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的存档

请关注六、七十年代支内的老职工干部的生活

2009年1月25日星期日

请关注六、七十年代支内的老职工干部的生活

 

 

寒假期间走访了一些六、七十年代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号召,从上海各大企业抽调支援内地建设的职工干部。这些人目前都已年过七十了,这些人中,有些在对口支援的内地定居,也有一些目前在上海定居。这些老职工干部成为目前上海居民中的典型弱势群体,需要政府部门的关心和帮助,希望这一问题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这些老职工干部当初都是各行各业的工作积极分子,其中优秀党员干部占了很大比例。他们在那个时代完全是为了配合国家的战略布局奔赴各地创业的,他们为国家建设做出了个人牺牲,将他们一辈子的精力贡献给了国家建设。他们所吃的苦、所付出的贡献都要比留在上海工作的同行同事们要多得多。他们是我们这个国家建设的功臣,无论是在情理上还是在法规上,我们都理应善待他们。但是目前本市的这些老职工干部在生活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两点:

 

(1)            
退休工资水平远远低于当初留在上海的同行同事。当初没参加支内留在上海的职工干部目前的退休工资的平均水平大部分在1500-2000之间,而参加支内目前居住在本地的职工干部的退休工资却只有1000左右。这让他们感觉很不公平。如果我们的法规政策总是让国家建设的积极分子或功臣们吃亏,我们将失信于民,而失信于民的结果将是国有令而民不行。

 

(2)            
医疗保障待遇低于本地职工干部。这些支内职工干部感到不平的是,当初留在上海的同事们却能根据国家医疗保险政策一般门诊或住院治疗能享受超过90%医疗保险的待遇。但本市今年突然改变了原有的规定,将原来在本市报销50%,余下的由支内地企业解决的政策改为只能在本地报销50%。这对他们实在不太公平,引起了他们的严重不满。本人走访的不少职工干部已经对党和国家抱有怨言和不满,有的甚至言辞比较激烈。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引起本市政府领导层的重视,早日解决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努力。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提议

2009年1月10日星期六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提议

 

中国当下陈旧落后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办法已经严重束缚了科研生产力的发展,严重伤害了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其弊端简述如下:

 

(1)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研究经费与理工科相比向来“以少见长”,而各单位因管理条例的限制不得不对这些经费进行“管理”,而这些管理必然需要成本,这反映在每笔科研经费都需要支付“管理费”,这实际上减少了科研人员直接支配研究经费的数额,使得本来就捉襟见肘的研究经打了不少折扣;

 

(2)国外科研人员通常可以直接支配科研经费,通过科研经费承担研究助手或相关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或研究费,科研经费被直接用在刀刃上,其中主要是通过科研经费的使用,减少了项目主持人许多低水平的简单劳动,增加了更多的创新性研究。而我们的科研经费由于种种规定的限制,项目主持人无法将部分较为简单的科研工作转交给研究助手或博士研究生承担,不仅如此,他们甚至还需要因稻粱谋而兼职于一些低水平教学活动,以维持正常的生活需要。这无疑使得真正用于科研的时间和精力大打折扣,无法保重研究结果的水准。仅此一项,我国的科研工作者就输给了国外对手;

 

(3)由于“铁定的财务制度”,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通过“报销”渠道来实现,这无形中增加了大量的劳动成本,其中包括:一些小额发票的保管、签字、层层审核,据调查,许多科研人员手头都积压了不少小额发票,这些发票厚厚一叠加起来恐怕也不超过两三千元,但要整理起来逐一签字,再跑去找领导签字,然后在财务人员满眼生疑的严格审核之下,不仅浪费了大量科研时间,而且感受到人格的侮辱,实在令人生厌。我们的社会生产效率就在这些芝麻绿豆大小的发票报销中大大降低了。许多研究者出于学者的尊严,不得不放弃了这些发票的报销。而这些经济负担则直接转嫁到了研究者的生活费中。

 

(4)某些财务报销规定极不合理,例如坐出租车发票可以报销,而自驾车汽油费不能报销,此规则迫使研究人员放弃效率更高的自驾车而打出租车。同样单位的支出却得到了更低的效率;另一些规定则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预设前提上,预设了教授及研究人员都是不良之辈。例如要求报销会议差旅费时,不仅需要提供会议通知,还要提供会议论文,甚至提供登机牌,这不仅徒增了工作量,也伤害了科研人员的自尊心。参加学术会议的目的在于学习交流,即使没有会议论文,也应该允许研究者使用科研经费参加会议(甚至旁听会议)了解该领域目前的进展,利用会议机会拜访著名学者,进行一些学术交流活动,这应该是得到鼓励的行为,而在我们所谓的制度的规定下,都不得进行。更遑论利用经费进行必要的田野调查或其他学术访问,这很不利于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彻底取消财务部门对各种科研经费的“细节管理”,科研经费,尤其是省部级和国家项目的科研经费,直接由财务部门打入项目承担者个人银行账户,财务部门和研究主管部门可以对该研究项目经费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者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甚至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只要使用合理,与研究相关,一律放行。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放科研生产力,激发科研人员申报国家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供给他们一个高质量地完成科研项目的环境和条件,让他们能有一定的财力、时间和精力与国外同行交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