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弊端和改革办法
美国总统是由选举人团投票产生的。选举人由各个州派出,每个州分到的选举人的票数根据这个州的国会议员的人数来定。例如,加州有52个众议员、2个参议员,就分到54张选举人票。全国加起来总共有538张选举人票,如果某个总统候选人获得的选举人票数过半,达到270张,就当选了。
这种特殊的总统选举制度有很大的弊端。第一个弊端,它违背了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导致人口多的州比人口少的州更不具有代表性。加州4000万人口只分配到54张选举人票,相当于每70多万选民才分到1张选举人票。而小州人口再少也至少有3个国会议员(2个参议员、1个众议员),也就至少有3张选举人票。人口最少的怀俄明州总共才58万人口,却有3张选举人票,也就是不到20万人就分配到1张选举人票,而加州是70多万人分到1张选举人票,所以这个制度对人口多的州不公平。
第二个弊端,它会导致选举人团的选举结果跟全国选举点票的结果不一致,有可能出现总统候选人输了全国的选票还是当选了。这在美国历史上出现过几次,最近的两次,一次是2000年,一次是2016年,小布什、川普的全国选票分别输给了戈尔、希拉里,但还是当选。
第三个弊端,由于美国大部分的州(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实行的是赢者通吃的原则,赢得了本州,这一州的选举人票就全都给这个候选人,导致决定总统选举的就那么几个摇摆州,所以每一次选举都把资源投到那几个摇摆州。就像这次选举,两党的总统候选人都只去七个摇摆州搞竞选活动,其他州没有必要去,让摇摆州显得过于重要,其他州被忽略了。
因为选举人团制有这些弊端,所以应该改革。以前也有别的国家采取类似选举人团制度选总统,后来全都改了,就剩下美国还采取这种制度。美国并不是不想改,历史上也曾多次想过改革选举人团制度,但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宪法规定的,美国修宪跟别的国家不同,极其困难,所以从来没有成功过。
不过,也并不是只有修改宪法,才能改变目前的选举制度。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怎样产生选举人,选举人产生方式是由各州的法律自己规定的,所以可以通过改变选举人产生的方式让选举人投票的结果跟全国的点票结果一致。从2006年开始有人推动这个做法,让各州通过法律,规定本州的选举人票给谁不看本州的选举结果,而看全国的选举结果,不管本州投票的结果是哪个候选人获胜,只把选举人票全部给在全国票数获胜的总统候选人。但是有一个前提,必须等到通过这种法律的州的选举人票数加起来超过一半,也就是至少达到270张,这样的法律才能生效。
到目前为止,总共有17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通过了这样的法律,选举人票数加起来还没有达到270,法律也就没有生效。现在通过的州全是蓝州,也就是民主党的州,以后有可能通过这种法律的州也都会是民主党的州,选举人票数加起来还是不够,达不到270张。共和党的州不可能通过这样的法律,因为从2004年以来,共和党就再也没有赢过全国的票数,所以把选举人产生的办法改成与全国的选票对齐,就要等民主党的州超过共和党的州才有可能。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得克萨斯变成蓝州。得克萨斯现在是浅红州,以后会变成摇摆州,再以后就会变成蓝州。得克萨斯有40张选举人票,是选举人票数第二多的州。如果加州和得州两个最大的州都成了蓝州,那么每次选举不管还有没有摇摆州,都决定不了选举的结果,都是民主党当总统,那么共和党就会同意改变选举人制度,改算全国的选票。全国选票的投票结果,两党的候选人都差不多。虽然从2004年以来都是民主党候选人的全国选票多于共和党,但是差别没那么大,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党还有望获胜,否则就没戏了。
2024.08.30录制
2024.10.23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