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评价中“可减缓性”还需要细分吗?
我们考虑“可减缓性”的时候,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的考虑:
1,主体(应急管理者+承灾者)可以干预和影响灾害本身的进程。比如火灾等。
2,主体(应急管理者+承灾者)没有能力干预和影响灾害本身的进程。比如地震、飓风等。
看到焕东兄留言说“君子爱词 取之有道”,我乐了,因为这个“可减缓性”是我自己造出来的词。它所对应的英文mitigability和reducability也是我造的,后面这个英文则是杜克大学陈立博士启发出来的。
就又多想了关于文字游戏的事情。
其实,我们分的那两类,想在这个概念之下说明什么问题呢?就是如果我们不能干预灾害本身,那么只能通过掩护受灾主体来实现“减缓”,例子就是飓风来临前我们可以跑,可以躲。
而对于可以干预的,则有两个角度可以考虑,一个是时间的推迟,原来灾害发生作用在N个时间单位之内,我们努力了,变成N+M个时间单位,这就使得我们有更加充裕一点的时间进行准备和应对;第二个则是价值保全,我们也一样可以躲、跑,把人财物都安放到相对安全的地区,而且由于前面这个时间的推移,使得我们更加可能做到后面这一个,也就是说,两者是有依赖性、相关性的。
如果我们文字游戏一把,再把这个必须分成两类情形的“可减缓性”继续细分,则是否可以这样:
1)可减性:比如“釜底抽薪”这种情况,减少灾害扩大的可能,还比如,对于多点离散性的灾害,可以先解决一个两个的,尽量减少;
2)可缓性:火灾即是一个例子,即便现在没有足够的救火设施和工具,只有一盆水,也得先泼了再说;
3)可避性:台风要来,先跑到结实的房子里呆着;
4)可逃性:可以开车或乘其他交通工具逃离这个区域。
如此,可减缓性的表达我们也许可以更加清晰,处置起来自然也就可以分类相应处理了。
只是,这个太像文字游戏了,我还没有想明白是否真的有研究或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