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的性质认定问题

关于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案件,在武汉的法院判决之后,胡锡进评论说,武汉大学应该撤销当初对肖明瑫同学的处分,还肖同学清白,为他恢复名誉。胡锡进很肯定地说这事是板上钉钉的,相信武汉大学一定会纠错。

 

首先,这个案子是民事诉讼,原告败诉了,只能说明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不等于就为被告恢复了名誉。

 

其次,法院的判决只是认定肖同学的性骚扰不成立,而武汉大学当初处分肖同学的理由并不是说他性骚扰,而是说他有不雅行为。在公共场所频繁地触摸阴部,难道不是不雅行为吗?特别是在女生面前这么做,当然是不雅的。难道胡锡进认为这不是不雅行为?他为什么要武汉大学撤销对肖同学的处分呢?难道胡锡进也有在公共场所频繁地触摸阴部的癖好吗?

 

第三,在去年,肖明瑫曾经起诉湖北教育厅和武汉大学,要求撤销对他的处分,但是一审二审都败诉了,胡锡进这么相信中国法院的判决,之前的终审判决,是不是证明了武汉大学的处分是正确的呢?胡锡进为什么要求武汉大学撤销处分呢?

 

很多人都说武汉法院的这个判决下来了之后证明了杨同学是诬告肖同学,其实这是民事案,本来就无所谓诬告,何况杨同学并没有捏造证据、事实,只是对事实的性质的认定跟法官有不同的看法。对于肖同学在图书馆频繁地触摸阴部这个事实,杨同学认为是在自慰,而肖同学一开始也没有辩解,承认自己做了下流事,在接受校方调查时也承认有不雅行为,一直过了三个月才想出了患有湿疹在挠痒这个理由。在这之前,他没有提出这个理由,杨同学认为他是在自慰,这能叫诬告吗?即使这个理由现在被武汉的法院认可了,也不等于杨同学就要认可。也有很多人,例如我就认为那不是在挠痒痒,而是在自慰,因为它符合自慰的特征,不符合挠痒痒以及什么挤压止痒的特征。

 

还有人说既然对这个事件的性质没法百分之百地认定,那么就应该疑罪从无。这些人知道了有疑罪从无这个说法,就到处乱套。疑罪从无针对的是刑事案,但是这个案子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案对于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刑事案要求证据非常确凿,按美国的说法必须有超出了合理怀疑才能够定罪。而民事案无所谓定罪,而是定过错,其次,民事案对于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比较低,不需要超出合理的怀疑,只要可能性比较高,就可以定过错。

 

而这个案子即使是按刑事案的标准来衡量,也是证据非常确凿的。有视频,有录音,有当事人亲笔写的承认自己有错的道歉信,有证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这些证据完全可以定罪。

 

这个案件的性质究竟是怎么样的?首先我们对两个基本的事实应该有共识,才有必要来讨论这个案件的性质。如果对于这两个事实都不认可的话,就没有必要讨论了。

 

第一个事实是肖同学当时是在对杨同学进行偷拍,因为肖同学亲口承认了。杨同学过来找他对质,还没有指责肖同学究竟干了什么事,肖同学就不打自招,马上说对不起,偷拍了姐姐的身体部位,表示会帮助马上删了,而且不停求饶,说自己是一时冲动,希望能够放过他,能够私了,甚至提出来给予经济赔偿,要求不要把这事告诉给辅导员,更不要告诉他妈妈,说他妈妈的心血都在这了,等等。

 

后来肖同学要翻供,说自己想要息事宁人尽早离开图书馆才那么说的。他又不是一个傻子,如果啥事都没做的话,别人找来,他怎么不先问清楚是怎么回事,第一反应却是不打自招地承认自己偷拍了对方的身体部位,而且主动提出来要马上删除,如果真的要他删的话,他没有拍怎么删?

 

至于杨同学当时没有在肖同学的手机上找到偷拍的证据,有很合理的解释,因为肖同学拍完了之后很可能就把它隐藏了或者上传云端了,在中国有很多这种可以直接上传云端或者拍完了马上就在手机里面隐藏的偷拍软件、偷拍工具,所以肖同学才主动提出要帮助删除。

 

第二个事实,肖同学当时是在自慰,不是什么挠痒痒。对此,我上次已经分析过了,就不再多说了。确认了这两点事实之后,接下来就要对性质做一个判断。

 

武汉的法院认为肖同学的所作所为对杨同学不具有针对性,所以性骚扰不成立。其实肖同学对杨同学是有针对性的,因为他们坐的图书馆的那个地方是可以自己选座位的,而肖同学特地选在了坐在杨同学的对面,而且是单桌对面,两次都坐在了她的对面,这就具有针对性。

 

虽然具有针对性,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是性骚扰,因为性骚扰有一个特征,言行公开地针对受害人,而肖同学对杨同学没有说话,所以不存在言论,行为又是隐秘的,不管是偷拍还是自慰,都是不想让杨同学知道,被发现了还惊慌失措。所以这不属于骚扰。

 

这个事件的性质不应该定为是性骚扰,那么是属于什么呢?是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偷拍别人的身体部位侵犯了隐私,违反了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有明文规定对于偷拍、侵犯隐私的行为要怎么处罚。

 

其次,在公开场合自慰的性质要怎么认定?如果是发生在加州的话,就容易认定,这种行为属于公开猥亵行为,是轻罪,最高可以判6个月、罚款1000美元。很多国家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在中国有一点麻烦。我查了中国的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居然对公开场合的性行为没有明文禁止,但是显然中国不会容忍公开场合的性行为,那么遇到了要怎么处罚呢?

 

如果暴露了身体的隐私部位,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倒是有一条过度暴露身体,可以根据这条处罚。但是很多性行为是不需要暴露身体的,就像肖某的这种行为,没有暴露身体,应该根据哪一条来处罚呢?难道就因此可以容忍公共场所的不暴露身体的性行为,个人的或者是两人的、多人的这种做法吗?显然也不行,那难道就没法处理了?只能动用万能的寻衅滋事罪了。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还是应该明文禁止公开场合的猥亵行为、性行为、下流行为。

 

但是不管怎样,中国的公安机关是不会去管这种事情的。当初杨同学没有报警,说是要给肖同学一个改正的机会。即使她当时报警了,警察很可能也不会处理,何况现在已经过去了这么久了,中国的警察更不会去找事了,所以别指望公安机关会对这种他们认为是小事的事情,会进行处理。

 

但是学校完全可以处理。学校的确做了处理了,认定了是不雅行为,但是给的处分轻得不能再轻,只是记过。按照肖同学行为的性质的严重性,应该开除学籍才对。但是现在即使是这个记过的处分都未必保得住了,胡锡进不是要求武汉大学撤销这个处分吗?武汉大学校长把球踢给了上级,说要怎么处理要听上级的指示,也许大领导一发话真的就撤销了处分。

 

总之,这个案件证据很确凿,本来是不应该有什么争议的,但是由于中国还是一个保护渣男的中世纪的社会,所以引起了这么大的争议和风波。一个证据非常确凿的性犯罪的案件却在中国被炒成了一个冤案,而那个变态的渣男现在居然成了一朵白莲花、一个受害者了,揭露的人反而遭到了网暴,为揭露的人说话的人也遭到了网暴。这两天就有很多人翻墙过来骂我,以为我也会怕网暴。

 

还有一些王志安的粉丝过来向我宣布,说王志安已经证明了肖同学是被冤枉的。王志安以前还证明了董志民是被冤枉的,姜萍是数学天才呢。一个智商不满70的家暴男的证明能够说明什么问题?相信这种证明的人,不仅智商不满60,而且还是对变态的渣男共情的渣男。

 

2025.8.4.录制

 

2025.8.22.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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