际上是一篇植物学的论文。屠呦呦的本行是研究植物药的化学成分,为何研究起了与她的专业没有关系的植物物种鉴定?

因为这涉及到青蒿素研发中的一个问题。青蒿素其实不是从青蒿(拉丁学名Artemisia carvifolia,也做Artemisia apiacea,其实是同种异名)提取的,而是从和青蒿同属的黄花蒿(Artemisia annua)提取的,青蒿中并不含青蒿素。屠呦呦为了说明青蒿素是“中医药献给世界人民的一个礼物”,必须要证明中药青蒿的正品不是青蒿,而是黄花蒿,所以写了这么一篇植物学的考证文章。

屠呦呦是怎么考证中药青蒿是黄花蒿的呢?在《中药青蒿的正品研究》一文中,屠呦呦列举了三条理由。

屠呦呦的第一个理由是,中医典籍载青蒿能截疟,而现在的研究发现青蒿不含青蒿素,不能截疟,黄花蒿含青蒿素,能截疟,所以中药青蒿应是黄花蒿。这种论证的逻辑是:中药青蒿能截疟,所以它含青蒿素;黄花蒿含青蒿素,所以它是中药青蒿。但是“中药青蒿能截疟”这个前提很可能是不成立的,即使中药青蒿含青蒿素,由于青蒿素几乎不溶于水,而且口服吸收极差,不管是用水渍绞汁还是水煎,都很不可能达到药理浓度,是达不到截疟效果的。所以不能因为青蒿素能抗疟疾,就想当然地认为“中药青蒿能截疟”是成立的。青蒿素能抗疟疾是被严格的临床试验证明的,而“中药青蒿能截疟”是没有被证明的,只是一个想当然的推论。

以植物的药用作为鉴定植物的标准,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中医不仅认为青蒿能截疟,还认为青蒿能治疗多种疾病,其中最主要的不是疟疾,而是“骨蒸热劳”。“骨蒸热劳”据说就是现在说的结核病。但是不管是青蒿还是黄花蒿,并没有发现有抗结核病的成分,那么我们能不能说中药青蒿既不是青蒿也不是黄花蒿呢?假如哪一天发现了青蒿含有抗结核成分而黄花蒿没有,是不是又要说中药青蒿是青蒿不是黄花蒿呢?

最早记载青蒿能截疟的《肘后备急方》还提到了有其他多种草药(和巫术)能治疗疟疾,有的声称其效果比青蒿还好。例如:“破一大豆去皮,书一片作‘日’字,一片作‘月’字,左手持‘日’,右手持‘月’,吞之立愈。向日服之,勿令人知也。”得了疟疾,吃一个写了“日”“月”两字的大豆,立马就好。但是目前并没有发现大豆有如此神奇的截疟效果,那么能不能说中医大豆不是大豆呢?如果哪天万一发现了某种豆科植物能截疟,就要改说中医大豆正品是那种豆科植物呢?

屠呦呦的第二个理由是,青蒿资源少,黄花蒿资源丰富,与陶弘景年代所提青蒿“处处有之”相吻合。陶弘景年代是南北朝时期,距今1600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由于气候变化或滥采,中药药材资源发生显著变化的并不罕见,例如木通正品由川木通变成关木通,人参由上党产的最佳变成只有东北还有出产。所以以现在的中药资源少来否定其在历史上是中药正品,也是说不通的。其实青蒿资源也不算少,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分布,主要生长于湿润的河岸边砂地,与《神农本草经》称青蒿“生川泽”、《名医别录》称“青蒿生华阴川泽”相符,而黄花蒿生境适应性强,生长在路旁、荒地、山坡、林缘、草原、森林草原、干河谷、半荒漠及砾质坡地等(据《中国植物志》),未提长在河边,可见其主要生长于陆地、旱地,川泽不是其主要生境,与古人所载不符。

屠呦呦的第三个理由以《本草纲目》的描述为证。文中称:“虽然古代在青蒿原植物方面缺乏较详细描述,但是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述即‘青蒿二月生苗,茎粗如指而肥软,茎叶色并深青,其叶微似茵陈而面背俱青,其根白硬,七八月开细黄花颇多,结实如麻子,中有细子。’特别提到‘叶微似茵陈’,所附图亦近茵陈,而极似菊科蒿属植物。这与现今中药青蒿植物形态比较接近,而与《纲目》所附‘黄花蒿’图,显然出入较大。”这段的理由是说《本草纲目》对青蒿的文字描述和附图都极似菊科蒿属植物。但是不管是青蒿还是黄花蒿,都是菊科蒿属植物,所以无法以这个理由区分青蒿和黄花蒿。至于《本草纲目》所绘的黄花蒿图不像蒿属植物,只能说是画错了。历代本草的附图经常乱画,例如宋《证类本草》附的草蒿(青蒿别名)图甚至看上去连菊科植物都不是。

值得注意的是,屠呦呦在引用本草纲目时,改动了一个字,把“七八月开细黄花颇香”改成了“七八月开细黄花颇多”,这不是版本的不同,各个《本草纲目》版本在此处无区别(除非李时珍专门给了屠呦呦一个孤本),而是有意的篡改。为什么屠呦呦要把“香”改成“多”字?这涉及到青蒿与黄花蒿的一个主要区别。《本草纲目》“黄花蒿”条云:“香蒿臭蒿通可名草蒿。此蒿与青蒿相似,但此蒿色绿带淡黄,气辛臭不可食,人家采以罨酱黄酒曲者是也。”

也就是说,按《本草纲目》的说法,黄花蒿与青蒿的形态除了颜色略有差异,形态相似(由此可见黄花蒿附图画错了),主要区别在于黄花蒿“气辛臭不可食”,所以又叫臭蒿,而青蒿又叫香蒿,“自然香”、“其气芬芳”、“人亦取杂香菜食之”、“人剔以为蔬,根赤叶香”。而植物青蒿与植物黄花蒿的一个主要区别也是气味和可食性,青蒿气味较淡,有清香,可当食物,而黄花蒿气味浓烈,很多人会觉得是臭的,民间用来熏蚊子。

屠呦呦为了证明中药青蒿的正品是臭的黄花蒿,就必须把《本草纲目》关于青蒿“颇香”的说法给改掉。这并非屠呦呦唯一一次篡改文献。实际上屠呦呦多次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篡改文献和数据。以其在2009年出版的专著《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为例:

(一)《中医杂志》英文版在1982年发表了一篇研究青蒿素的论文:

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Chemical Studies on Qinghaosu(Artemisinin),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1982,2(1):3-8。

*Main research units:1.Institute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 Academ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2. Instutute of Organic Chemistry, Institute of Biophys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该论文署名为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注明主要研究单位是(1)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和(2)中国科学院有机化学研究所,生物物理研究所。屠呦呦在《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中引用该论文时,将署名改成“Tu Y.Y. ”(p.140, p.190)和“屠呦呦”(p.69),变成她个人的论文,并创了英文论文署汉字姓名的怪事。

(二)《化学学报》在1979年发表了一篇研究青蒿素的结构和反应的论文:

刘静明、倪慕云、樊菊芬、屠呦呦(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吴照华、吴毓林、周维善(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青蒿素(Arteannuin)的结构和反应”,《化学学报》1979,37(2)129-143

屠呦呦在《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中引用该论文时,将署名改成:刘静明、倪慕云、屠呦呦等。实际上该论文是周维善执笔,工作是在有机化学研究所做的,屠呦呦并无实质贡献,只是挂名(见周维善、吴毓林于1993年3月10日致国家科委的信)。而屠呦呦在引用该论文时删掉了有机化学研究所所有工作人员的署名,并把自己从第四作者提为第三作者。

(三)1972年8-10月,采用青蒿乙醚提取中性部分在昌江地区(海南)对当地外来人口间日疟11例、恶性疟9例、混合感染1例及北京302医院验证间日疟9例,共30例进行了临床观察。屠呦呦在《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第39页载这30例均为治愈或有效,其中9例恶性疟的结果是6例痊愈,3例有效。而据中医研究院中药所523临床实验小组临床验证小结(1972.10),恶性疟9例,7例有效,2例无效。显然屠呦呦把有效的当成痊愈,无效的当成有效。

屠呦呦在《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第2页称:“1972年11月8日从青蒿中性有效部分中分离提纯得到抗疟有效单体,该单体为白色结晶,熔点156~157℃,50~100mg/kg可使鼠疟原虫转阴,命名为青蒿素。经动物实验、人体试服,于1973年8月将其制成片剂,赴海南昌江地区进行临床验证,初试5例,虽3例有效,但效果不够理想,……”但据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1978年编印的《青蒿抗疟研究1971-1978》第27页,其实是:1例有效,2例因心脏出现期前收缩而停药,2例无效。她是把停药的两例也都算成有效的了。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是为了突出自己、淹没他人,还是为了宣扬中医药,对引用的文献、数据进行篡改,都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连《本草纲目》的描述都敢改,更是肆无忌惮、胆大妄为。批评屠呦呦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要否定其获得诺贝尔奖的资格,更不是要否定青蒿素的作用。青蒿素的研发是中国药物研发史上最伟大的成就,它的发现获得诺贝尔奖实至名归,虽然是否应该由屠呦呦一个人作为代表、她在发现过程中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充满了争议。但是不管是谁,不管是诺贝尔奖获得者还是普通科研人员,其学术不端行为都应该受到批评、谴责。

2015.10.12.



“倒韩”倒成了生意——一个集资诈骗案

29 09 2015年

近来一个叫司马3忌的网民在网上很活跃。其新浪微博实名认证为“杭州龙弛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师 杨宏伟”,但杭州并无这家公司,杭州另有一家公司叫“龙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众多网友向该公司查询(电话:0571-87379122),该公司否认有叫杨宏伟的员工。此人用的是广州身份证,家住广州,其真实身份姑且存疑。

去年12月,司马3忌给我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说是他和几个人正在拍摄关于“倒韩”(指揭露韩寒造假)的电影纪录片,准备在春节前在北京开一场关于韩寒事件话题的研讨会,为拍摄留下素材,希望能获得我的支持。在揭露韩寒造假事件最轰轰烈烈的时候,司马3忌其实是一直对揭露韩寒造假不以为然的,认为作家代笔不是个事儿,一直到2012年5月对韩寒的揭露已进入打扫战场阶段时他还发表文章建议我熄火。在大约2年前,他突然摇身一变成了“倒韩先锋”,主要是针对韩寒获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涉嫌造假一事,和几个网友一起去上海公证处查过档案,并起诉《萌芽》杂志社和出版社,以“行动派”自居,在“倒韩”圈里出了点小名,还在今年7月被上海无神论论坛请去做“用科学无神论提高全民科学素养”的主题演讲,虽然此前他没有发表过任何关于无神论的言论,更没有做过任何科普工作。

我当时以为是几个网友要自掏腰包拍一部揭露韩寒的公益纪录片,值得友情支持,就答应了下来。于是在今年2月初,他们利用我在北京期间开了一场相关话题研讨会,我去参加并接受了采访。此后我没有再留意这部纪录片的事。这个月初,司马3忌又来函说纪录片《解构韩寒新概念》拍好了,准备放在网上供免费观看,要先在北京开一次看片会,问我能不能参加。我不在国内,没法参加,但还是转了该片的海报,以示支持。

这几天因为该片在上海的看片会是以放映“环保片”的名义欺骗店家在咖啡馆租的放映场地一事引起了争议,也引起了我的注意,才发现我把这部纪录片的拍摄背景想得太简单,被骗子利用了。

我原以为这是一部介绍揭露韩寒造假事件的纪录片,经向参加看片会的几个网友了解,其实类似于演讲会录像,司马3忌一个人在台上走秀放幻灯,还原韩寒获新概念作文大赛一等奖经过和介绍司马3忌的诉讼,以其败诉结束,号称是“客观”、“中立”、“不下结论”,以至于参加北京看片会的矿业大学一个教授提出,既然要“中立”,那就应该把我的镜头都删掉(在刚开始简略介绍事件背景时有我的头像,最后放片尾字幕时有十几秒采访我的镜头)。所以这部所谓“倒韩大片”,其实应该叫“司马3忌与萌芽不得不说的故事”。司马3忌去起诉《萌芽》、出版社的目的,是为了证明韩寒没有获奖、韩仁均出示的奖状是假的,然而奇怪的是,司马3忌却主动放弃对该奖状做司法鉴定。为什么要放弃呢,他先后有几种说法,在北京看片会上面对观众的疑问时解释说:因为他相信那个奖状是真的。

我原以为这个纪录片是几个制作者自掏腰包拍摄的,现在才知道是司马3忌发起向众多网友募集资金的,出资网友有时说有一百多位,有时说多达几百位。我在司马3忌的博客找到一份发表于今年4月14日的《众筹拍摄纪录片〈网络大事件:全民解构韩寒新概念〉》,文中说:“本纪录片将以演讲会形式为主线,全面展现历史资料,抽丝剥茧层层解密首届新概念悬疑。”显然指的就是已拍好的这一部。

为了这次演讲会拍摄,“本纪录片预算拍摄费用15万元,已自筹5万元,需众筹10万元”,出资益处之一是“高清全片第一时间在线加密观看”,出资金额越高,益处越多,出1000元以上获得“片尾字幕感谢”,出3000元“邀请参加演讲会现场纪录片拍摄并出镜”,出10000元获得“片头署名”、“出镜发言”,出50000元“享有本片联合制片人头衔”、“将您的名字印刷在海报上”、“出镜发言”,虽然充满了铜臭,有钱就能买到出镜、发言机会,但在当今的中国,也不算太离谱。比较让我意外的是其“关于该纪录片项目的策划”中的两条:

3、本纪录片完成后,将与搜狐视频、爱奇艺等视频网站洽谈合作付费收看本片,或者广告分成形式产生部分回报。
4、支持3000元以上者,均为效益回报受益人。

原来这是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项目,我还以为是个公益项目。公益项目不是不能赢利,但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在项目运行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必须全部再用于作为项目经费,而不能将其分红。而该纪录片策划书明确“支持3000元以上者,均为效益回报受益人”,即是把出资3000元以上者作为股东,将效益用于股东分红,这当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我当然不能参与一个商业项目,因此声明不得使用我的影像资料,即使只是在片头、片尾闪了一下也是侵权。在我做出声明后,“纪录片《解构韩寒新概念》制作组”发了一则通告称:

“本片在经过制作组经过多方努力后,未能取得龙标。本片制作组主要成员在北京举办的剧本研讨会上,一致明确本片为公益性质。上述情况已于8月初作出公开声明。”

所谓龙标,指商业电影“公映许可证”,也就是说,该影片制作是以商业化公映为目的的,的确是一个营利商业项目。只不过因为未能取得龙标,才无奈改为公益性质。但是该片的资金筹集是以经济效益回报为诱饵,后来策划人突然改变项目性质,出资人不能再获得经济效益回报,岂不是非法集资?

实际上这是司马3忌个人的集资,所有的款项全都汇入他的私人账户。但是司马3忌从未公布过收支明细,无人——包括出资人——能知道资金的具体来源和使用情况。光是究竟筹集到了多少资金,司马3忌本人在不同场合有几种不同说法,最新的说法是:

“闹腾了一个礼拜,总共募集到了约14万,微博打赏1万7,多数都是9块9和100,共约120人,银行支付宝汇款约12万。好在发挥工程管理经验,和剧组团队分斤掰两严扣细节把好预算关。由于各个技术工种尚未结算,比如昨天今天晚上剪辑师团队还在加班。超支是已经可以肯定的了。因此我上午贴出了通报,决定在下月底前,向各位参与者汇报详细的开支清单。”

也就是说总共募集到了约14万。没人知道这是不是真实数字,因为他从未公布过收入明细,也没打算公布(现在只是答应向参与者汇报开支——而不是收入——明细),所以出资人没法知道自己出的钱是否被算在里头,是否成了司马3忌的个人财产。此事非常蹊跷。公示到账细目是募捐、集资的最低要求,这样出资人才会知道自己出的资金是否入账,而不是被私吞。但是多名出资人要求司马3忌公示入账帐目,他却都以各种借口不公示,只能说明怕有出资人发现其出资没有入账。

这个纪录片实际上是演讲会录像,是一个制作成本低得不能再低的小制作。据制作人员在看片会上介绍,他们全都是义务劳动,不领任何报酬,没有人力成本。主要制作成本就是演讲场地、器材租金,按国内的行情,这样的拍摄、后期制作成本也就几千元钱。然而司马3忌却声称14万元全都花光了还不够。这不禁让人好奇,钱都是怎么花的?

然而司马3忌从不公布也不准备公布开支明细,因为他说根本就没有收支明细。司马3忌在9月27日回复该片编剧曹亘(自称只是“挂名编剧”)的微博时说:

“曹教授,总共就是十来万的事情,大伙儿折腾了几个月,累的跟狗一样,你觉得我们还有多余的精力去搞一份完整的财务账目和凭证档案?”

这里说的资金是十来万(一天后改口成约14万),觉得是笔小钱(那还为这笔小钱搞集资干什么?),又没有多余精力(倒是有精力天天写长篇文章跟人吵架),所以就没有完整的财务账目和凭证档案。这意思就是对筹集来的款他没有记录?可以随便花?花了连个凭证都没有?没有财务账目又怎么给出资人回报?这不是集资诈骗是什么?

在遭到众多质疑后,司马3忌改口说:“决定在下月底前,向各位参与者汇报详细的开支清单。”但是此前已经说了没有完整的财务帐目和凭证档案,详细的开支清单从何而来?造假账吗?而且造出来的帐目只准备给参与者看,也就是只是给内部几个人看,没有参与制作的出资人连看的资格都没有。这些参与者和他是同一个利益集团的,一直在公开支持他,看了开支清单即使有疑问也不至于和他撕破脸。

但是这是商业集资,他有义务向所有出资人出示收支情况。现在变成公募公益项目,更有义务公示收支帐目。影片制作不涉及人身安全、个人隐私,为何不公示收支帐目?司马3忌当然知道这个道理,不然也不会在我质疑崔永元公益基金为何不公示收支帐目后,他大力支持,还要主动去起诉有关部门要求公布崔永元公益基金帐目。明知故犯,说明有鬼。如果隐匿、销毁帐目,或将资款用于挥霍,或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当然是集资诈骗。

司马3忌并非只对纪录片集资采取这种奇怪的做法,对网友捐款支持他起诉《萌芽》、出版社也是采取这种做法。据他说,他共收到3万多元捐款用于他的“公益诉讼”,但是他的一个参与组织这项捐款的支持者“不|定”却爆出“捐款不止3万。大约6、7万”。究竟哪个数据是真实的我们不知道,因为司马3忌从没有公示过捐款收支情况。他声称,他对收到的捐款没有记录,对怎么花捐款的也没有记录,理由居然是如果记录下来,他本人自费花的钱更多,怕老婆查账。这么奇葩的借口也能想出来,想象力实在是丰富。既然连他的支持者都出来作证他少报捐款数额,如果司马3忌不能出示捐款入账情况,可认定有骗捐嫌疑,可向公安报案了。另外,按其收六、七万报三万多的比例推算,他声称为拍片筹到14多万,实际可能收了30万。

    这只是司马3忌要利用“倒韩”搞商业活动计划的一部分。在其《众筹拍摄纪录片〈网络大事件:全民解构韩寒新概念〉》后面,他预告“相关系列商业纪录片《文坛大事件》”,那当然准备再来一次众筹了。他还在2014年6月发过《编撰出版〈网络大事件之一——解构韩寒〉的策划书》,要把网上揭露韩寒的文章以“原文与评论并列”的方式编撰出版,采取的也是向网友筹集资金的方式,“第一期计划印刷5000本,约需8万元。”这也是个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项目,策划书里专门提到“竞争优势与盈利能力预测”,而“利益分配”方式是:“如产生效益,编撰团队获得15%的版税,其余部分按照出资比例获得收益。”至于原文作者的报酬,根本就没打算支付。

我是很没有商业头脑的人,从没想过一些在我看来与商业毫无关系的活动,也能被人利用来做生意,甚至以此行骗。我怎能想到,连揭露韩寒这种事,都有人要借此捞不止一笔,而且还要弄虚作假。因为没有戒心,使得我也被利用。正是因为我参加了“倒韩”电影纪录片的座谈会以及邀请过司马3忌做质疑韩寒获新概念作文奖的访谈,导致很多网友出于对我的信任,纷纷给该电影出资、向司马3忌的诉讼捐款。现在很多人知道真相后,要求司马3忌退款,却遭到其团伙的辱骂。既然连我也敢利用,我当然不会放过此事,一定帮受害者追究到底。

韩寒退出文坛去混娱乐圈,从当年不可一世的意见领袖变成小丑般的“国民岳父”,早已倒矣。有些人在揭露韩寒最轰轰烈烈的时候旁观、反对,在韩寒倒后却变得比谁都积极、执着,认为只有把韩寒绳之以法才算“倒韩”结束,其实头脑稍清醒者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这些人的动机是非常可疑的。所谓的“倒韩派”,不过是当年韩寒造假事件时对参与揭露韩寒的人的一个笼统说法,哪里真的存在这么一个派别?因为揭露过韩寒,就被当成自己人,就不能揭露其造假、欺诈,否则就被说成是不团结、抢功、试图独吞倒韩成果,岂不可笑?揭露韩寒成为网上盛事,当年和现在都有很多人参与,参与的人多了必然鱼龙混杂,什么样的人都有,其中固然多数人是单纯为了揭假求真,但也混有见风使舵的投机分子、想借此出名的草根、嫉妒的失意文人、找商机的商人,甚至还有明显的精神病患者,以及利用网友们的一腔热血的骗子。对于骗子就应该揭露、追究,不管他是支持还是反对韩寒。

2015.9.29



关于央视记者王志安再次造谣诽谤的声明

25 09 2015年

几个月来央视“新闻调查”栏目记者王志安一直在造谣我通过“安保资金”进行诈骗,我已起诉他损害名誉权,北京海淀区法院也已经受理。但是王志安被起诉后反而变本加厉,继续不断地造谣、诽谤我诈骗,今天又抛出了一份长篇“调查报告”《方是民和彭剑欺骗海外基金会的一个小故事》,转而造谣说我欺骗“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据他说,武汉法院到北京执行肖传国案的判决,把四万余元款从我妻子账号划走后,彭剑律师曾向“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申请了一笔四万余元补助用于支付该赔偿,但是后来我们通过某某社武汉分社(暗指新华社武汉分社)向武汉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武汉法院将款退还我妻子,却至今都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于是王志安质问:

“因为彭剑申请的资助金在2011年2月20号就批复了,按正常理解,这笔钱早就给付了彭剑,但是,方却至今都没有履行法院判决。那么问题又来了,彭剑申请下来的这笔四万多的资助,到底是给了方是民还是留在彭剑手里?如果在彭剑手里,他为什么不替方是民支付法院的裁决?如果在方是民手里,方是民宣称自己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这笔钱又算什么?这种行为算什么?是欺骗,诈骗还是侵占?”

这完全是造谣、诽谤。

事实是:

2008年2月武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肖传国起诉我的案件的判决之后,我交代彭律师:为了抗议不公判决,我们不会主动去缴纳赔偿金,等法院发了强制执行通知后,我们再缴纳。但是武汉江汉区法院一直就没有向我们发过执行通知,而是在2009年8月派人到北京直接把四万余元款从我妻子银行账户划走,等肖传国得意洋洋地在网上宣布他已拿到赔偿后我们才知道此事。我们即向武汉江汉区法院提起异议,出示证据证明我与妻子早就有财产分割协议,去执行她的银行账户是非法的。江汉区法院很快驳回我们的异议,我们再上诉到武汉中级法院,而武汉中级法院却一直拖着不受理。所以我们当时估计这笔款是要不回来了,于是在2011年彭律师向“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申请了这笔款的资助。一直拖到了2013年4月,武汉中级法院突然裁定江汉区法院执行错误,把非法从我妻子账户划走的款退还。随后江汉区法院向我发强制执行通知,彭律师就把款交了。

我的任何诉讼都是公开、透明的。我们从来就没有去找过某某社或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向法院施加压力,王志安那么说,纯属造谣、诽谤。

武汉肖传国案的赔偿款早在两年前就由彭律师缴纳,此案已结,王志安却说我至今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纯属造谣、诽谤。

彭律师从“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申请的补助已完全用于支付赔偿金,王志安却说我们欺骗海外基金会,质问“是欺骗,诈骗还是侵占”,这更是造谣、诽谤。

对于一个央视记者,以其拥有的资源,想要真正调查我究竟有没有履行武汉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金,易如反掌。我已履行法院判决两年,而王志安却造谣我至今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以此诽谤我“欺骗”、“诈骗”、“侵占”,可见其恶意。对央视记者王志安这些恶意造谣、诽谤的行为,我已经而且将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5.9.25.



FDA推荐海娜染发剂吗?

5 09 2015年

科学公园发表署名京虎子的文章《染发剂安全吗?》,文中罗列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染发剂的9条建议,其中第二条是:

【FDA关于染发剂的建议如下:……使用来自植物的海娜染发剂。……】

并进一步说明:

【FDA推荐海娜染发剂,指的是100%的海娜染发剂,目前市场上有很多海娜染色剂里面添加了其他东西,已经不是纯天然的了。目前只有橘红色的海娜染发剂是纯天然的,因为这东西本色如此,但因为不适合所有人用,商家在海娜染发剂中加了其他东西,以改变颜色。

另外一种天然染发液是蔬菜汁做的,但也不是100%天然,很多这类染发液含间苯二酚和氨。】

海娜(Henna)是一种取自散沫花的天然染色剂。按科学公园的说法,FDA建议、推荐使用100%纯天然的海娜染色剂,不建议使用不纯天然的染色剂。以FDA的权威性,很多读者看了,可能马上就要查查自己使用的染发剂是不是纯天然的海娜染色剂了。

但是这是个为推销海娜染色剂炮制的谎言。

FDA关于染色剂的使用总共有11条建议(文献1):

*遵循包装上的所有指导。
*不要让染色剂接触眼睛,不要染眉毛、睫毛。
*染发时戴手套。
*不要让染色剂停留的时间超过所需的时间。
*染发后用水好好冲洗。
*不要让儿童接触到染发剂。
*在使用染发剂之前的三天内不要抓、梳头皮。
*如果头皮发痒、被晒伤或有损伤,不要染发。
*如果漂白、蓬松、烫头发,14天后再染发。
*每次染发之前做皮试。
*如果对对苯二胺过敏,避免使用含对苯二胺的染发剂。

里面并没有一条是推荐使用海娜染色剂或纯天然染色剂。那是为推销染色剂塞进的私货。

有点常识的就知道,FDA作为政府管理机构,它只负责批准或不批准产品上市,不会去推荐某种具体的产品。市场上染发剂大部分是“煤焦油染发剂”,其染料以前来自煤焦油,现在则来自石油化工产品。这类染发剂无需FDA批准就可以上市。有的染色剂使用了来自植物和矿物的色素添加剂,这类添加剂就必须经过FDA批准才能使用。FDA目前批准能用于染发剂的色素添加剂有来自植物的海娜和来自矿物的醋酸铅、柠檬酸铋。只要经过FDA批准上市的色素添加剂,不管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是植物的还是矿物的,就被FDA认为是安全的。既然FDA也批准醋酸铅、柠檬酸铋作为染发剂的色素,它就不可能特地去推荐海娜染发剂。FDA只批准海娜用于染发剂,未批准海娜用于皮肤染色(例如用于临时刺青)。皮肤接触海娜有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缺乏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的儿童如果接触海娜,能导致致命的溶血反应(文献2)。尤其是黑色海娜染发剂都加了对苯二胺,而对对苯二胺过敏的人要比对海娜过敏的人多得多。

文献:

1. http://www.fda.gov/downloads/Cosmetics/ProductsIngredients/Products/UCM459733.pdf
2. de Groot AC. Side-effects of henna and semi-permanent ‘black henna’ tattoos: a full review. Contact Dermatitis. 2013 Jul;69(1):1-25.



罗永浩的“锤子”自砸“坚果”

30 08 2015年

罗永浩卖了一年的“锤子手机”,据他说,到现在总共卖出25万部。我们姑且相信这个数据没有水分(实际上当然极可能兑了大量的水分),用他自己的话说,这么一点销售量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因为他在2013年评论过:“在2,000至3,000元的国产机中,魅族的销量只有40多万部,基本上是一个可忽视的企业。”40多万部的销售可忽视,20多万部的销量当然更可忽视。

既然卖了一年的“高端手机”仍然可忽视,他放下“天生骄傲”的身段改卖“低端手机”,取名叫“坚果手机”。这个名称取得真是难得的有自知之明,因为这个“坚果”,就是让他的“锤子”来砸的:

罗永浩曾说:“(手机)水粉色系就是臭土鳖喜爱的颜色,你什么时候见过有文化的人喜欢粉色?”、“土女孩、傻姑娘都喜欢(水粉色系)”、“土男生(喜欢穿粉色衣服的女孩)”。坚果手机的外壳恰恰采用的全都是水粉色系,这相当于骂那些买坚果手机的用户是“臭土鳖”、“没文化”、“土女孩”、“傻姑娘”、“土男生”,买他的手机还要挨骂,受虐狂吗?

罗永浩曾说:“如果手机低于2500我就是你孙子。”实际上他的“锤子手机”推出没多久就从3000元降到2000元以下,他也因此得了“公孙浩”的外号。这次“坚果手机”更是降到1000元以下,要当玄孙吗?卖手机送孙子,这倒是创新。

罗永浩曾说:“体面的企业不会用‘X999’的方式拿消费者当傻X,3000就痛痛快快3000,2999太猥琐了。”“坚果手机”定价是“太猥琐”的999元、899元,不是“痛痛快快”的1000元、900元,罗永浩自己承认了其企业是一个“拿消费者当傻X”的不体面的企业。

罗永浩在大屏幕手机开始流行时曾说:“手机屏幕的极限是3.5吋。”“坚果手机”用的却是5.5吋的屏幕,罗永浩是不是没把它当手机?

罗永浩曾说:“(手机用)虚拟按键太丑,看了就想吐。”“坚果手机”用的恰恰是虚拟按键,看来是给其用户催吐用的。

这个“坚果手机”,就这样被罗永浩自己用“锤子”砸得粉碎。难怪该手机是用塑料外壳,为了便于砸碎嘛。

有人替罗永浩辩护说作为“企业家”就该这样出尔反尔,可见人们对“企业家”的不诚信宽容到了什么程度。一个人的观点当然可以变,但罗永浩一两年前辱骂别人的话,现在都可以全盘拿来回骂他,而不见其有任何的反省、道歉,说明这种人无立场、无原则,昨天装特立独行骗一拨人,今天从众随俗骗另一拨人,一切都只为了赚钱,还有人说这是“理想主义”、“工匠情怀”、“活得真实”? 这种人如果不是托儿,就是使用的词典定义刚好跟大家用的相反。

当商人就好好当他的商人,卖手机就好好卖他的手机,偏要立起“理想主义”、“工匠情怀”的牌坊,难道他不知道牌坊很快就会倒塌,砸到他自己身上?罗永浩的手机可忽视,倒是其卖手机过程中的种种表演,可以作为研究当代中国怪相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样本。

2015.8.29.



美国佛罗里达儿童医院20名患者肖氏手术随机双盲试验失败

19 08 2015年

作者:羽矢

自2005年起在美国、德国、丹麦进行的多项肖氏手术试验相继宣告失败后,美国佛罗里达Tampa儿童医院(ACH)最近又报告其试验结果。该试验自2009年3月开始,原计划招募100名,但只做了20名脊髓脊膜膨出患儿。肖传国2012年曾宣称,“美国几个医院肖氏手术病人结果越来越好,和我们的报道几乎一致,包括ACH20例”、“执刀医生已知大致结果很好”。

该试验将肖氏手术与松解术做随机双盲对照,因此,与其他已经失败的国外肖氏手术试验相比,该试验更严格,因此更具重要意义。与肖传国“结果很好”、“越来越好”的谎言完全相反,该试验发现,与松解术相比,肖氏手术对脊髓脊膜膨出患儿的膀胱功能或自主排尿能力无真实可信和可重复的改善。

该试验结果的发布,标志着肖氏手术在国外寿终正寝,标志着肖传国所谓“肖氏手术2年左右将在美国正式进入应用,世界各国将跟随”的谎言的破产。当然,可以预料肖传国将继续编造新谎言或重复旧谎言,例如,肖曾将德国、丹麦试验患者全部无效归咎于试验者未遵守其建议(所谓患者须停用膀胱神经阻断剂)。不过,这个旧谎言这次并不容易重复:他当年宣称ACH20例“结果很好”、“越来越好”,那么,ACH是停用了还是没停用神经阻断剂?

同样可以预料的是,国外肖氏手术试验全部失败,并不妨碍中国卫生主管部门继续装聋作哑纵容肖传国坑害患者,也不妨碍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天使妈妈”基金继续与肖传国合作残害儿童。

【报告翻译】

美国神经外科医师协会2015年度科学会议口头报告

题目:神经源性膀胱接受脊髓松解术小儿的随机、前瞻性、双盲体神经-自主神经硬膜内神经吻合术(肖氏手术)试验

作者:Gerald Tuite; Yves Homsy; Luis Rodriguez等
【译注:以上三名作者均曾来中国学习肖氏手术。肖传国2009年3月曾亲临指导首批患者手术。作者之一Homsy曾联署所谓“国际学术同仁声援肖传国医生的公开信”,声称“其他科学家已经重复并证实了肖的研究结果”、“先期试验的数据是支持肖氏手术的”。】

介绍:肖等人报道了神经源性膀胱功能障碍患者67%-86%成功实现自主排尿,据称是经体神经-自主神经硬膜内腰骶神经吻合术后建立了皮肤-中枢神经系统-膀胱反射弧的结果。这项有可能是革命性的、能让神经源性膀胱功能障碍患者自主排尿的新手术,已在患者及其医生中激起了极大热情。我们设计了一项研究来更严格地分析这项新手术。

方法:将20名接受脊髓松解术的脊髓脊膜膨出患儿随机分为两组:一半患者进行标准松解术,另一半进行松解术加肖氏术。患者、家属和护理人员对治疗组不知晓。他们在手术前及手术后3、6、9、12、24和36个月使用全面的问卷调查、体格检查、详细的尿动力学检查来分析运动和感觉功能、日常生活活动及膀胱功能。

结果:20例患者全部完成了3年的随访评估。3年随访时,两组患儿无一具有可重复的、真实可信的、有益的、激起正常排尿的能力。每名患者超过1000条的早期临床数据结果将随后总结。

结论:在脊髓脊膜膨出患儿的膀胱功能或自主排尿方面,与接受标准脊髓松解术的患者相比,本项对肖氏术的严格评估试验未能产生真实可信的和可重复的改善。

【报告原文】

2015 AANS Annual Scientific Meeting: Oral Presentations

722. A Randomized, Prospective, Double Blinded Surgical Trial of a Somatic to Autonomic Intradural Nerve Anastomosis (Xiao Procedure) in Children with Neurogenic Bladder Undergoing Spinal Cord Detethering
Gerald F. Tuite, Jr., MD, FAANS; Yves Homsy, MD; Ethan Polsky, MD; Maggie Reilly; Carolyn Carey, MD; Luis Rodriguez; Parrish Winesett, MD; Sara Gaskill; Bruce Storrs; Lisa Tetreault (St Petersburg, FL)

Introduction: Xiao et al have reported 67% to 86% success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voluntary voiding in patients with neurogenic bladder dysfunction, purportedly the result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kin-CNS-bladder reflex arc created by an intradural somatic to autonomic lumbosacral nerve anastomosis. We designed a study to more rigorously analyze this novel procedure, which has generated great enthusiasm among patients and their physicians, as a possible transformative new procedure to allow voluntary voiding with neurogenic bladder dysfunction.

Methods: Twenty children with spina bifida undergoing spinal cord detethering surgery were randomized between two arms: half of the patients underwent a standard detethering procedure, with the other half undergoing detethering plus the Xiao procedure. Patients, families and health care providers, who were blinded to the treatment arm, analyzed motor and sensory function, ADLs and bladder function before surgery and at 3, 6, 9, 12, 24 and 36 months after surgery using extensive questionnaires, physical examinations and detailed urodynamic studies.

Results: All 20 patients completed the 3-year follow-up evaluation period. No child in either group had a reproducible, reliable and useful ability to initiate normal voiding at their three-year follow-up. Early results of over 1,000 clinical outcome data points per patient will be summarized.

Conclusions: This rigorous evaluation of the Xiao procedure failed to produce reliable and reproducible improvements in bladder function or voluntary voiding in children with spina bifida when compared to patients who underwent a standard spinal cord detethering procedure.

【肖传国当年的谎言】
http://www.weibo.com/1808244527/ykE2XDgZD
美国泌尿学会结束了。各国同行们对我的关切、信任、友谊让人感动。男人间的紧紧拥抱让一切语言都显得苍白。(在国外转悠了几十年,礼节性拥抱过很多女同行、女友人,男士间还真极少拥抱)更为高兴的是:美国几个医院肖氏手术病人结果越来越好,和我们的报道几乎一致,包括ACH20例。
2012-5-24- 13:40

http://www.weibo.com/1808244527/ymWSJhyJm
美国有两家开展肖氏手术研究主要医院。一个13例,3年随访本月全部完成,有效率高于80%;另一医院20例“双盲”手术,明年完成3年随访,但执刀医生已知大致结果很好。然后学会将制定guideline【肖氏手术临床指南】保险公司设定付款标准。如是,肖氏手术2年左右将在美国正式进入应用,世界各国将跟随。
2012-6-8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