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社会乱象的根源是有法不依

当今中国社会乱象的根源是有法不依

(重建我们的精神家园4) 

我们在前面讨论过,要维持一个游戏的正常进行,就必须有一套游戏规则,且参加这个游戏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这套游戏规则。只要有人不遵守游戏规则,游戏便无法正常进行。如果有人违背了规则,要么重新建立规则,要么由裁判将此人暂时排除在游戏之外(作为一种惩罚),等到惩罚足以使违反规则者接受并愿意遵守规则为止,以保证游戏的公正性。

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一套游戏的正常进行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如果要使一个社会正常运转,就必须有一套维持这个社会的规则。这套规则的下限便是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中,最基础的法律,或者最高的法律便是宪法。在法律系统中,任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任何团体或组织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违。

如果中国社会要正常运转,就必须完全尊重宪法(否则就必须修改宪法),如果有谁不愿意接受宪法,可以用脚投票。否则请必须接受中国现行宪法的约束,任何人、任何团体或组织不得违背。这就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当今国内一些丑恶现象的来源——与下面的现象有关:某些人或某些团体组织违背了最高游戏规则(宪法)而又没有受到惩罚;甚至堂而皇之地凌驾于所有参加游戏者之上;甚至凌驾于游戏裁判(司法系统)之上(这本身就是在违背游戏规则);违背游戏规则却不受任何惩罚的体制。正是由于这种畸形现象的存在,才造成了当今国内社会民众普遍藐视法律,贪污腐败,行贿受贿,行政不作为,走私偷渡,造假制假,欺行霸市,杀人越货,恶意欺诈,偷窃抢劫,买卖人口,奴役童工,垄断行业,等等一系列乱象。为什么这么说?请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根据以上宪法的理解,从理论上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中国人民的意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是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也可以看作是人民的意志。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上实行的是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

但是中国偏偏就有超越以上各条宪法的现象。而且这种超越宪法规定的现象是普遍的,所有人都知道的。实际上存在比人民代表大会级别更高的会议,存在比各级行政首长更高的领导人或团体组织,所有行政长官必须接受他们的领导,他们甚至可以处分游戏裁判。这些都违背了宪法。

既然宪法都可以违背,并且无法得到制止甚至惩罚,那么整个中国还有什么不能违背的?其他所有的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国人视法律为儿戏也就可以理解了。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如果并不把法律当作必须遵循的规则,那和游戏中参加游戏的各方不遵守游戏规则有何不同?

如果在一场游戏中,某些拳头厉害者可以公然违反规则,而弱者虽然慑于强者不敢效仿公然违背,他们为了维持自己的游戏角色,就不得不采取作弊的手段。这样,所有参加游戏的人都已经不再遵守游戏规则。因此,这种游戏场实质上变成了强者可以为所欲为,弱者遭受欺凌的弱肉强食的射猎场,甚至屠宰场。原有的游戏已经不复存在,游戏的双方已经完全处于不对等状态。这种游戏应该结束。如果要进行公平合理的游戏,所有参加游戏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游戏规则,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人可以超越游戏规则。否则,这就不是游戏。

在当今中国,常见的违背宪法的现象还包括:

违背第五条中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违背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违背第三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违背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背第四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因此,宪法实际上是一纸空文。这便是当今中国所有社会乱象的总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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