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平“6.21”医闹事件的几点法律分析
2 07 2009年南平“6.21”医闹事件已经在中国的医疗界掀起了轩然大波。我虽然算不上是法律方面的行家,但是,因为有些兴趣,也曾经打过几场官司,在这里抛砖引玉,谈谈自己对南平“6.21”医闹事件的几点法律分析,见教各位方家。
中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因此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分析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事实和法律法规。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法规是清晰、明确的,而法律事实则要由证据来支持,外加常识和逻辑。
首先说说关于南平“6.21”医闹事件的几点主要事实。虽然我们不是司法机关,没有能力就一些细节作深入的调查、取证,但是主要事实还是非常明确的。
一、患者杨俊斌因病至南平市第一医院就诊、治疗,手术后于医院死亡。《中国青年报》调查中家属宣称的“我哥好好的一个人,走着进去的,怎么就死了?!”是违背事实和常识的,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好好”的人是不会去医院看病、住院、手术的。对病人的病情应该以医师的诊断为准,而且事后发现,患者曾经在其他医院住过院,被作出与南平市第一医院相同或相近的诊断,足以互相印证。
二、患者死因尚不明确。患者家属既缺乏医学知识,又没有掌握医院处置不当的任何证据。事实上,患方也不想弄清患者的死因。这从患者家属拒绝封存病历、拒绝医疗事故鉴定、拒绝尸检的行为,以及《中国青年报》调查中的患方自述就可认定。
三、患者死亡之后,患者家属纠集大批人员打砸医院、破坏医院财物、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殴打医生并造成一名医生轻伤、多名医生轻微伤,非法限制胡言雨、王波、张旭等医生及保卫干事的人身自由,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期间有殴打、侮辱受拘禁人员的情节,要求他们向尸体下跪、亲吻尸体。
四、在打砸医院、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同时,患者家属向医院提出了高额赔偿要求(不管是医院声称的80万,还是患方声称的30万)。
五、南平市公安局在整个事件中,派出警察“维持秩序”,既没有制止患方扰乱医疗秩序、打砸医院的行为(有监控录相为证),亦没有积极解救被非法拘禁的医生和保卫干事,更没有拘捕行凶的歹徒。
六、南平市政府逼迫医院与患方签定协议,医院赔偿患方21万元,退还6000元住院费。这一点有医院报告及多家报社记者调查医院及政府部门后写就的调查报告为证。
以上六点事实,是有充分人证、物证以及影像证据证明的,大多亦为当事各方所承认。我以下的分析就主要基于以上几点事实。
一、医院方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事实上,这不是当事双方争论的焦点。我们一方面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没有病人的详细病历资料,所以,这一点目前无法认定。
二、民事纠纷阶段。这一阶段时间很短,从病人死亡开始至家属限制多名医生人身自由的行为出现时止。这一段时间,即使有殴打医生,因未造成伤害,也还属于民事纠纷,最多也就是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殴打医务人员,患者家属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从患方聚众限制多名医生人身自由开始,此次事件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演变成了刑事案件。患方人员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行的定罪标准。
三、扰乱公共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患方家属聚众扰乱医院工作秩序,致使医院门诊、急诊、泌尿外科病房等多个部门完全瘫痪,打砸医院,造成医院数万元的财产损失,符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各要素。首要分子自然是家属当中召集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人,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亦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从患方家属非法拘禁多达4名医院工作人员,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已经具备此罪构成的各要素。而且有殴打、侮辱被拘禁人员的从重处罚情节。
五、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生余修会遭暴徒打伤、砍伤,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暴徒伤人手法凶残,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患方人员以打砸医院、破坏医院财物,扰乱正常诊疗秩序,非法拘禁、殴打医务人员等各种非法、暴力手段,敲诈医院钱财,要求数额高达30万元以上,最后成功216000元,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兼有各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情节,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再谈一点行政人员的行为定性问题。
公安机关在南平“6.21”医闹事件中消极待命、枉法处置,对于如此明显、如此严重、如此恶劣的暴力犯罪行为姑息、纵容,致使事态逐步扩大,对医院损失、医务人员被非法拘禁、殴打、打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各方媒体、大量医务人员及《中国新闻周刊》“福建数百医生静坐调查:遭打后仍被迫赔偿”一文中所提供的情况看,最近几年来,暴徒针对医院、医生的扰乱公共秩序、敲诈勒索的暴力犯罪行为愈演愈烈,而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对于这些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均姑息纵容,不仅没有对犯罪分子进行拘捕,而且逼迫医院屈服于犯罪分子的暴力,所以,南平市人民政府、南平市公安局的领导对于“6.21”医闹事件,对于南平市近几年来的医闹事件,负有重大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照既有事实及刑法规定,应该追究南平市长龚清概、政法委书记胡祖林、公安局长徐呈虎的玩忽职守罪行。
分类 : 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