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为诬陷方舟子而恶意捏造篡改所谓“初审报告”
28 04 2011年《法治周末》在其诽谤文章中引述亦明收到的密歇根州立大学(MSU)学术诚信负责人的初审报告,如下:
“抄袭的指控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标准,第一个是定义标准,第二个是证据标准。关于定义标准,如果某人将他人以前发表过的文章融入自己的文章之中,但却没有做出说明,则这种行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本项指控达到了这个标准。”
亦明和曹明华曾先后断章取义公布过MSU“初审报告”的片段。将其公布过的内容合在一起是:
The DEFINITION of Misconduct provided in Section I. of the Procedures states: Misconduct means 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Plagiarism, or any other practice …
There are two criteria that must be met in order for the RIO to refer an Allegation to an Inquiry. The first criterion is definitional; the second is evidentiary. Regarding the definitional criterion, if an individual writes an assay and includes, without attribution, significant sections of an article published previously by someone else, this could constitute Misconduct. The first criterion has been met.
正确翻译是: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步骤》第一节“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指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伪造、篡改、抄袭以及其他行为……
学术诚信办公室(RIO)要将某指控提交进行调查必须符合两个标准,第一个是定义标准,第二个是证据标准。关于定义标准,如果某人将他人以前发表过的文章的重要部分融入自己的文章,但却没有做出说明,则这种行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第一个标准已达到。
两相对比可知,《法治周末》把是否启动调查标准的标准(被指控的行为应当是抄袭这种构成学术不端的行为,而不是其他违反道德或违犯法律的行为),篡改成了判断抄袭的指控是否成立的标准。
类比一下,就是:《法治周末》将立案标准篡改成了判案标准、并且给出了判决。相当于:
1. RIO“初审报告”:甲指控乙偷盗。司法机关是否立案要有两个标准,一是甲所指控的乙的行为(偷盗)应当是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是甲提供了可信证据。
2. MSU致方舟子备忘录:甲“没有可信的证据能够支撑他们的指控”,而且乙不在现场(“你的网上文章并不是为了满足大学学业的要求”)。
3. 《法治周末》的恶意翻译:乙偷盗成立。但乙的偷盗行为不是发生在甲所说的那个时间。
总之,《法治周末》所谓“抄袭的指控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标准……本项指控达到了这个标准”系恶意篡改,首、尾呼应的这各半句话是捏造的,以此造谣MSU已认定针对方舟子的“抄袭的指控成立”。事实上,即便按照方学家们断章取义公布过的原文,其中也根本不存在“抄袭的指控成立……”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