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定义的方法说起

   
前天的一篇评论李肇星教授前外长的博文被性浪删除了。——再一次说明我们还缺乏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的基本权利——说话的权利。我不得不表示抗议!

   
今天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探讨一下前天被删除的那个问题。

所有受过严格训练的学者都是到怎么下定义,通常使用的定义方法是:被定义项=种差+临近的上位属概念。例如:人是有思维、有语言、能制造并使用工具的动物。在这个定义中,“人”是被定义项,“动物”是人的临近上位属概念,种差是“有思维、有语言、能制造并使用工具”。种差也是被定义项的属性,这些反映事物本质属性(或区别于其它相邻概念的特征)需要穷举。因此,凡是定义,其“是”两边的项目外延相等,也因此可以互换位置。这与“人是动物”不同,这不是定义,因此两边不能互换,因为其外延不等。

我们在回答:“什么是X”,“或者X是什么”,这样的问题,通常需要下定义。而这样的问题本身也就意味着需要一个定义来满足它。

现在来看李外长的“什么是人权”这个问题,我们就知道,这需要一个定义。“什么”必须回答“人权”的所有属性。一旦这个“什么”成立,它就构成“人权”的内涵。因此,什么不仅是“人权”的充分条件,而且是“人权”的必要条件,即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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