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疟原虫治疗癌症”试验违背医学伦理

我在《“用疟疾治愈病危晚期癌症”可不可信?》一文中谈到,中科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教授陈小平宣布通过让人感染疟原虫来治愈晚期癌症,其结果是不可轻信的。但是仍然有很多癌症患者及其亲属相信陈小平。据报道,在消息传出后,有两万多名癌症患者蜂拥而去,请求报名加入陈小平的“疟原虫治疗癌症”试验 。有一个癌症患者家属说:我父亲已是癌症晚期,没有很好的治疗方法,我们这是“死马当活马医”,不管有没有效都要试一试。的确,很多癌症晚期患者及其家属抱着的就是这种“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让无数的医疗骗子、保健骗子有了市场,再荒唐的、再不可信的治疗癌症方法,都能推销出去。

 

我们可以理解这种无奈的心态。但是癌症晚期的病人即使已经没有了可以治好的希望,也还可以接受规范的治疗来缓解痛苦,提高生活质量。如果不死心,还要去尝试效果不明的新疗法,那么也应该选择那些已知比较安全的疗法,以免对身体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带来新的痛苦。“疟原虫治疗癌症”很显然不是一种安全的疗法,而是已知会对患者造成重大伤害的,因为它是要有意让患者感染疟原虫诱发疟疾,而疟疾是一种非常凶险的传染病,让患者感到痛苦,甚至致命。

 

医学伦理有一条公认的原则,叫做“不伤害原则”。这源于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的教导:医生在治疗疾病时,要慎重做出选择,要么对病人有益,要么不对病人造成伤害。或者说,如果一种治疗,其害处的确定性大于好处的确定性,那么宁愿不做治疗,以免对病人造成伤害。就“疟原虫治疗癌症”的试验而言,它对病人的害处——导致疟疾——是明显而且确定的,而对病人的好处——治好癌症——是不明显、不确定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不伤害原则”,就不应该做治疗。

 

当然,任何疗法都可能对病人造成或大或小的伤害,并不是有明显、确定的害处的疗法就不能采用,关键在于,必须要证明这种疗法的合理性,让人相信它能够给病人带来明显的、超过害处的好处。对临床治疗来说,它必须是已经被临床试验证明了是有效的,而在做临床试验之前,也必须证明了这种临床试验是合理的、很可能有效的。

 

那么要怎样证明临床试验的合理性呢?首先,必须机理比较明确,其次,要做过体外实验和动物实验证明它是有效的。我们再来看“疟原虫治疗癌症”,它的机理是模糊不清的,不符合已知的癌症生物学知识。其次,陈小平没有为此做过体外实验,只做过动物实验,发表过两篇论文。我看了他的这两篇论文,其实验结果并没有证明疟原虫能够治疗癌症。根据陈小平报告的结果,那些感染了疟原虫的实验动物,肿瘤细胞并没有被杀死,甚至肿瘤细胞的生长也没有受到抑制,肿瘤还在继续增长,只不过和对照组相比,增长得比较慢而已,增长速度大约是对照组的三分之一到一半。奇怪的是,陈小平在2011年报道说,在20只感染了疟原虫的小鼠中,有1-2只的肿瘤出现了缩小。那么究竟是1只还是2只?难道连肿瘤有没有缩小他都不敢确定,只能含糊地说一、两只?他究竟做没做过这个动物实验?如果做过了,怎么连究竟是一只还是两只都不确定?

 

可见,这种经不起推敲的动物实验结果,是不能作为人体临床试验的依据的。陈小平还有一个依据,说他比较过,在那些疟疾发病率高的地区,癌症的死亡率反而比较低。疟疾发病率高的地区都是落后地区,对癌症的统计也就很不完善,陈小平如何能保证它们的癌症死亡率是准确的?而没有存在大量的漏报?而且在落后地区,人们平均寿命比较短,而癌症的发病率是随着寿命的增加而增多的,那么在落后地区,癌症死亡率相对比较低,又有什么奇怪的?这种存在大量混淆变量的比较,并不能说明因果关系,也不能作为人体临床试验的依据。在疟疾流行的地区,应该有大量的癌症病人感染了疟疾吧?陈小平如果真想搞明白这个问题,何不先去调查一下那些感染了疟疾的癌症病人是不是真的死亡率比没有感染疟疾的癌症病人低?事实上,有的研究发现,疟原虫感染增加患肿瘤的风险。

 

在没有能够证明有明显的好处的情况下,贸然从事肯定能够给病人带来重大伤害的人体临床试验,是不道德的。这也不是陈小平第一次从事这种不道德的人体临床试验了。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他就曾经和美国医生合作,在中国搞过用疟原虫治疗艾滋病和癌症的人体临床试验,那一次甚至连动物实验都没有做过。当时陈小平报道过癌症试验的结果,说是7例有2例得到部分缓解,而艾滋病试验的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死去的中国艾滋病人是不会说话的。20多年过去了,陈小平依然热衷于拿中国病人当试验品,这一次在媒体炒作下,试验品多得他用不完了。

 

201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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