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
中国最年青的29岁宜城市市长周森锋的确让我眼前一亮,这或多或少地能为官场吹入一点清新之风。
当鹤立鸡群的时候,人们的关注度也就大了,自然就成了新闻人物,然而在这个世界,很多人谒望成名,却也害怕成名,因为成名的代价是你将接受更多的监督。
年轻的周森锋既然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市长,那么注定了他就被人们更多的关注,倘若胸怀坦荡,这也何如呢?对于周森锋的“打伞门”和“香烟门”事件,我仅置之一笑,我不指责群众的监督,我只是觉得这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我依然力挺周森锋,我们需要给年轻人以足够的宽容与理解。然而当“抄袭门”出现的时候,我再也轻松不起来,我感到一种异常的失落。
周的抄袭基本是确证无疑,抄袭的性质本身就是很严重的,别人或者官更高或者地位更高的人是否也有抄袭或者更严重的抄袭都不能成为原谅他的借口,因为其影响是深远的,在当前的情况下如果不加以遏制,对中国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我不愿看到周森锋因此落马,可我又担心他能否把持得住职业道德;对这种典型事件的处理将会对社会具有导向性作用,我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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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日
共同第一作者或者共同第一通讯作者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存在的概率应该是很低的,尤其对于过多的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通讯作者,就中国而言,为什么这么署名是一目了然的。
这种学术“互助”现象的存在和发展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是一社会种趋利的现象之一。学术并不是想象那样的一方静土,也仅是一个行业,与其它行业一样干净与不干净并存,只不过表现形式、影响程度和被认知程度不同而己。我不敢说这种学术“互助”就是一种学术腐败,但最起码涉嫌学术不端,最终会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
这种学术“互助”是管理部门的各种评审、考评或评价政策导致的,作为管理部门,只要稍加审查就能制止这种“互助”的流行。首先我觉得需要界定什么是第一作者,从字面上理解,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作者,如果所谓贡献相同,那么单位排名第一的视为第一作者,如若单位都相同的,则要重点审查可能涉嫌的学术不端。就我们单位而言,论文考评需交单行本至少是首页,如果有十三个共同第一作者,你署名第十二,看你好意思说自己是第一作者,这如同对一种学术不端的公示!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研究者有过多的共同第一作者或者共同通讯作者的论文,我将会怀疑他的学术能力。
通常一篇论文的最主要贡献者是Idea提供者,可作为第一或通讯作者,多个人乃至十三个人想到同一个idea的概率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小概率事件。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作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虽然有上升的趋势,但数量还是很少的,但防患于未然,对这种“互助”的讨论无疑有利于遏制这种现象的发展,促进学术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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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4日
这份辩护词实在让人喷饭,堂堂的律师事务所,就这种不入行的法律意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什么连这点起码的常识还需要再提醒?!
首先中医药文化无论多么“灿烂”,都不可以作为其违法经营的合法化依据,还搬出其祖上,长篇大论,洋洋洒洒,典型的老子英雄儿好汉,狗庇逻辑。
辩护律师也真敢编撰:“被告人确实为社会所需要”,如果此被告人真确实为社会需要,那么还有什么人确实不为社会所需要?
在辩护词总结中:“目前大量祖传且具有良好实际临床效果的秘方丸、散、膏、汤均无法取得药准字号,无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而无法以合法经营的方式更有效的
对患者进行救治,这是相关法律缺位、法规滞后造成的普遍性现象。”让人想到的是这些所谓祖国统一传的药物为什么无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你说有良好实际临床效果有什么事实依据,拜托请不要编撰例案的惯用技俩来骗人!不错,我认为相关法律缺位、法规滞后,但造成的普遍性现象是中医药的滥用而得不到足够的惩罚,很多受害者还蒙在鼓里,“灿烂”的中医造就了多少人间悲剧,这种视生命如儿戏的现象必须从严从重处罚。
其它我懒得细评,实在没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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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
欢迎来到新语丝博客。这是您的第一篇文章。编辑或删除它,然后您就可以开始写博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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