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方舟子的《武汉法院成了肖氏反射弧?》,决定将当年的三篇博文放入我的博客中。
一.写在肖传国起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再次开庭之时
肖传国起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于今日再次开庭。近日我阅读了有关此案的大多数文章、肖的公开信以及新语丝网站上的《肖传国事件》,感到有些话不得不说。
首先,事出有因。在谈论某件事情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忽略那事情的缘由和起因。本案缘自中国科学院公布的2005年院士候选人名单的公告。肖传国榜上有名。 方舟子和一些网友对其院士候选资格表示质疑,这本身就是对我国增选院士工作的关心与爱护,所以是无可非议的。中国科学院公布候选人名单旨在加强社会各界对 评选院士工作的监督,这是纯洁院士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每一位候选人都应心悦诚服地接受质疑,并善意地作出解释。这是知识分子起码应有的素质。肖传国显然 没有做到这一点。不知法院在受理此案时,考虑没考虑这件事情的缘由?这关系到受理此案的动机和出发点。也不知中国科学院对此案是怎么看的?你们在公布院士 候选人名单时是否已有规定:对候选人提意见者不许打击报复呢?
其次,关于名誉权。在方舟子众多揭露学术造假包括对肖传国的评论文章中,常常是以事实揭露造假者的真相,当然无须用歪曲、捏造、咒骂来侮辱性地贬低他人。 他语言犀利,却无伤大雅。另外,“当评论人引述的相关事物(即或)与事实有出入而评论文章又无不当措辞的,应属正当议论范畴,撰写评论文章的人的行为不构 成侵权(见《中国公民权利手册》)”。对已有结论的东西如某项科研成果等提出质疑,当然也不构成侵权。综上所述,判定方舟子名誉侵权是不成立的。《中国公 民权利手册》中还特别提到:“任何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同时应当想到其他公民同样享有此项权利,互相都应尊重彼此的名誉权和保证这项权利的完整性。”所 以,被告的律师应将《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提交法庭,让本该公正的法官来认定这一连孩子都能辨别的是非问题——到底是方舟子侵 犯了肖传国的名誉权,还是肖传国侵犯了方舟子的名誉权呢?!
最后,目前学术腐败越来越猖狂。一个原因就是没有从法律上给学术造假者以应有的制裁。韩国黄禺锡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有关人类胚胎干细胞的论文中的造 假行为在去年底大白于天下。5月12日,韩国检察机关对黄禺锡正式提起诉讼。相比之下,我们对学术造假事件却很少曝光,就是曝光了也很少处理,就是处理了 也是不得已,也是淡化处理,也是处理学生不处理教授、处理教授不处理院士,也是不敢承认方舟子网站在其中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很少有造假者被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而学术打假者却遭起诉,有的正以“法律”的名义受到打击与迫害。中国学术反腐斗争的历史是悲壮的。因为悲壮,所以伟大。
学术造假者极其代言人、保护伞和他们的利益集团一直想致方舟子于死地而后快。但是,不管本案审判的是什么结果,他们的目的永远也不会得逞。
(发表于2006年7月7日)
2009年8月11日 at 6:12 am
一切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们,此时都不应该沉默了!
2009年8月11日 at 5:55 pm
呵呵,你可以不沉默。问题是,他们的态度是:当你没说过。你也无奈何
反正乌纱是上级给的,不是你等小民给的。那些政府组织的嘴脸已经近乎无赖,讲道理完全没用
2009年8月11日 at 8:05 pm
呵呵,造假的代价很小,获得的收益巨大,做的人应该不在少数。况且那所谓高高在上的教授所造的假,也不是普通常人能看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