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硕事件之我见
有两点不明白:
1 既然周黄用了假单位和假姓名何须动用警察,只须一句:请受害人本人或者委托人来协商不就结了?
2 既然周黄用了自己更换的CPU,那就属于诈骗了,为何又是无证据释放呢?
如果没有上面两项问题(我认为假单位和假姓名可能只是不是黄本人而已,否则受害人都没有,何来索赔?),那么不管周黄二人出于何种目的来采购笔记本,只要笔记本使用了不该使用的CPU这个事实存在,那么要多少钱都不能构成诈骗。只是华硕觉得不能接受可以选择不给,而周黄也有权采取下一步行动,使用法律程序索赔。
我本人倾向于周黄二人动机不纯,但是如果华硕没有问题,也不会让人家有通过合法手段发财的机会。既然被人家抓住小辫子就乖乖认错,以后不要做欺骗消费者的事才是上策。现在害得人家坐牢不说,自己的声誉估计也受了影响。
2008年11月20日于3:56 am
既然周黄用了自己更换的CPU,那就属于诈骗了,为何又是无证据释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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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周黄死不承认是自己更换的CPU,检察院又怎么能证明是其更换的呢?
按照无罪推断原则,这只能以证据不充分不起诉。
不起诉与免于起诉不同,检察院批捕周黄并非毫无法律依据--只是羁押时间过长不当--因为,按照华硕公布的录音,此二人的确不是在要求对消费权益伤害的赔偿,而是以“有强大媒体资源”曝光,会使对方蒙受巨大损失为威胁,索要不合理巨额金。这本身就是敲诈。案件中二人且假冒律师身份施加压力,假冒当事人身份(购买者是公司,而非所谓龙某)存在欺诈行为。
楼主认为“但是如果华硕没有问题,也不会让人家有通过合法手段发财的机会。既然被人家抓住小辫子就乖乖认错,”
但周黄二人的行为并不是合法行为,而是典型的敲诈。
我曾经遇见过一个案例,有一家B公司订了A公司的服务,合同执行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到该付危款时突然以服务质量不好拒付,并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对方出示了一大堆编造的服务文件声称是A公司给予的垃圾文件(对于司法部门来说,这无法证明是A公司给予的服务,还是其伪证。),A公司则持有合同规定的定期服务执行认同文件,作为可间接证明对方伪证的证据。结果,对方律师打电话给A公司,称这诉讼A公司必败诉,如果被告上法庭,不仅要赔钱,而且A公司作为大公司会成为媒体关心的热点,将会蒙受远远超过B公司索赔的巨大的声誉和利益的损失。但只要答应了B公司的要求付款,B公司可以撤诉。
A公司将该律师的电话录音交给了检察院。
检察院也是以敲诈罪立案调查。
但B公司声称并未聘请任何律师做此事,并撤回“索赔”要求,检察院因无法确定敲诈当事人而结束了调查。
至于华硕,不能排除有个别员工在公司产品里玩掉包的可能,但基本可排除系公司行为。因为其测试cpu数量太小,统统以假充真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值得公司考虑--这部分利益不会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吧,在220亿美元的营业额里占多大比例?就算其利润率只有1%--这是商业常识。
现在,中国民粹之风泛滥,似乎凡是弱势就是好人,殊不知看似弱势者中间恶棍大有人在,而一味以弱势与否定是非,同样对法治构成伤害。
2008年11月20日于9:10 am
只要周黄死不承认是自己更换的CPU,检察院又怎么能证明是其更换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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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要自己死不承认,那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免予起诉呢?
2008年11月20日于9:38 am
http://tech.qq.com/a/20081119/000234.htm
华硕首度披露黄静事件七大原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