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诚起诉王志安诽谤会不会赢?

陈光诚在日本东京起诉王志安诽谤,起因是王志安在去年做了一期节目,专门论证陈光诚不是盲人,是装成盲人骗人。王志安接到诉讼大骂遭到滥诉了。王志安的马仔也在网上说,陈光诚是利用日本法律的漏洞,如果是在美国,陈光诚作为公共人物,是不可能打赢诽谤诉讼的。这个案子是在日本打的,我对日本的法律是不懂的,但是对美国的法律还是有一些了解。如果这个案子是在美国打的,根据美国的法律陈光诚是不是就赢不了呢?没有那么简单。

 

各国关于诽谤的诉讼要求是不一样的。美国要求最严。在美国要打名誉权或者诽谤的诉讼,首先要区分涉及的言论是观点还是事实。如果涉及的言论是观点,比如说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或者别人报道的事实发表的评论,或者是跟事实无关的评论,那么再激烈、再下作的言论,哪怕破口大骂,都属于观点,都是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不涉及诽谤。

 

如果王志安只是在嘲笑陈光诚是一个盲人,抓住他的生理缺陷讽刺、讥笑、谩骂,虽然很下作很没教养,但是这是他的言论自由,因为这是观点,不涉及诽谤。这跟其他国家,例如中国是不一样的。在中国,如果辱骂盲人,就会被认为损害了名誉权。

 

在美国涉及到诽谤的是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而且是会对对方的声誉造成损害的有害的虚假事实。陈光诚说他是一个盲人,而王志安说他不是盲人,是不是盲人就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陈光诚能够证明自己是盲人,比如说拿出医院的证明,那么王志安说他不是盲人,就是虚构事实,而且将陈光诚描述成了一个假装盲人的骗子,损害了陈光诚的名声,就很可能构成诽谤。

 

在认定事实的时候要注意,你不能将事实包装成观点,想要蒙混过去。比如说你以这种语气来表述,“我个人的观点认为,陈光诚不是盲人。”即使强调是个人的观点,那也不是观点,而是涉及到虚假事实,也会因此被认为是诽谤。

 

其次,如果这个虚假的事实是非常荒唐的,一般的人都不会相信,那么这种虚假事实就变成了是讽刺,属于观点,就不构成诽谤了。例如,如果王志安根据陈光诚开车的照片说陈光诚有特异功能,不需要眼睛也能够开车,而一般的人都不会相信陈光诚真的有超能力,这么说是非常荒唐的,相当于是在讽刺,就不构成诽谤。

 

所以陈光诚如果是一个普通人,起诉王志安诽谤要赢是很简单的事,只要证明自己是盲人,王志安就构成诽谤了。但是陈光诚不是普通人,而是一个名人,是一个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在美国要打诽谤诉讼就很难。公众人物跟普通人不同之处,在于名气大,影响力大,发声的渠道多,遭到了别人捏造事实的攻击、造谣很容易澄清、辟谣。所以作为公众人物,在美国是不能动辄就要起诉诽谤,诉讼是很难赢的。

 

那么是不是公众人物就没法去起诉别人诽谤索赔呢?也不是。美国最高法院早就有判例,如果公众人物能够证明对方造谣、散布虚假事实有实际的恶意,那么就可以索赔。怎么算实际的恶意呢?就是对方明知这是虚假的,或者根本不管这事是真是假,就把它当成事实散布,明知故犯或者不管真假,就属于实际恶意,就构成了诽谤能够被索赔。

 

美国公众人物之所以要起诉媒体诽谤很难,就是因为要证明美国媒体对其抱有实际的恶意很难。原因是因为美国媒体一般来说都比较自律,如果发现搞错了,那么赶快就会改正,改正了就没法证明它是抱着实际的恶意做虚假报道的。《纽约时报》曾经发过一篇文章,抨击阿拉斯加前州长佩林,但是文中涉及到的关于佩林的事实是假的。《纽约时报》赶快就删了。佩林不依不饶还是起诉《纽约时报》诽谤,这个诉讼就输了,因为《纽约时报》迅速改正证明它没有实际恶意。

 

又比如最近英国的BBC播出一期纪录片,里面用到了川普的演说视频,但是做了剪辑,被认为有断章取义的嫌疑。BBC发现了之后就将那期纪录片下架,并发表了道歉的声明。但是川普不依不饶,还是要去起诉BBC诽谤,提出了天价索赔,这个诉讼如果是在美国打的话,川普是不可能赢的,因为BBC已经道过歉,将视频下架,证明了它不具有实际恶意。

 

所以在美国的确名人要起诉媒体诽谤是很难的,原因是因为媒体自律。但是这一点是不适用于王志安的,因为王志安是没有任何的新闻素养、新闻道德的,假话张嘴就来,不仅喜欢造谣,而且喜欢恶意造谣。比如说王志安这十几年来就一直在造谣说我“诈骗安保基金”,我澄清、反驳过无数次了,但是王志安根本就不管我的澄清、反驳,时不时地还是照样散布这个谣言,据说最近又在造谣“方舟子诈骗安保基金”。如果哪一天我要去起诉王志安诽谤,就很容易证明他的造谣带着实际恶意,根本就无视我的澄清。

 

关于陈光诚是不是盲人,在王志安做那期节目之前网上已经有过争议,有别人怀疑过陈光诚不是真的盲人。我不知道陈光诚以前有没有澄清过,如果他澄清过了,王志安还要做节目证明他不是盲人,这就是属于实际恶意。即使陈光诚从来没有澄清过——他没有澄清的义务,并不是对谣言都必须要去澄清的——也不等于王志安就没有实际恶意。

 

陈光诚只是一个公众人物,不是官员,美国最高法院有判例,公众人物打诽谤诉讼门槛比官员要低。只要证明媒体在散布关于一个公众人物的有害虚假事实之前,没有做必要的审核,没有达到作为新闻媒体所需要的专业水准,那么就可以认定对该公众人物构成了实际恶意。

 

王志安虽然自称是东亚最好的调查记者,实际上他没有任何的新闻素养和新闻道德。他做的那些所谓的调查不会去做起码的事实核查,更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新闻专业水准。比如说关于陈光诚究竟是不是盲人这事,我相信王志安在做之前并没有去向陈光诚要过资料,也没有采访医学专家问过像陈光诚这种情况算不算盲人。医学上对盲人的认定跟普通的人不完全一致。一般的人认为的盲人,那就什么都看不见了。但是医学上被认定是盲人的并不一定什么都看不见。王志安没有达到新闻专业的标准,散布了虚假的有害的事实,就构成了诽谤。

 

这个诉讼是在日本打的,适用的是日本法律,本来跟美国法律没啥关系,是王志安的马仔非要把美国的法律给扯进来。不过据我所知,全世界公众人物最难打诽谤诉讼的是在美国。如果在美国公众人物有可能打赢诽谤诉讼,那么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应该都能够打赢。所以陈光诚起诉王志安,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日本起诉,应该都不算滥诉。

 

王志安大骂遭到了滥诉,那是他照着镜子骂自己。这世界上最喜欢滥诉的就是王志安了。王志安当年跑美国来起诉我,说我在2014年诈骗网友捐款穿越到2013年在美国买房,那就是滥诉。王志安甚至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他从来就没有向我捐过款,连当事人或所谓的受害人都不是,他哪有起诉我诈骗网友捐款的资格?

 

所以王志安就是很明显的滥诉。这种案子如果进入了诉讼程序,肯定会判王志安败诉。王志安对此也很清楚。他为什么要跑美国来起诉我,就是因为他知道在美国诉讼很花时间,很花钱,律师费很高,拖的时间越长,花的律师费就越高。就是想通过滥诉给我制造经济困难。这个案子被美国法官驳回了,让王志安先到中国起诉。因为我是中国公民,中国的法律还管得到我,而且以前我在北京起诉过王志安诽谤,赢了,王志安赔了我一些钱。这个案子被美国法院判需要先去中国起诉,王志安就没有在中国起诉,因为他知道滥诉在中国没用,中国诉讼费用很低,想靠滥诉给对方制造经济困难是做不到的。所以他也就算了,案子也就了了,这也证明了他之所以到美国来起诉我,就是要耗我律师费的滥诉。

 

王志安喜欢通过滥诉,想要让对方出不起律师费,制造经济困难,现在自己哀叹遭遇诉讼,遭遇天价索赔,出不起律师费了。王志安不就是遭到了现世报嘛。我不是佛教徒,不相信因果报应,不相信像王志安这种坏得不能再坏的人,死了以后会遭到什么报应。再坏的人死了也就死了。但是坏人在死之前遭到了现世报,那就是活该了。所以像王志安这种坏得不能再坏的人,我见过的最坏的坏人之一,遭到了现世报,就是很值得高兴的一件事。我们应该幸灾乐祸,可以过一个好年。

 

2026.2.16.录制

 

2026.2.25.整理

发表评论

CAPTCHA Im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