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尊重每一个人?

   
今天还是要拿余秋雨作引子。余秋雨在某个电视台谈了好几次关于尊重人的问题。可怜的是,余秋雨所举的例子都是故纸堆中的东西,例如他说中国的成语“肝脑涂地”是如何的残忍,什么事情值得我们去肝脑涂地,这种形容太不人道。我说他可怜的原因一是那是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成语,二是这只不过是一种夸张说法。余秋雨文笔中的夸张多了去了,如果也拿几个过来这么“当真”地分析,余秋雨是否愿意跳下他自己设下的陷阱呢?汉语中类似的夸张多了,例如赴汤蹈火,两肋插刀等等。
   
知识分子更重要的使命在于对当代社会的批判,当今中国社会在对人的尊重问题上就很值得批判。这是今天看日本电视新闻中出现的一个词让我感慨的。
   
今天看日本的电视新闻,报道一个三岁男孩的死亡,警方怀疑是受虐而亡的。新闻中用了一个词指称可能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容疑者”,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国,新闻中所使用的词是“嫌疑犯”。这两个词的使用在体现对人的尊重上有着很大差别。
   
“容疑者”的第一个字是“容”,即容许,容许别人。第二个字是“疑”,即怀疑,或者被怀疑。第三个字是“者”,一个十足的中性词。整个“容疑者”的意思是“容许被怀疑的人”。这体现了对被怀疑者的尊重,因为事实还不清楚,所以是一个“容许”别人怀疑的人。而我们所使用的词是“嫌疑犯”,有两个部分,前面是“嫌疑”,即有嫌疑,这就定下了一个基调。虽然也有可能没有罪,但是有嫌疑确实令人不安。最要命的是最后一个字,它与前面的部分构成一个偏正结构,汉语的修饰性偏正结构通常最后的核心部分是一个范畴,前面是一个限定性的成分。这个“犯”字就慕名奇妙地给一个很可能是无辜的人定下了罪。因为只有带罪的人才可能是犯人。可见我们所使用的这个“嫌疑犯”是多么的不合理。
   
“容疑者”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上的,而我们的“嫌疑犯”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上的。这才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蔑视。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是“嫌疑犯”,都是潜在的罪犯。这种观念是多么可怕?
   
前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无论犯了什么罪,作为一个人,应该有他的基本权利。他应该有为自己申诉的权利,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有请求司法处理的权利。如果我们要建立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首先应该从尊重每一个人开始做起,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开始——他说话的自由和权利、信仰的自由和权利、人身安全受保护的权利、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包括出国和回国的自由和权利)、财产不被剥夺的权利、接受和传递信息以及思想的权利、平等参与本国公务的权利、工作的权利和受失业保障的权利。只有这些权利被充分尊重并得到保障,我们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余秋雨如果还是一个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就请在现实社会中为我们以上的权利不被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地侵犯而努力。例如从呼吁取消“嫌疑犯”这个词开始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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