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硕事件之我见
2008年11月18日星期二有两点不明白:
1 既然周黄用了假单位和假姓名何须动用警察,只须一句:请受害人本人或者委托人来协商不就结了?
2 既然周黄用了自己更换的CPU,那就属于诈骗了,为何又是无证据释放呢?
如果没有上面两项问题(我认为假单位和假姓名可能只是不是黄本人而已,否则受害人都没有,何来索赔?),那么不管周黄二人出于何种目的来采购笔记本,只要笔记本使用了不该使用的CPU这个事实存在,那么要多少钱都不能构成诈骗。只是华硕觉得不能接受可以选择不给,而周黄也有权采取下一步行动,使用法律程序索赔。
我本人倾向于周黄二人动机不纯,但是如果华硕没有问题,也不会让人家有通过合法手段发财的机会。既然被人家抓住小辫子就乖乖认错,以后不要做欺骗消费者的事才是上策。现在害得人家坐牢不说,自己的声誉估计也受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