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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第二十一条必须修改

2010年1月10日星期日

舟子的〈批评中医〉一书,我非常赞同,只有最后一段我有些意见,写在刮号里:

“人们有选择使用自己相信的医术的权利。

(但政府有限制不可靠医术行医资格的义务。)
由于目前中医还有广泛的民众基础,而且在某些时候还可以对现代医学技术有所补充,试图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取消中医,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

(也许不现实,但很有必要。我们的人大代表可以有开倒车的使用繁体字的所谓提案,想来也可以有开顺车的提案,我希望有一天出现要求修改《 宪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提案。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当然要发展现代医药。把 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并列,是画蛇添足,其实就是陪绑,其实就是用一纸宪法扶植中医。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就做到的事情,我们的人大代表们,就没有一人有勇气去做吗?

即使不成功,你们也应该为历史留下记录,莫谓我中华无人。

 

人大代表们,你们应当惭愧,你们应当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