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金大米事件

14 12 2012年

一、关于公知和媒体的反应

这些公知不看金大米科普资料,不看事件的背景和经过,根据受试对象家长一句“简单而朴素的反诘之问”(“没害处为什么要偷偷摸摸”)就认定“专家学者狡辩和不服”、“事实如此”,反智到如此程度,也是奇观。国内媒体、反转控一直在造谣、妖魔化转基因食品,让“转基因”在中国人心目中成了比毒药还可怕的东西,搞得研究人员不敢向受试对象明言是“转基因大米”,只说是“富含胡萝卜素的大米”,你们反而有脸倒过来指责是偷偷摸摸做试验?进而再进一步妖魔化转基因?

做生物医学临床试验要让受试对象“知情同意”这个观念是十几年前才传入中国的,此前临床试验不重视让受试对象知情,此后直到现在中国的临床试验仍然普遍没有做到知情同意(虽然形式上有的会签知情同意书),原因很多,或者是研究者觉得麻烦,或者怕说不清楚让试验对象误解,当然也有像肖氏手术那样是赤裸裸地欺诈的。如果像王旭明、崔永元认为的那样,衡阳金大米试验没有完全做到“知情同意”(或所谓“偷偷摸摸”)就意味着试验材料金大米有问题,那么在中国做临床试验的食品、药品岂不全都有问题?当然这些人并非真的关心医学试验伦理,他们关心的只是如何借机攻击转基因食品,否则怎么只见他们抓住金大米试验的程序问题不放,却从没有见过他们在其他没有做到知情同意乃至有意欺诈的临床试验上发过声,比如残害儿童的肖氏手术?

看央视《新闻调查》关于金大米事件的第二个节目,家长们个个担心自己要断子绝孙痛不欲生的样子,如果不是为了索赔而做的表演,就是中国大地上又一出集体癔症。以后这些小孩如果真出了什么问题,肯定是被吓出来的,对此妖魔化转基因食品的媒体和人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关于蒋高明的造谣

中科院植物所的首席造谣员蒋高明又不失时机地跳出来,质疑调查结论,说试验过程不可能只吃了一餐金大米,只吃一餐不可能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自然》关于衡阳金大米事件的报道基本上根据央视《新闻调查》写的,但是也受到了反转控蒋高明之流的误导,引用批评者的话说事件的细节还未完全搞清楚,举例《新闻调查》只说受试对象吃了一餐金大米,而论文说三周每天都吃金大米。

实际上论文中写得清清楚楚,整个试验过程就只在第0天的午餐吃了60克金大米,然后分别在第1、3、7、14、21天抽血查胡萝卜素转化情况。就这种营养转化试验而言,只吃一餐就够了。所以我赞同饶毅的说法:这些反对转基因的教授、研究员,全都是学术骗子。

三、关于官方的处理决定

衡阳政府给吃金大米的小孩每人赔偿8万,还可勉强说成是对不知情吃了金大米的精神赔偿。但是给分在对照组(没吃金大米,吃菠菜或胡萝卜素胶囊)的也每人赔偿1万,又是什么道理?是不是认为吃菠菜或胡萝卜素胶囊也能导致断子绝孙?

这个事件是妖魔化、反对转基因食品的中国媒体和人士,利用一项十分安全的试验在程序和具体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大做文章,而管理部门被舆论劫持,反应过度造成的。中国从事食品、药品人体试验在程序和知情权方面普遍存在问题,如果要细究,都能找到把柄,但从来没有其他的试验、特别是那些对人体有危害的试验,因此受到追究、惩处,更何况是受到这么重的处罚。

而管理部门在宣布处理决定时,又不强调该试验是无风险的营养转化试验,不是安全性试验,更不强调金大米以及已上市或接近上市的转基因食品被国际科学界和权威机构认为是安全食品。一方面是对程序违规反复强调,给予惩处,给受试人员予荒唐的高额补偿,另一方面则不强调该试验的无害性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这种做法,将会加深普通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错误认知,助长妖魔化和反对转基因食品的社会舆论,将会极大地妨碍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在中国的推广。

在这个事件过后,不仅明年就要在国外开始大规模推广的金大米以后不太可能进入中国救助维生素A缺乏症的儿童(中国儿童缺乏维生素A的比例高达12%,很多人因此失明、死亡),而且其他转基因作物在中国的研究和推广也将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中国在转基因技术领域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中国农业发展和科学进步将会受到更大的阻碍。



“韩寒”《新老师》为韩仁均代笔的分析

8 12 2012年

韩仁均在《儿子韩寒》一书中声称,韩寒的写作始于1997年3月他上初二下学期时。在寒假期间韩仁均给韩寒办了借书证,韩寒因此在图书馆接触到少儿报刊,也因此被激发出写作的“潜能”。于是在3月份一个月内(韩寒《第三人》则缩短为“一个礼拜”),韩寒有如神助一般一口气接连写了十多篇小说、散文,先后发表在一些少儿刊物上,深受好评,还得了奖。之后他暂停写作,直到1999年为参加《萌芽》新概念作文大赛才又开始动笔写作。

对这十几篇小说、散文,韩仁均只在书中点出了四篇篇名分别为《弯弯柳月河》(后改名《傻子》)、《夕阳依旧美丽》、《新老师》和《书店》。其中《傻子》、《书店》后来收入文集《零下一度》,我此前已分析这两篇文章都非韩寒本人所写,而是韩仁均代笔(见《“天才”韩寒〈书店(一)〉分析》、《韩寒自证〈书店(一)》和〈三重门〉是别人代笔写的》、《韩寒〈傻子〉是韩仁均代笔的证明》)。《新老师》一文最初发表于《少年文艺》1997年12月号,后收入“少年文艺精品佳作丛书”《第1篇——我的第一座文学圣杯》(少年儿童出版社2005年8月1日第1版)。近日有网友把该文从该书中扫描上网,我这才首次读到。

《新老师》讲了一个简单的故事:新来的物理课教师林老师梳了一个“两边倒”的对开分头,引起男生们的羡慕、模仿,都跟着梳起了分头,由于学生们重视打扮分心影响了学习成绩,于是林老师改留“学生头”,第二天全体男生就都改回“学生头”。

这是韩仁均所擅长的《故事会》体。但是内容与时代完全脱节。在韩寒于1997年“写作”这篇文章时,即使不是根据学校实际发生的事情所写,至少也应该有自己的生活经验的影子。但是我们很难想像,在1997年的上海郊区,分头还会被男生们视为时髦、热烈追捧的发型,还因此影响了学习成绩,而平时大家只留“学生头”。那更像是发生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的事。这篇文章的真实写作时间极可能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其时代背景是反对“奇装异服”运动。当时韩寒还未出生。

文中的一些用语也带着七十年代的时代特色。例如,“由于林老师年轻,所以革命觉悟较高”、“‘对开’运动由于林老师的出现轰轰烈烈地由地下转入地上”、“引无数女孩竞折腰”(化自毛泽东词“引无数英雄竞折腰”),都是七十年代文学青年惯用的“革命”语汇,出现在1997年初二学生笔下属于年代错讹。特别是“革命觉悟较高”的说法,在文革期间流行,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还有人用,到九十年代早已绝迹,当时的初中生虽然有可能从电影中听说这个说法,但不可能用它来调侃,因为已没有那个能引起共鸣的社会环境。这些文字烙印也表明文章的真实写作时间极可能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

文中还有一个很特别的比喻:“于是男生们如同野狗望到了家,气势大增”。jikeguang11首先发现这是对钱钟书《围城》的模仿:

“船上的法国人像狗望见了家,气势顿长,举动和声音也高亢好些。”

如此雷同的用词证明该比喻源自《围城》,但又不是照抄,多出的“野”字更显得拙劣(“野”狗哪里有家?)。这说明作者是个对《围城》非常熟悉的人,能够有意无意地复述、化用其中不那么著名的比喻。韩寒在“写作”此文时还在阅读少儿报刊,并非熟读《围城》的少年文学天才,即使在代笔事发之后,韩寒接受湖南卫视采访为自己辩护时,虽然自称初中时看过《围城》,但也承认“看不懂”、“不喜欢”,显然不可能是这个对《围城》烂熟于心的作者。相反地,在署名韩仁均的文章中,却可看出韩仁均对《围城》中的比喻用法的熟悉与迷恋,例如韩仁均1991年获《故事会》第一届“最佳故事”的小说《难成眷属》中引用了《围城》中的比喻:

“钱钟书在《围城》里说老头子恋爱起来如同老房子着火,一烧着就没救了。想不到方根龙这‘老头子’恋爱也如老房子着火一般没救。”

总之,《新老师》一文进一步证明,韩寒在1997年3月并不是创作了十几篇小说、散文,而是把韩仁均多年积累下来的十几篇小说、散文抄了一遍寄出去投稿。这才符合常理。《新老师》的代笔痕迹是如此明显,难怪后来这篇文章都不敢收入“韩寒”文集,现在更巴不得没人知道。

2012.12.8.



做人不要太吴法天——再看证据法学博士吴法天的系列谎言

3 12 2012年

昨天(12月1日)上午11点13分,有人给我的手机打电话,来电显示是广东佛山的中国移动号码(后来确认是网络电话),我没有接。下午3点40分,又来一电话,显示是广东广州的中国移动神州行号码,我以为是媒体采访,接了,电话那头说“我是吴法天”,我没反应过来,吴法天不是在北京吗,怎么用广州的号码?就追问了一句“谁?”他又重复说是吴法天,很紧张地说他以前很尊重我,我有什么事就冲着他来好了——听到这一句,我确信他就是吴法天,口音也像,我就把电话掐了。

本来我没想提这事。我上网看到“简单冲刺”在3点17分开始发了几条搜狐微博,说吴法天刚刚给他打了两次电话,一次来电显示是佛山,一次显示是深圳,他接了其中的一次,吴法天叫出他的真实姓名,气急败坏话也说不清地骂了他,他也回骂,然后吴法天挂了电话。

我看了更觉得奇怪,为什么吴法天要给我们打电话?我们的争论都是在网上进行的,有什么话不能在微博、博客里说?如果要私下说,不是还有私信、电邮吗?就算要打电话,为什么不用他原来的手机,而要换用三处外地的号码来打?而且,他怎么知道简单冲刺的真实姓名?这连我都不知道。

我在搜狐微博上说了我的疑惑。司马南给我发了条短信,说在3点30分吴法天给他打电话,要司马南转告我,“有什么事冲我来,不要冲着XX(司马南没听清)”,然后就挂了电话。不过这次吴法天是用他平常用的北京手机号码打的。

这件事太诡异了,在网上引起了很多议论,有人怀疑吴法天是因为被我揭露他是大五毛后,精神奔溃了。我也觉得接下去吴法天要“裸奔”了。果然,晚上11点,吴法天“裸奔”了,发了一篇博客文章《做人不能太方舟子!》,攻击我撒谎,做人不正派,是“脑中有成见,心中有阴暗”。

在这篇文章中,吴法天继续发挥起证据法学博士捏造、歪曲证据的本事,谎话连篇抹黑我。我们先来看吴法天对“电话事件”过程的描述。吴法天说,他要给我们打电话时,电话提示欠费,所以他就改用手机上安装的网络电话程序打,可以免费通话,但显示的号码可能是随机的虚拟号。他并出示了中国移动的欠费通知短信作为证明。

这是一个谎言。第一,他出示的欠费通知是11月29日的,一个活动频繁的公众人物过了两天还没去充费?何况在30日他还有个重要的“授旗”活动。第二,从欠费通知看,他用的是中国移动全球通套餐,收费周期是从每月1日开始的。即使他上个月套餐费用完了打不了电话,那么昨天是12月1日,新的套餐周期刚开始,怎么可能还欠费?第三,我们看一下今天他给我们打电话的时间表:11点13分用网络电话打给我(我没接),下午3点17分之前用网络电话打给简单冲刺,3点30分用手机打给司马南,3点40分用网络电话打给我。中间他打给司马南的没用网络电话,用的是手机,怎么那时候又不欠费了呢?等到再打给我就又欠费了呢?

所以他所谓欠费不得已用网络电话乃是个谎言。他是故意用网络电话打给我和简单冲刺,使得我们不知道是谁打来的,没法做准备,如果用他的手机打,我们就可能不接或录音。他打给司马南无此顾虑,他就直接用手机打了。

他说“方舟子说他只听了一句就掐了,这是说谎,通话记录显示是30秒。”我什么时候说我只听他说了一句就掐了?我说的是“我一开始没反应过来,等听出的确是吴法天的声音,我就把电话掐了”。他说了有两三句话(也并非他声称的那一大堆话),我只提听到一句“有事冲着我来”,因为这是他的话里唯一有价值的一句。

吴法天说我在听到他电话时非常紧张,确认他是吴法天时“声音颤抖,不再说话”。我不说话他怎么知道我声音颤抖?他有特异功能啊?其实我总共就说了一个字“谁?”,他还能听出颤抖?我这种久经沙场的人还会连接个电话都吓得颤抖?他把自己当成大杀器了?

吴法天说:“我相信聪明和警惕如方舟子,一定会设置电话录音,所以我希望他可以把通话录音公布,以便核对。”他的来电显示的是陌生的广州号码,我再聪明和警惕也不可能去录音,如果显示的是吴法天的号码,倒有可能录音——这也许是他用网络电话显示陌生号码的原因?我知道吴法天有搞电话录音的癖好,所以一听出是吴法天的声音,我就掐了电话。吴法天如果有录音,不妨放出来让大家听听我的声音是如何颤抖的。

吴法天说他给我打电话的原因,是:“参与(11月30日给吴法天“授旗”)聚餐的夏果果、孟雪等无辜中枪,被方舟子贴图后羞辱。方舟子阴阳怪气地说:‘咱们自己这边有比这漂亮的,而且不是职业的’。并且持续发帖批在场的几位女生。”

那几个女韩粉自己以及与仙人指路的猥琐合影是她们自己针对我们贴出来的,我转了让大家看看,怎么成了“被方舟子贴图后羞辱”?我那句评论是对一个网友的跟帖,所谓“职业”指的是这几个人都上过著名的电视相亲节目(夏果果(张静)、孟雪(孟佩霖)上过“非诚勿扰”,袁小靓(真名袁瑞娟)上过“我们约会吧”),而众所周知这类节目普遍找职业的托儿,袁小靓更是“染香”的托儿。我无非是讽刺这几个女韩粉是职业托儿而已。但夏果果以为我在说她是妓女,对我破口大骂,引起网民的注意,挖出了她曾经诈骗残疾人士秦草草的往事,她大概因此才找吴法天哭诉去了?

吴法天说是因为他看到我转了简单冲刺公布这几个女韩粉的私人信息的微博,所以才要找我们理论。简单冲刺的这条微博全文如下:“出席授旗大会海底捞的女嘉宾:夏果果、染香、孟雪都是出现在非诚勿扰节目的人。我判断她们都与公关广告公司有关系,吴法天通过染香认识了夏果果和孟雪。授旗大会可能是文工团做广告的手法,可惜被老方给娱乐化了,变成了闹剧!”其中涉及身份信息的是“都出现在非诚勿扰节目的人”,这是公开可查的,甚至是她们自己写在ID、简历里进行炒作的,怎么能算“私人信息”?简单冲刺的其他话是他的判断、评论,不涉及信息,吴法天如此气急败坏,难道是被他说中了?倒是吴法天公布了简单冲刺的QQ号、籍贯和真实姓名,变相公布了我的电话号码(虽然表面上看抹去几位数,但精心涂抹得让人猜得出被涂掉的数字),这些都不是公开渠道找得到的,这才是公布私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我现在已接到了一大堆骚扰电话,只能再去变换号码。(按:在我指出这一点后,吴法天一面否认能根据他的精心涂抹猜得出我的电话号码,骂我“这是受迫害幻想症又严重了么?”,一面又新上传了一幅涂抹得更完全的图替代原图,再次表演了伪造证据博士的本事。)

吴法天号称是证据法学博士,但他所学,似乎只是如何捏造、歪曲证据来抹黑他人。他号称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师,但他所做的,却是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他不仅阴险,而且无耻,正是“脑中有诡计,心中有阴暗”。

最后,我想说一下,我指控吴法天是和某部门(或吴法天不打自招说的“神秘部门”)有不可见人的深度合作的大五毛,是有确凿证据的,只不过出于对消息源的保护,目前没法公开出示证据,但我已向太蔟、吴兴川等人出示证据,他们也都公开表示同意我的结论。吴法天一开始对我的指控只是“淡淡的一笑”,一笑了几天,等到我说了目前不便公开证据后,他又跳出来要求我出示证据,否则对他的指控就是莫须有云云,完全不提有他人从我这儿知道证据并做证。这也是这个证据法学博士混淆视听误导读者的伎俩。这种人还想跟我在电视上辩论?这件事有什么是不能在网上说清而需要到网下争吵的?如果不幸在网下碰到他,我也会像对待罗永浩一样,直接无视掉。他如果想要约架,还是去找五岳散人。

2012.12.2.



追思郭正谊先生

2 12 2012年

(根据2012年11月30日在甄朔南、郭正谊先生追思会上的发言整理)

我不认识甄先生。刚刚看了他的简介,发现他的科普著作的书名有几本我有印象,应该是我小时候读过的,不由感到亲切。我和郭先生就很熟了。郭先生追悼会那天,我已定下要做电台直播节目,没法去给他送行,现在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缅怀他,算是弥补。

郭先生的科普著作,像《打开原子的大门》,也是我小时候读过的,当时也没有记住作者的名字。我和郭先生开始有联系,是1999年反法/轮/功的时候。当时何祚庥先生在国内批判法/轮/功,中国政府对此还没有表态,有人怪他多事,我在国外知道后,发起一个签名运动支持他,并陆续写了十篇解剖法/轮/功的文章。郭先生把这些文章收集起来,整理成一本小册子叫《法/轮/功解剖》,收在他编辑的“赛先生茶馆”丛书里。这是我在中国大陆出的第一本书,当时为了抢时间,没签出版合同,已出版了才通知我的,我也不介意。

2000年,我第一次回北京,当时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社长苏青请我在北理工做一场报告,所以我计划直飞北京,抵达当天下午就去做报告,然后再回老家。不料因为天气原因没赶上飞机,改飞广州转机,报告的时间赶不上了,由司马南去救场,我抵达后再直接赶过去接着讲。我后来知道,是苏青找了郭先生,郭先生又找了司马南。那是我第一次和郭先生以及司马南见面,司马南向我介绍郭先生是他的老师。报告会后我和郭先生谈到处理法/轮/功的问题,很多看法我们都一致。例如,我认为由政府来处理法/轮/功问题,会被当成是一场政治运动,在公众和国外的形象都不好。应该是由民间力量来主导对法/轮/功的批判。郭先生对此很表赞同。我很欣慰地看到后来成立了一个民间反邪教协会,由郭先生担任副理事长。

郭先生给我的第一印象,是一个热心而谦和的老人。之后我在国内的时间越来越多,由于家庭的原因主要在北京,与郭先生的交往就多了。郭先生人脉很广。如果说国内存在一个科普圈的话,是郭先生带我进了这个圈子。他就像一个介绍人。比如我第一次和于光远先生见面,是郭先生带我上门拜访的。以后我几次和于老见面也都是郭先生陪着去的。在座有几位,也都是通过郭先生和我认识的。

郭先生不仅是一个科普作家,更是一个科普活动家。十三年来,我们不仅一起反对邪教,也一起反对迷信,反对伪科学,反对反科学。在这一过程中,我遭到了一些报复,诉讼就有十几起,还遭遇了雇凶袭击。郭先生总是用各种方式支持我。在我寻求帮助的时候,郭先生是我首先想到的人士之一。2006年,武汉法院判决我损害肖传国名誉权,舆论大哗,很多人要捐款替我支付诉讼费用,我个人不愿接受捐款,由朋友们发起资金募集,郭先生是发起人之一。此后郭先生通过多种渠道批评、反映肖传国案和其他几起针对我的类似案件的不公,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他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比我今天所能说的,要多得多。我感激他,怀念他。

郭先生是化学科班出身,上个世纪50年代本科和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化学系,毕业后留校任教和从事科研。70年代末80年代初,郭先生有感于中国社会迷信、伪科学泛滥,觉得搞科普会比在大学每年培养几个大学生对中国社会的贡献更大,改行专职从事科普工作。他不仅从事化学方面的科普,留下了《太阳元素的发现》、《打开原子的大门》这样的经典科普著作,而且对迷信、巫术和江湖骗术有深入的研究,例如能用化学知识破解巫术骗人的招数,创作并监制拍摄曾在农村广泛放映的科教电影《巫师的骗术》。有人觉得这属于低级的科普,但是在一个绝大多数国民都不具有基本科学素养的国家,这类科普尤其显得重要。在中国从事科普有时是要冒着风险的,尤其是在揭露伪科学、江湖骗术、商业骗局和邪教的时候。但郭先生不怕惹事,不怕得罪人,虽然因此饱受攻击,被江湖骗子们称为“恶人”,也乐此不疲。在很多科研人员、科普人士明哲保身的时候,他挺身而出。

正是由于他富有正义感、科学素养和勇气,使得郭先生不仅是一个卓有成就的科普作家,更是一个反邪教、反迷信、反伪科学的斗士,一直战斗在最前线。他的去世,使我失去了一个关心、支持我的前辈,更失去了一个并肩作战的战友。他的科学精神和战斗精神,在今天尤其可贵,激励着我们继续去普及,去战斗。

2012.11.30.



韩寒博客文章的真实作者是谁?

28 11 2012年

最近“韩三篇”之一《谈革命》被发现在韩寒博客登出之前已先在韩寒之父韩仁均的博客登出,被一些人视为证明韩文代笔的“终极铁证”,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有人宣布韩寒代笔事件即将落幕,甚至连大五毛都要来抢夺“胜利果实”。

其实单凭这一证据并不能证明韩文被代笔,如果没有此前已发现的众多证据和分析已证明韩文被代笔,它几乎不能证明什么,韩家完全可以做出种种狡辩。只有在此前众多证据的基础上,这一发现才构成了证据链的一环,其作用不在于证明韩文有代笔,而在于把代笔者锁定在韩仁均。

那么它是否能证明韩寒所有博文都是韩仁均所写呢?答案是否定的。韩寒博文有一部分显然是韩寒亲笔。韩寒博客最早的那批文章(2005年10月~2006年11月)每一篇都是语句不通、文笔拙劣、内容粗鄙,很好地体现了一个语文差生的形象,毫无疑问是韩寒本人所写。韩寒的包装者显然认为这些文章会暴露韩寒的写作水平,后来将它们从韩寒新浪博客中全数删除,但从其博客镜像点仍能找到。

2006年11月之后韩寒博客中部分文章,例如那些写赛车经历、生活流水帐的,其文笔、内容与其早期博文相同,也是其本人所写。但还有一部分时评类博文,语句通顺、文笔相对较好、内容偶有思想,与其他博文形成鲜明对比,不是韩寒本人所写,也不是韩仁均所写,而是团队写作的产物(很可能是当时声称要把韩寒打造成知识分子的路金波组织的团队),理由如下:

一、我知道南方报系的一名前编辑从报社离职后曾是该写作团队的成员。

二、这些时评都不是对时事第一时间做出的评论,而是等事件过去一段时间后再做出,即需要搜集资料、讨论、观察动向的时间。

三、这些时评有典型的网文风格,一些诙谐语句和段子从网上搜集而来。

四、这些时评的排版较为规范,例如每段开头都空两格。可知代笔者受过编辑方面的训练或对作文规范较为习惯。而韩寒自己写的博文则往往不遵循这些规范,例如每段开头要么不空格要么空很多格。

在2010年6月之前,韩寒博客每隔几天即发表一篇文章,每个月都有数篇文章。2010年7月起其博文发表频率突然明显减少,2010年7月、8月、10月、12月和2011年4月少到都各只有1篇文章发表,似乎表明团队的运作出现了某些问题,可能和路金波与韩寒分手有关。2011年7月~10月甚至有4个月的时间没有一篇文章发表,以致有传言称韩寒被禁言。这个传言当然是无稽之谈,最可能的原因是其写作团队在2011年7月解散,没人代写了。

然后在2011年10月16日出现了一个奇怪的帖子,只有两个字:“测试”。这意味着韩寒博客的写作者换了人,而且此人对博客写作不熟悉,所以先发了个测试帖,发完了还不知道删除。测试之后,2011年11月2日发了第一篇博文,到2012年1月中旬代笔事发为止,共发了9篇。这些文章或长或短,排版不规范,文风中规中矩,特别是所谓“韩三篇”,完全就是一本正经的议论文,并不具有此前时评的网文风格。观点也与以前的时评不一致,以前的时评偶有自由主义思想,为柿油派推崇,而“韩三篇”则是在上一代人中较流行的典型的御用政治观,以致有人怀疑其被招安。这些都表明其作者与此前时评作者不是一个人,而且是年纪比较大的人所写。其中有三篇先发于韩仁均博客上,可证明这段时间的博文为韩仁均代笔。

综上所述,韩寒博客文章2005年10月~2006年11月为韩寒本人所写,2006年11月~2011年6月,一部分为韩寒本人所写,一部分则是团队所写。2011年7月写作团队解散后,出现了4个月的空档,未能组成新团队,也不能长期空置,所以韩仁均在测试后亲自上阵写了9篇。此时韩仁均也开始使用微博。由于新浪微博与博客是绑定在一起的,在韩仁均微博没退出时打开新浪博客进入的其实是与韩仁均微博绑定的韩仁均博客,这导致有三篇博文误发到韩仁均博客。韩仁均发现后再退出微博、登录韩寒博客重新发布。就像没有去删测试帖一样,韩仁均也没有去删误发的那三篇博客,毕竟那是一个几乎无人知道的内部博客。到代笔事发之后韩仁均才想到要焚尸灭迹,但已被网页快照存下,最终成了韩仁均代写的证据。

2012.11.27



“韩三篇”为韩仁均所写的铁证

18 11 2012年

新浪韩寒博客在去年12月23、24、26日连续发表三篇系统谈论自己的政治观点的文章《谈革命》、《说民主》、《要自由》,被新浪管理层吹捧为“历史文献”,在新浪博客、新浪微博重点推出,每篇点击率都超过100万,影响巨大,也引起广泛争议,被称为“韩三篇”,算得上是韩寒代笔事发之前韩家最辉煌的壮举。一贯为韩寒代笔狡辩并攻击“倒韩派”的韩家枪手“破破的桥”称三联明年还要出一本他研究“韩三篇”的专著呢。

韩寒小说和部分博客文章被证明是韩仁均或其他人代笔之后,韩寒无写作能力已可确定,文风中规中矩的韩三篇非韩寒所写是显然的。但韩三篇为何人代笔,却有各种猜测。昨天有网友发现“韩三篇”的第一篇《谈革命》为韩寒父亲韩仁均所写的铁证,下面我综合一下各位网友和我本人发现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证据。

《谈革命》一文2011-12-23 06:09:34“首发”于韩寒的新浪博客(ID:twocold)。但在其发出的41分钟前,该文已于2011-12-23 05:28发在新浪博客一个几乎无人知道、访问量很低的博客上(此前访问量只有117),ID为fjfh6602。fjfh6602的博客还登有“韩寒”的其他博文。这个秘密被网友发现后,fjfh6602的博客已经被清空:

http://blog.sina.com.cn/fjfh6602

但在腾讯搜索引擎soso.com搜索”fjfh6602 sina 我的2011″,仍能搜出这篇博文。

比较两篇博文,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有几十处修改。那么“韩寒”博文时间滞后“fjfh6602”博文41分钟,会不会是因为修改导致的?不会,在新浪博客修改博文,并不会改变最初发表的时间。有没有可能是“韩寒”博文修改后,删掉原版,重新发表呢?也不是。“韩寒”博文发表后,就被广泛转载,有的转载的是和“fjfh6602”博文一样的版本,例如:

http://blog.sunnyboy.me/2011/12/23/13206/

上述转载给出了“韩寒”《谈革命》的新浪博客链接和发表时间,和现在看到的一致,说明“韩寒”未删过博文。

所以上述证据可证明,《谈革命》一文最先登在fjfh6602的新浪博客上,41分钟后再发表在韩寒的新浪博客上,后来有人又在韩寒的新浪博客上做了几十处修改,修改时间不详。

那么fjfh6602的新浪博客是何人所有?多条证据都指向韩仁均:

一、fjfh6602的新浪博客上的微博链接为韩仁均的新浪微博。

二、fjfh6602的博文虽然已经删光了,但是fjfh6602的播客还没有删,在我写这篇文章时还放着两段视频:

http://you.video.sina.com.cn/fjfh6602

这两段视频是韩仁均微博上链接过的韩仁均所拍的视频,ID、链接相同。

三、fjfh是“韩”字的五笔编码。众所周知,韩仁均用五笔编码打字,韩寒则自称不会五笔编码,用拼音打字。

四、韩仁均的支付宝帐号对应的电子邮址为fjfh6602@163.com。

五、网货交易会网站http://www.alihz.com/ 收录“韩寒的书店”(出售韩寒作品的淘宝店)的店主为韩仁均,电子邮址为fjfh6602@sina.com:

http://www.alihz.com/list.php?catid=250

六、“韩寒的书店”淘宝店曾在2010年11月20日招聘店员,留下的联系邮址也是fjfh6602@sina.com。

可见fjfh6602这个罕见的组合是韩仁均在网上各种场合使用的ID,“fjfh6602的博客”即为韩仁均秘密使用的新浪博客。另,比较“韩寒”与“fjfh6602”两个版本的《谈革命》,也可发现韩仁均代笔的蛛丝马迹,例如fjfh6602版的“历史曾经给过中国机会,如今的局面则是我们父辈的选择”,在“韩寒”版中“父辈”改成“爷辈”,正说明《谈革命》的原作者与韩寒差了一辈。

目前能检索出来的“fjfh6602的博客”文章,除了《说革命》,还有一篇《2012年01月08日》,发表时间2012-01-08 06:09。2分钟后,该文发表在“韩寒”博客上,标题改为《我的2011》。

总之,fjfh6602的博客为韩仁均的博客,《说革命》等署名“韩寒”的文章最先秘密发表在该博客上(说“秘密”,是因为此前该博客几乎没人看,显然是个内部人才知道的博客),之后再发表在“韩寒”博客上,在“韩寒”博客发表的文章有的经过润色,直接在“韩寒”博客上改,而fjfh6602的博客为原版。韩寒的《谈革命》(以及观点、文风相同的“韩三篇”的另两篇)为韩仁均所写,是可以肯定的。至于后来经过了何许人的修改(包括改掉露马脚的语句),则难以肯定,因为韩寒自称有多人掌握其博客密码、可以直接修改其博文。但修改者不可能是韩寒,也可肯定,因为他无此写作能力。

2012.11.17

和讯博客首发



约翰·马多克斯捍卫科学奖获奖感言

9 11 2012年

(英国《自然》杂志和英国科普组织“理解科学”(Sense about Science)联合评选,为纪念《自然》已故总编John Maddox新设的约翰·马多克斯捍卫科学奖,于今年11月6日首次颁发,我和英国精神病科医生Simon Wessely为获奖者。)

得约翰·马多克斯奖我深感荣幸。在中国科学面临着来自迷信、伪科学、反科学和科学不端行为的巨大挑战。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意识到这是个大问题,正站出来捍卫科学。我把这个奖励视为国际科学界对我们的努力的认可,我对此深表谢意。谢谢。

I’m truly honoured to receive the John Maddox Prize. Science in China faces great challenges from superstition, psuedoscience, anti-science and scientific misconduct.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Chinese people who realise this is a big problem and are standing up for science. I consider this award as an acknowledgement of our effor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science community and I deeply appreciate it. Thank you.



方舟子起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首席隐私官谭晓生、产品总监陶伟华诉状

23 10 2012年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05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9627171
被告:周鸿祎,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联系电话:5878100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周鸿祎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周鸿祎”(域名http://weibo.com/zhouhongyi和http://weibo.com/1708942053)的侵权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网址包括:
http://weibo.com/1708942053/yFWqQvQ2u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D6g0XT1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CZ6aqaP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D9W7c0g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kt4zLn7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alas8×8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9GOehjL
http://weibo.com/1708942053/z09DlnGiV
http://weibo.com/1708942053/yFWqQvQ2u);
二、    判令被告周鸿祎在《人民日报》第一版及“新浪微博”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周鸿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周鸿祎赔偿原告公证书一千元;
五、    判令被告周鸿祎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六、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221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多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原告在社会上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周鸿祎是“新浪微博”网站(域名http://weibo.com/)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周鸿祎”(域名http://weibo.com/zhouhongyi和http://weibo.com/1708942053)的使用权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奇虎360董事长”;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董事长;曾被称为“流氓软件之父”,开发了著名的流氓软件“3721”。
被告在“新浪微博”蓄意炮制、捏造并发布了诽谤、侮辱原告的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1日 13:54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yFWqQvQ2u)声称:“这一次是方舟子,下一次还会有圆舟子,后面肯定还有一系列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的组合拳,目的都是趁立足未稳要灭了360搜索。一个牛奶里掺三聚氰胺的搜索公司有钱有势力,在幕后制造舆论造谣360,真正秉承其创始人神龟一样的风格”;同时转发含有“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打假斗士’,抹黑360安全浏览器,试图以此遏制360搜索的发展”,“百度花费巨额资金,动员其员工、公关公司和代理商,操控媒体资源,对360大肆诋毁抹黑”、 “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以所谓‘打假斗士’的身份,和司马南一唱一和,频频出言恶语攻击360安全浏览器,充当打击360的马前卒”等侵权内容的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2日 18:13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9DlnGiV)声称:“给360安全浏览器泼脏水的,方舟子不是第一个。有好多个朋友告诉我,不要理睬方舟子,一旦被他咬住没法摆脱。我们也犹豫过,但是当我们看到方舟子再三以不实材料污蔑360安全浏览器,而且背后有明显的操纵痕迹,我决定必须正面痛击这个疯子,并揭露出他幕后的黑手。先请看第一个长微博”。
2012年10月13日 21:48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kt4zLn7)声称:“关键是方肘子从来没用过360浏览器就拿着百度提供的抹黑谣言开始狂喷”。
2012年10月15日 20:56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CZ6aqaP)声称:“方舟子,你抹黑360一次,百度就把抹黑文章挂在百度新闻网站上,标题套红。方舟子的声明畅通无阻,360的声明被百度严令各网站删除。现在,又有力量愿意掏大钱替方舟子买版,请问方舟子,这到底是谁?”。
而事实上,原告对“360安全浏览器”的质疑也是基于诸多用户反映、IT业界人士、媒体批评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采集用户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的做法;且原告也只是依据相关事实建议“慎用360浏览器”,并没有诋毁抹黑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等。被告声称原告“给360安全浏览器泼脏水”、“以不实材料污蔑360安全浏览器”、“拿着百度提供的抹黑谣言开始狂喷”、“抹黑360”纯属子虚乌有,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诽谤、侮辱、抹黑原告。
“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机构认证” 并取得了新浪认证“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的微博客用户“360安全卫士”(域名http://e.weibo.com/qihoo)在2012年10月11日 20:15发布了题目为《360关于邀请方舟子担任搜索打假基金首席顾问的建议函》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e.weibo.com/1645903643/z010lvO0G)声称:“目前,搜索引擎结果中假医假药泛滥,众多用户上当受骗,轻者失财,重者丢命”;“如果您的打假真的是出于公益和良知,真的是‘没有一次是拿钱干的’,您一定会胸中正气浩然,义无反顾地愿意打击搜索结果中的假医假药,匡扶正义”;“360搜索虽然是市场中的新生力量,建立一个安全、干净的搜索环境一直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为此,我们将提供1000万元的资金,由权威机构成立基金进行专业管理。我们将建议该机构邀请方舟子先生担任首席顾问。考虑到您的知名度,我们建议该基金将您提供一份具有竞争力的报酬”。
2012年10月11日 20:49 被告转发上述微博信息且发布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1ei8W1s)声称:“有的搜索公司为了赚取暴利,不惜伤害用户的生命健康推广假医药网站。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更有效的市场竞争,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进来,齐心协力,才能割除毒瘤”。
2012年10月12日 19:58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ajX6xQL)声称:“第二个长微博:为什么建立打击搜索引擎假医疗基金?建立打击搜索引擎假医疗基金是360搜索的一项竞争策略,用户如果在百度搜索上因为买假医疗上网受骗,360愿意替李彦宏掏钱为用户提供经济援助。第二,360搜索不接受医疗广告,用户使用360搜索寻医问药就会减少上当的风险。目的就是,倒逼百度”。
2012年10月12日 20:01 被告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708942053/z0alas8×8)声称:“第三个长微博: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是测试方舟子是打假,还是假打 事实证明,方舟子以荒唐的理由拒绝出任基金首席顾问,他不是打假,而是假打”;“如果他不接受这项非常符合他身份的邀请,而且他也拿不出具有说服力的拒绝理由,那我们不得不怀疑他是别有目的地抹黑360安全浏览器”;“事实证明:方舟子不是质疑360安全浏览器,而是在抹黑”。
事实上, 原告从未以发表或不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为对价收受任何企业、个人的任何金钱或利益;且原告曾多次针对假医、假药进行批评揭发;此外,原告在2012年10月11日 22:34 声明表示:“我从来不拿别人的钱打假,即使掏出一亿出来请我当‘超首席顾问’也没有用”。原告是否接受“360安全卫士”的“邀请”担任所谓的“搜索打假基金首席顾问”完全是原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即原告有权按照个人意愿担任或不担任任何职务,原告完全没有义务按任何个人、单位或企业的要求,履行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被告声称“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是测试方舟子是打假,还是假打”,即可证明被告“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完全是一个虚假的要约,只是为了得出原告“假打”、“别有目的地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等荒谬的结论的目的;而被告声称“不接受这项非常符合他身份的邀请”,“那我们不得不怀疑他是别有目的地抹黑360安全浏览器”,“事实证明:方舟子不是质疑360安全浏览器,而是在抹黑”更是不符合逻辑的,完全是流氓的、强盗的逻辑,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肆意诽谤、侮辱、抹黑原告。
被告的微博信息中,虚构诸多内容,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且文中包含“疯子”、“方肘子”等攻击原告的侮辱词汇。截至原告起诉日,仅关注“周鸿祎”的微博客的人数即超过4187000人。该微博信息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
总之,被告公然发布诽谤、侮辱信息,对原告进行谩骂、丑化,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且,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被告的违法行为,覆盖面广、传播快,危害性大,对原告名誉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05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9627171
被告:谭晓生,男,1970年7月1日出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首席隐私官,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联系电话:5878100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谭晓生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360谭晓生”微博客的侵权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网址包括:
http://weibo.com/2664536953/yFWimxHfI
http://weibo.com/2664536953/yFWW65ntQ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8dwmJsr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9gI7oZ7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abtoErM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aq1wRmf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buUuU7Q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gkS9iRA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gw9×0p3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iygBWhk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39FH3Z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6pvv6x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w74KU4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EqoaCQ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LkgIl4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ZA6DWB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t6QCCp9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tjg6zMw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txa5Dge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yEjAF85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zErCI1e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A0Wlv2P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B8a55UA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CIvfYJL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CVDleSf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JZykclM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KhLqrRc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KYRynr8
http://weibo.com/2664536953/z0Mx3sJuY);
二、    判令被告谭晓生在《人民日报》第一版及“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谭晓生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谭晓生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元;
五、    判令被告谭晓生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六、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221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多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原告在社会上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谭晓生是“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360谭晓生”(域名http://weibo.com/u/2664536953)的使用权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奇虎360首席隐私官”。
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微博客上蓄意炮制、捏造并发布了诽谤、侮辱原告的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1日 14:44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yFWimxHfI)声称:“方舟子希望@周鸿祎 公开回应,真是可笑。方舟子刚开始‘质疑’360浏览器,360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在微博上解释,老周也给他短信说可以当面交流,答疑解惑。我们也请他的太太刘菊花沟通一下,结果方舟子根本就不理睬我们的善意沟通。为什么拒绝当面沟通?是拿钱了不好交代?还是为了重返新浪微博进行炒作?”。
2012年10月11日 16:22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yFWW65ntQ)声称:“长期以来,方舟子打假的一些做法受到诟病。最近,有关方舟子收取重庆黑钱的传言更引起大家的关注。方舟子说打假出于公益和良知,我建议方舟子到搜索行业里面来打假,这里是假医假药的重灾区。这样,打假斗士的头衔才算是实至名归。360和百度都有搜索,方舟子可以比较着打假!http://t.cn/GVLIY”。
2012年10月12日 14:36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z08dwmJsr)声称:“方舟子是一杆付费枪,幕后操纵者就是百度。百度利用方舟子当先锋,掀起舆论关注,百度再在自己的搜索引擎和新闻网站上主推360安全浏览器的负面文章。百度还半夜打电话给媒体人删除昨天360发表的声明。@朱光,你敢对天发誓没有干过这事吗?如果不是黑手,为什么心虚删稿?”。
2012年10月12日 17:17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z09gI7oZ7)声称:“方舟子明知谣言,仍然在继续传播谣言。@方舟子 声明中强调所谓‘没有为此收百度的黑钱’。@方舟子 的意思是:收了百度的钱,但不是因此收的!那是什么原因收取的呢?”。
2012年10月14日 20:18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z0tjg6zMw)声称:“方舟子造谣的内容,360都一一做了回应,详见:http://t.cn/zljMkFS 。方舟子的‘不正常’言行也一再证明其不是为了‘打假’,而是收钱‘抹黑’,与网友爆出方舟子收百度黑钱是一致的,请@方舟子 证明自己没有收黑钱”。
2012年10月15日 20:15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2664536953/z0CIvfYJL)声称:“【方舟子不是打假是抹黑】打假肯定需要查验真假。方舟子只要是有利于造谣抹黑的,不论真假,一概用之。对于方舟子而言,事实不重要,也不需证实。只是360的负面,即使是被证实是造谣,也要全部无条件转发。这显然不是‘打假’,而是竞争对手雇佣的黑打手,以维其主子对搜索的垄断地位”。
……
被告还发布了大量诽谤和误导的微博信息。
而事实上,原告从未以发表或不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为对价收受任何企业、个人的任何金钱或利益;而原告对“360安全浏览器”的质疑也是基于诸多用户反映、IT业界人士、媒体批评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采集用户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的做法;且原告也只是依据相关事实建议“慎用360浏览器”,并没有诋毁抹黑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等。被告声称原告“是拿钱了不好交代”、“方舟子收取重庆黑钱”、“方舟子是一杆付费枪,幕后操纵者就是百度”、“方舟子 的意思是:收了百度的钱,但不是因此收的”等纯属子虚乌有,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诽谤、侮辱、抹黑原告。
被告的微博信息中,虚构诸多内容,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该微博信息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
总之,被告公然发布诽谤、侮辱信息,对原告进行谩骂、丑化,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且,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被告的违法行为,覆盖面广、传播快,危害性大,对原告造成了难以相当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05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9627171
被告:陶伟华,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360安全浏览器产品总监,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联系电话:5878100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陶伟华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360陶伟华”微博客的侵权微博信息,以停止侵害(网址包括:
http://weibo.com/1667645563/z0j36aiZ2
http://weibo.com/1667645563/z0grqaB2Z
http://weibo.com/1667645563/z0jf75YvR
http://weibo.com/1667645563/z0k2bbL5Y);
二、    判令被告陶伟华在《人民日报》第一版及“新浪微博”网站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三、    判令被告陶伟华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四、    判令被告陶伟华赔偿原告公证费一千元;
五、    判令被告陶伟华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六、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221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多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原告在社会上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陶伟华是“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360陶伟华”(域名http://weibo.com/taoweihua)的使用权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360安全浏览器产品总监 陶伟华”。
被告在其“新浪微博”微博客上蓄意炮制、捏造并发布了诽谤、侮辱原告的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3日 11:32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667645563/z0grqaB2Z)声称:“自360推出搜索,360浏览器就不断遭到百度的造谣抹黑。作为百度雇佣军,方舟子应该很清楚这一点。方舟子微博上提到的卸载提示,大约在一个多月前的版本就已经有了。方舟子应该通过新旧版本对比验证,而不是胡乱指责‘360能随时向用户电脑发指令和参数’,打着打假幌子赤裸裸地造假”。
2012年10月13日 18:11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667645563/z0j36aiZ2)声称:“方舟子先生的‘打假’越来越像一场‘假打’闹剧,我还有必要在这里费劲巴拉的解释,给方舟子先生扫盲吗?是方舟子先生真的不懂,还是因为没法退钱?”。
2012年10月13日 18:40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667645563/z0jf75YvR)声称:“网上曝出方舟子收取百度黑钱,看来是有根据的!”。
2012年10月13日20:41 被告发布了微博信息(网址http://weibo.com/1667645563/z0k2bbL5Y)声称:“我开始相信‘方氏假打’的套路的确就是把谣言说1000遍、1000遍,然后就有人相信了”。
而事实上,原告从未以发表或不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为对价收受任何企业、个人的任何金钱或利益;而原告对“360安全浏览器”的质疑也是基于诸多用户反映、IT业界人士、媒体批评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采集用户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的做法;且原告也只是依据相关事实建议“慎用360浏览器”,并没有诋毁抹黑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等。被告声称原告“作为百度雇佣军”、“打着打假幌子赤裸裸地造假”、“方舟子收取百度黑钱,看来是有根据的”等纯属子虚乌有,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诽谤、侮辱、抹黑原告。
被告的微博信息中,虚构诸多内容,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该微博信息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
总之,被告公然发布诽谤、侮辱信息,对原告进行谩骂、丑化,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且,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被告的违法行为,覆盖面广、传播快,危害性大,对原告造成了难以相当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再说奇虎360是在辟谣还是在撒谎

18 10 2012年

360安全浏览器产品总监陶伟华写了一篇《长微博:针对方舟子先生质疑的技术答复》,里面充斥着IT术语,如果你不熟悉IT这一行,或没耐心看,就被绕晕了,还觉得他说得很专业、很有道理。其实不过还是老调重弹。我们来看两个关键的问题,一个是使用360软件登录微博、邮箱等发生与别人串号的问题,这被怀疑是360采集用户电脑中包括cookie在内的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所致;另一个是360服务器每隔5分钟就向用户电脑发送一个不存盘的插件问题,这被怀疑360服务器在远程操控客户端。

陶伟华声称登录串号是由于宽带服务商缓存出错所致的,与所用的浏览器无关。如果这样的话,那么由于IE在国内的使用人数是最多的(几家机构发布的数据表明IE在国内占有率在一半以上),用IE登录出现串号的报告应该最多才对,为什么报告登录串号的几乎都是360浏览器用户?有个别IE、谷歌浏览器用户报告登录串号,有可能是因为使用了360安全卫士。例如,@一马平川 前天反映他使用谷歌浏览器时进入了别人的微博帐号,但他装了360安全卫士。

南京理工大学水瓶驱蚊花露水在新浪微博上报告用360浏览器报名考研出现登录串号一事,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因为他当时做了对比实验,发现使用360浏览器时虽然能正常登录,但一刷新就跳到别人的帐号,而且能进入两个人的帐号,而改用别的浏览器则不会有问题。陶伟华的辩解主要针对这个人的报告,称在那条微博评论里有两人反映用Opera和IE登录也出现相同问题。但这两人都是在我提到水瓶这条微博(12日17:48)后半个小时内跑去那里发评论的,其中一个的微博无实质内容(微博只是在不停地发考研倒计时,居然也有1000多粉丝),另一个的微博此前一直在骂金山、百度,力挺360。这也能当证据?而且请注意,水瓶是登录的时候正常,刷新页面时才会跳到别人帐号,而且是能跳入两个人的帐号,用陶伟华提出的ISP缓存出错理论是根本无法解释的,因为按其理论,只有在刚刚登录时才会串号,而且只跟同一网络已事先登录的另一个人串,怎么可能出现水瓶这种情况?

360安全浏览器在今年5月28日发布的更新版本称“修复网易邮箱串号问题”,这是怎么回事?这不是承认登录网易邮箱会发生串号吗?如果不是其浏览器的问题如何修复?陶伟华辩称这是指的同一个人同时登录不同的网易邮箱发生的串号,不是指不同的人登录邮箱发生的串号。但是有360用户明确反映他们在登录邮箱时与别人串号。今年7月26日,丁泽宇在新浪微博上报告,他在使用360邮件通登录QQ邮箱时,突然发现与别人的邮箱发生串号。(http://weibo.com/1680371150/yucvBnDtN )当时360技术支持人员与他联系,但到9月该问题仍没解决。如果这是宽带ISP缓存出错,也是暂时的现象,怎么可能一直错两个月?就在9月13日,半黄绿柳在丁泽宇的微博下跟帖反映他也出现类似的问题,而且更惨,与另三个人的邮箱发生串号,“如果你自己的设置了自动登录,你的在别人那里就是可以自动登录的”,360技术人员和他联系也没能解决问题。请问陶伟华,如果是宽带ISP缓存出错,怎么可能4个人同时发生串号?

针对360服务器每隔5分钟就向客户端发送一个插件datadll.dll一事,360的“辟谣”声明称:“datedll.dll是360‘安全网银’数据组件,目的是防止用户使用网银时上当受骗,尤其能防范百度搜索推广的虚假网银。据羊城晚报等媒体近日报道(查看报道链接),用户使用百度搜索‘光大银行’,在搜索结果第一位的假网银被骗4万元。事实上,绝大多数访问假网银的消费者都是点击百度搜索结果被骗,为此360‘安全网银’组件需要判断用户是否是通过百度搜索访问网银,如果是通过百度搜索访问,360‘安全网银’将启用高级别防护模式,为用户提供最严格的安全措施。”

我查看了他们提供的《羊城晚报》报道,是今年10月11日登的,而@独立调查员 拦截到的“安全网银”插件的时间戳则是10月8日,难道360未卜先知预测到了《羊城晚报》会出这样一篇关于假网银网站的报道?360首席隐私官谭晓生后来又提供了两则更早一点的关于用户通过百度搜索找网站受骗的新闻报道,但一则是申请信用卡被骗,一则是买特价机票被骗。这和网银有什么关系?难道360的“安全网银”插件能够防范所有的金融诈骗?

陶伟华称,用伪装的“安全网银”插件监视百度,目的是为了防范百度搜索推广的虚假网银钓鱼网站,如果上的是从百度搜索到的网银网站就把保护提高到最高级别,而为了防范最新出现的钓鱼网站,这个插件每5分钟就要从服务器更新数据配置。这个解释非常荒唐。要判断一个网址是否冒充网银的最简单方法,是像谷歌服务器那样去和真实网银网址列表对比,发现假冒就直接拦截,你去监视百度搜索干什么?难道从百度搜索出来的网银全是假的?你既然监视的是用户上百度,而不是直接监视用户上钓鱼网站,每5分钟更新一次插件干什么?难道百度域名还会每5分钟变一次?银行网银插件都是下载后存在硬盘里的,为什么这个“安全网银”插件不下载后存在用户硬盘中,而只是放在内存里,让普通用户无法察觉?这岂不更像是一种间谍或木马软件?

根据@独立调查员 最新的监测,现在360服务器每5分钟向客户端发送的动态插件的文件说明不再是“安全网银”,而是改称“smartwiz”,但原始文件名仍然是datadll.dll,每5分钟发送一次,干完活就灭迹,用户无法察觉。那么这个插件现在又是在干什么?

一直有人问我有什么证据表明360在采集用户隐私数据和遥控客户端,这就是证据:登录串号是360采集用户隐私数据发生混乱的证据,而每隔5分钟悄悄发送不存盘的插件,就是遥控客户端的证据,因为他们可以随意地发送插件,更改插件功能,对客户端进行控制,而客户无法察觉。360对此的“辟谣”是没有说服力的,只是试图用一堆IT术语混淆视听。

去年11月,奇虎360两名工程师发现一卡通系统漏洞“充值”2600余元并刷卡消费分别获刑。当时360声称其技术部门研究一卡通系统时发现存在安全漏洞,报告给有关部门,这两名工程师曾参与研究,几个月后没能抵制诱惑利用该漏洞进行消费云。既然已经向有关部门报告有漏洞了,过了几个月居然还没堵上?你信吗?我们现在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案子了。有没有可能,这与360采集来的隐私数据或发送的插件有关?

2012.10.17.

和讯博客首发



起诉奇虎360侵害名誉权起诉状

17 10 2012年

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自由撰稿人、科普作家,住北京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48号北人泽洋大厦1005室,邮政编码:100022。代理人联系电话:59627171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联系电话:58781000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删除“360安全中心”网站(域名http://www.360.cn和http://www.360safe.com)、“360论坛”(域名http://bbs.360safe.com/forum.php)上题目为《[公告] 百度搜索抹黑360安全浏览器遏制360搜索,必是徒劳无益》(网址为http://bbs.360saf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8249)的侵权文章,以停止侵害;
二、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删除“新浪微博”网站上“360安全卫士”(域名http://e.weibo.com/qihoo)的侵权微博信息(网址为http://e.weibo.com/1645903643/yFVY6q3M4),以停止侵害;
三、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第一版及“360安全中心”网站、“360论坛”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四、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百万元;
五、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公证费二千元;
六、    判令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标的102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自由撰稿人,并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多年来原告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判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原告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原告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原告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络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原告在社会上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是“360安全中心”网站(域名http://www.360.cn和http://www.360safe.com)、“360论坛”(域名http://bbs.360safe.com/forum.php)的主办单位,对其网站负有管理义务;是“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机构认证”微博客用户“360安全卫士”(域名http://e.weibo.com/qihoo)的使用权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其创始人、董事长周鸿祎曾被称为“流氓软件之父”,开发了著名的流氓软件“3721”。

被告在其“360安全中心”网站、“360论坛”蓄意炮制、捏造并发布了诽谤、贬损原告的文章;同时在“新浪微博”中发布了相关微博信息。

2012年10月11日 13:54发布的微博信息(网址http://e.weibo.com/1645903643/yFVY6q3M4)声称:“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打假斗士’,抹黑360安全浏览器,试图以此遏制360搜索的发展”,“百度花费巨额资金,动员其员工、公关公司和代理商,操控媒体资源,对360大肆诋毁抹黑”, “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以所谓‘打假斗士’的身份,和司马南一唱一和,频频出言恶语攻击360安全浏览器,充当打击360的马前卒”。

2012年10月11日 14:22 “360论坛”用户、管理员“论坛管家_拉风”以“论坛公告”形式发布了《[公告] 百度搜索抹黑360安全浏览器遏制360搜索,必是徒劳无益》(网址http://bbs.360saf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8249)一文。文章内容与前述微博信息完全一致,该文在“360论坛”中“置顶”显示,且链接全文的题目出现在“360论坛”首页显要位置。文章除刊载在“360论坛”外,同时在被告主办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传播,且链接全文的题目出现在网站首页显要位置。

“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周鸿祎”的使用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奇虎360董事长”在2012年10月11日 15:05 转发了上述微博信息,并发布了微博信息“这一次是方舟子,下一次还会有圆舟子,后面肯定还有一系列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的组合拳,目的都是趁立足未稳要灭了360搜索。一个牛奶里掺三聚氰胺的搜索公司有钱有势力,在幕后制造舆论造谣360,真正秉承其创始人神龟一样的风格”。

在号称由被告“360安全中心”版权所有的diandi.com网站上曾发布《谣言暴晒场》一文,该文诽谤道:“打着打假幌子赤裸裸地造假”、“ 恰恰暴露了方舟子不是打假、而是收钱为百度假打360”……

而事实上,原告从未以发表或不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为对价收受任何企业、个人的任何金钱或利益;而原告对“360安全浏览器”的质疑也是基于诸多用户反映、IT业界人士、媒体批评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采集用户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的做法;且原告也只是依据相关事实建议“慎用360浏览器”,并没有诋毁抹黑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等。被告声称原告“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频频出言恶语攻击360安全浏览器,充当打击360的马前卒”、“对360大肆诋毁抹黑”纯属子虚乌有,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诽谤、贬损、抹黑原告。

被告在其网站、论坛的文章和微博信息中,虚构诸多内容,基本内容失实,使原告名誉受到损害。截至原告起诉日,仅“360论坛”显示该文的浏览量即超过15100人,且关注“360安全卫士”的人数即超过824000人,关注“周鸿祎”的微博客的人数即超过4141000人。该文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

总之,被告公然发布诽谤、侮辱信息,恶意造谣原告被人收买,对原告进行谩骂、丑化,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且,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被告的违法行为,覆盖面广、传播快,危害性大,对原告名誉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及时秉公审理并判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方是民(签字)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