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证据和动机问题

我上次评论了“大同订婚强奸案”之后,有不少人跑来骂我。这是意料之中的。我说了,中国社会本质上还是中世纪,那么有很多男人去支持强奸犯、与强奸犯共情,有什么奇怪的呢?从留言看,这些跑来骂我的人当中有一些还是王志安的粉丝。从留言可以看出,王志安也在为强奸犯席某喊冤叫屈。王志安作为一个家暴男,以前跟“徐州铁链女事件”中的董志民共情,现在与一个强奸犯共情,这也是完全在意料之中的。

 

这些为强奸犯辩护的人,一个个都变成了基因检测专家,都说从女方的内裤、阴道里没有检测出STR分型,怎么能够说是强奸呢?STR分型指的是在人的基因组里有很多短的核苷酸序列重复很多次,而每个人的这种STR序列都不一样。所以要检测某一个DNA是属于某一个人的,一个常用的检测方法就是检测里面的STR序列是不是跟这个人的相符。所谓能够检测出STR分型,指的就是检测出某一个人的DNA。这些强奸犯支持者怎么不简单地说没有检测出男方的DNA,却要讲什么没有检测出男方的STR分型?因为这些人其实不懂什么是STR分型,是因为这个案件第一次听说有STR分型,不讲DNA而讲STR分型,显得很高深,能够把人吓唬住。

 

如果能够在阴道里检测出男方DNA,那么可以作为两人有性交行为的证据,如此而已。但是检测不到男方DNA并不能证明没有强奸。也就是说检测到男方DNA只能作为充分条件,不能作为必要条件。有很多的原因可以导致检测的结果是阴性,何况取样是在5月5日才去取的,而强奸是在5月2日发生的,已经过了几天了,完全有可能在阴道里已经取不到男方DNA了。阳性的结果有信息量,阴性的结果是没有信息量的,因为有很多的因素会导致阴性的结果。检测不到DNA不等于没有发生过强奸,不等于没有曾经有过DNA。何况在床单的精斑上检测到了女方的DNA,说明精液接触过女方的身体,这是阳性结果,可以作为强奸的证据。那么这些强奸犯支持者怎么不去提在床单的精斑上检测出了女方的STR分型了?

 

这个案件证据是非常确凿的。有口供(男方事后承认强奸了,还被录音录下来),有人证,有物证,受害人的身体有伤(手和两臂有瘀青)。事后受害人曾经跑出去喊救命,被席某某强行拽回去,被监控录像拍下来了。受害人事后点燃柜子、窗帘,都留下了痕迹。所以这个案子各方面的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实际上强奸的案子很少有这么完整的证据,有的只有人证、口供,没有物证。就像美国引发了“我也是”运动的韦恩斯坦强奸案,那是好多年前的事了,哪来的物证?只有人证、口供了,但是同样能判韦恩斯坦多年前强奸过女演员。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支持韦恩斯坦的人会更多,更认为这个案子是污蔑、陷害强奸犯。

 

如果受害人要去污蔑强奸犯的话,她有什么动机呢?前一天才订婚,第二天就去诬告男的强奸,有这个必要吗?男方的家人,还有这些强奸犯的支持者,倒是想出了一个动机,说是本来两个人是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提出来要求在结婚之后马上就在婚房的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席某某不愿意,所以女方诬陷他强奸。前一天订婚的时候已经签过协议了,在结婚一年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即使女方提出来一结婚就加上名字,她还是想要跟男的结婚的,只是差了一年加房产证名字。何必为了这一年就马上反脸,就要诬陷男人强奸她,就要把未婚夫送进监狱?这完全不符合常情常理。

 

那些人之所以会想到这个动机,是因为在事发之后女方家属曾经提出来要求结婚后立即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显然是由此受到了启发。女方家属当时提出这个要求倒是符合情理,因为强奸发生之后女方的家属一开始想到的是家丑不能外扬,还想要私了,还想要结婚。但是又觉得亏了,既然吃亏了就要做一点补偿。只不过男方这边没有马上答应,让女方的家属觉得这个男人靠不住,不愿意再跟他结婚,才去报案。而一旦女方家属决定不愿意再私了了,就表现得非常坚决,在法院立案之前就把彩礼退回了婚介机构。之后这个案子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拖了两年的时间才最终结案终审。在这两年的时间内女方这边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可见这一家人还是挺坚决的。如果真的是贪财的话,就不会马上把彩礼退了,也不会没有再想过要去跟男方私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受害人的态度是很重要的。如果犯罪的一方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能够获得轻判,甚至免于起诉。如果女方这一边想要骗婚或者想要讹对方的钱,那么完全可以试图再去跟男方私了,但是没有。可见女方这一边并没有贪财、骗婚的动机。

 

中国的传统婚姻就是一种买卖关系,从这个案子也表现得很明显。订婚先交10万元的首付,等结婚了再把另外的10万元给女方家庭,这不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典型的买卖关系吗?这种买卖关系对于男方来说当然是很大的经济负担,但是对于女人来说就丧失了人格的尊严,被当成了牲口一样,当成了一件商品卖出去了。男人觉得是买了一件商品,拥有了这一件商品,想对她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这就是为什么第一天订婚,第二天男的就强行要跟女的发生性关系,就是觉得已经都花了10万块钱买了这件东西了,你属于我的了,所以想干嘛就干嘛。那些为强奸犯辩护的男人显然也是这样的心思。

 

我上一次说了,不要说只有订婚关系有强奸,结婚同样也存在强奸。只要女的不愿意,你非要跟她发生性关系,管你们两人是什么样的身份,是夫妻、未婚夫妻,同样是强奸。即使女方一开始愿意,中间不愿意,你也必须停下来,不然也是强奸。但是那些强奸犯的支持者显然不这么认为。我看到有人留言讽刺我,说你跟你老婆同房难道你老婆每次都乐意吗?所以在这些人渣看来,只要订婚、结婚了,女人就属于你的了,你想干嘛就要干嘛了,女人就失去了性的自主权了。这种人渣更适合于去当王志安的粉丝,因为他们还生活在古代,还把女人当商品。

 

对这个案子中国的法院虽然判得比较轻,但是居然能够判订婚也存在强奸,就是一个进步。以后如果中国的法院也能够判婚内强奸案,是更大的进步。但是中国进步了,这些渣男就不乐意了。不要说普通的男人了,连那些男法学家、北大的法学教授陈永生、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何兵也都不满。中国好不容易向文明社会迈了一步,这些人却千方百计地又想把中国再拽回中世纪。

 

2025.4.20.录制

 

2025.5.9.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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