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北京司法局、北京律协举报北京京宁律所主任唐宁做伪证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

 

本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为侨居美国加州的中国公民,向你们举报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宁以中国律师身份向美国法院做伪证陷害中国公民,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影响中国律师国际声誉。

 

今年1月15日,我收到一份诉状,曾被我批评过的王志安、徐波、吴兴川、刘宇、孙延宏、史军、景涛、张科、李勇、陈涛、陶黎纳、谢Yugang、Qu Bin、李Qingjiang、肖Zhuo等中国居民,在洛杉矶找了律师,向加州圣地亚哥郡高等法院起诉我和我妻子在2014年“诈骗”他们的捐款用于2013年在加州全款买房,要求加州法院判决我们归还已由北京法院判决他人归还的捐款。对这起明显的恶意滥诉,我已聘请加州律师应诉,提出撤案(dismiss)动议。法官定于5月31日首次听取此案以决定是否撤案(补住:法官已于6月12日正式判决驳回起诉)。

 

5月23日,唐宁作为原告方的证人,以京宁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身份向圣地亚哥法院提交了一份宣誓证词,并附上其北京律师证、律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在证词中(全文附后),唐宁声称:“在我作为律师起诉方是民的民事案件中,方是民在输了几起诉讼后,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要求的义务。因此提交针对方是民的执行申请将没法执行。”(Among the cases over infringement or civil dispute against SHIMIN Fang for which I worked as an attorney, SHIMIN FANG didn’t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as prescribed in the effective judgment after he lost the suits for several cases. Thus, the enforcement will be impeded after an action is filed against SHIMIN FANG)

 

首先,在所有我作为被告的中国民事案件中,只有一起(孙海峰案)唐宁是原告的律师。唐宁声称她是几起起诉我而且我还败诉的诉讼的原告律师,完全是说谎。

 

其次,在我败诉的案件中,凡是法院下达履行义务通知的,全都执行了。迄今为止,我总共输了四起民事诉讼,这些诉讼的执行情况如下:

 

一、2006年,因我在《北京科技报》发表文章指出所谓《洛杉矶时报》报道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大学校长”其实是有人花钱在该报登的一则小广告,丁祖诒在西安起诉《北京科技报》和我损害名誉权。法院判决其胜诉,但没有判决我赔偿,由《北京科技报》支付了全部赔偿金16万。

 

二、2006年,因我批评已故人物刘子华的“八卦宇宙学”是欺世盗名,刘子华家属在北京起诉我损害名誉权,一审判决赔偿2万元,二审将赔偿金改为2千元,我收到履行义务通知后交了款。

 

三、2006年,因我揭露院士候选人肖传国伪造履历,没有获得他履历中写的美国泌尿学会大奖,他向武汉法院起诉我损害名誉权,武汉法院以“在获奖者名单中没有肖传国的名字不等于他没有获奖”的理由判决我败诉,赔偿3万元。2007年,二审维持原判,但一审法院没有向我下达履行义务通知,我们不知道怎么去交赔偿。直到2009年8月,肖传国在网上宣称武汉法官已到北京从我妻子银行账户把款划走,我们询问银行,才得知武汉法院的确从我妻子账户划走了40754元。我们认为执行不当,向法院提出异议。2013年4月,武汉法院承认错误,向我补发了执行通知(2007)汉执字第636号。通知里虽然写着履行内容为:“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三、承担迟延履行利息。”但又只要求“将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可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没有说明如何履行第二、三项,我们便根据一审判决书判决的金额于2013年8月28日往指定账户汇入31260元,随后武汉法院将此前划走的款退给我妻子。(顺便说一下,王志安等人此次还找了后来因雇凶袭击我和方玄昌被北京法院判刑的前罪犯肖传国向加州法院提交证词,声称该案没有执行,这也是伪证。)

 

四、2015年,因被我揭露剽窃的深圳大学副教授孙海峰长期在网上以污言秽语辱骂我和我妻子,我斥责这种行径是“下三滥”、“苍蝇”、“乌鸦”,孙海峰向北京法院起诉我损害名誉权(由唐宁代理),法院判决我赔偿他15000元。但我向同一家法院反诉孙海峰损害名誉权,法院判决孙海峰赔偿我19000元,合计孙海峰反而应该付我4000元。判决二审生效后,孙海峰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已过了申请时效,我则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还未执行。

 

可见,唐宁作证说由她当原告律师而我败诉的几起诉讼法院都没法执行,不仅对代理案件数量说谎,说没法执行也完全是说谎。事实是,我败诉的全部4起诉讼,一起原告没有申请执行,三起执行了,不存在没法执行的情况。

 

唐宁虽然在证词里宣誓说如果她做伪证,甘愿接受加州法律的处罚。但是唐宁在北京居住、执业,加州司法机关显然是没法追究其伪证罪的。这些人之所以敢于在美国滥诉、做伪证,就是觉得美国法律不能真把居住在中国的他们怎么样。然而,中国法律是管得到他们的。唐宁以中国律师的身份向美国法庭做伪证陷害华侨,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应该加以追究、处罚。

 

举报人:方是民(方舟子)

 

2019.5.24.

 

附:唐宁以中国律师身份提交美国法院的证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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