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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武汉江汉区法院违法扣划方舟子妻子存款案执行异议书》的评论</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link>
	<description>心中有道义 脑中有科学</description>
	<pubDate>Sun, 26 Apr 2026 07:15:0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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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由：www.ethpower-scales.com/news/</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664922</link>
		<pubDate>Thu, 16 Jan 2014 10:18:0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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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lt;strong&gt;www.ethpower-scales.com/news/...&lt;/strong&gt;

雷锋说：“读毛主席的书，听毛主席的话，照毛主席的指示办事，做毛主席的好战士”。 毛主席批示：向雷锋同志学习！庞振坤和几个秀才进京赶考，路上，遇到一家...</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a href="http://www.ethpower-scales.com/news/&#8230;" rel="nofollow">www.ethpower-scales.com/news/&#8230;</a></strong></p>
<p>雷锋说：“读毛主席的书，听毛主席的话，照毛主席的指示办事，做毛主席的好战士”。 毛主席批示：向雷锋同志学习！庞振坤和几个秀才进京赶考，路上，遇到一家&#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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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由：rob</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480</link>
		<pubDate>Mon, 31 Aug 2009 03:39:35 +0000</pubDate>
		<guid>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480</guid>
					<description>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认定。</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认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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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由：rob</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478</link>
		<pubDate>Mon, 31 Aug 2009 03:17:44 +0000</pubDate>
		<guid>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478</guid>
					<description>更正一个词：应该说是证据，不是法律。

倒数第二段第一句说“更为严重的是，方先生个人言论引起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认定，执行局是否有权进行未审而决进而执行？”

应该把“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认定”更改为“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认定”。不过证据学把法律叫做替代证据，也属于证据的一个种类，该观点是否属于主流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更正一个词：应该说是证据，不是法律。</p>
<p>倒数第二段第一句说“更为严重的是，方先生个人言论引起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认定，执行局是否有权进行未审而决进而执行？”</p>
<p>应该把“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认定”更改为“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认定”。不过证据学把法律叫做替代证据，也属于证据的一个种类，该观点是否属于主流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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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由：rob</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468</link>
		<pubDate>Mon, 31 Aug 2009 01:30:17 +0000</pubDate>
		<guid>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468</guid>
					<description>jgfd (07:17:57) : 

ＴＯ：ＲＯＢ

你上边这两个问题前边已经说过了，你要好好看看我们的帖，好吧我再重复一下：

一　法院认为没拿方妻的钱，拿的是方先生的钱，不必追加方妻为被执行人，因而也不必下裁定；
二　是的言论是方个人的责任，但没有人认为产生了共同债务，法院没有追究方妻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拿了存在她账号上的方先生的钱而已． 


=============================

在政治上我是一个后知后觉之人，讨论问题也是对事不对人。我并非与汉江区法院过不去，既然你一定要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说话，我就想再多说一句，希望能把这个问题共同讨论清楚。


现在我们讨论的是（2007）汉执字636-2号裁定书，那么（2007）汉执字636-1号裁定书是什么内容？据方先生说“（2007）汉执字636-1号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我在各大媒体包括人民法院报公告栏网络版上花了四个多小时，都没有查到任何有关（2007）汉执字636-1号裁定书的信息。汉江区法院的做法真让人搞不懂。


咱们的分歧是，我从程序层面上入手，你从实体层面上出发。汉江区法院在对异议人执行财产之前，按照法定程序要不要给她一个说话的机会？法院这种作风一旦成为职业习惯，后果将不可设想。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财产又哪里有安全可言？


你主张“法院认为没拿方妻的钱，拿的是方先生的钱，不必追加方妻为被执行人，因而也不必下裁定”，你的意思是说，本案异议人无权异议，因为法院执行的方先生本人的财产，与异议人无关。你这个观点极其荒唐。举例，假如你将4万元存入自己老婆账户上，你自己取钱要不要提前打个招呼？更何况法院依法执行？刑法上规定从别人处盗窃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构成盗窃罪，从本案来看，说汉江区法院打着合法的外衣抢劫公民合法财产，有何不妥？


异议书有这样一段话：早在2002年9月3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签署一份婚姻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方是民、刘XX婚前及婚姻持续期间的财产分别各自所有。中国大陆境内外，方是民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份和其他财产归方是民一人所有。中国大陆境内外，刘XX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份和其他财产归刘XX一人所有”。2007年1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律师见证。


由此可见，2002年9月30日签订这份婚姻财产协议并不违背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为自签订之日即合法有效，该效力并不因2007年1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律师见证而中断，只不过更具有公示性而已。该协议不具备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逃避债务的时间条件与主观条件。


更为严重的是，方先生个人言论引起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认定，执行局是否有权进行未审而决进而执行？执行局能否根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实体法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一直认为打假也是科普的一部分。打假可以让我们减少盲目崇拜与迷信，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质量。呼吁所有支持科普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在闲暇之余观注一下科普工作者的工作与生活。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jgfd (07:17:57) : </p>
<p>ＴＯ：ＲＯＢ</p>
<p>你上边这两个问题前边已经说过了，你要好好看看我们的帖，好吧我再重复一下：</p>
<p>一　法院认为没拿方妻的钱，拿的是方先生的钱，不必追加方妻为被执行人，因而也不必下裁定；<br />
二　是的言论是方个人的责任，但没有人认为产生了共同债务，法院没有追究方妻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是拿了存在她账号上的方先生的钱而已． </p>
<p>=============================</p>
<p>在政治上我是一个后知后觉之人，讨论问题也是对事不对人。我并非与汉江区法院过不去，既然你一定要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说话，我就想再多说一句，希望能把这个问题共同讨论清楚。</p>
<p>现在我们讨论的是（2007）汉执字636-2号裁定书，那么（2007）汉执字636-1号裁定书是什么内容？据方先生说“（2007）汉执字636-1号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我在各大媒体包括人民法院报公告栏网络版上花了四个多小时，都没有查到任何有关（2007）汉执字636-1号裁定书的信息。汉江区法院的做法真让人搞不懂。</p>
<p>咱们的分歧是，我从程序层面上入手，你从实体层面上出发。汉江区法院在对异议人执行财产之前，按照法定程序要不要给她一个说话的机会？法院这种作风一旦成为职业习惯，后果将不可设想。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财产又哪里有安全可言？</p>
<p>你主张“法院认为没拿方妻的钱，拿的是方先生的钱，不必追加方妻为被执行人，因而也不必下裁定”，你的意思是说，本案异议人无权异议，因为法院执行的方先生本人的财产，与异议人无关。你这个观点极其荒唐。举例，假如你将4万元存入自己老婆账户上，你自己取钱要不要提前打个招呼？更何况法院依法执行？刑法上规定从别人处盗窃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构成盗窃罪，从本案来看，说汉江区法院打着合法的外衣抢劫公民合法财产，有何不妥？</p>
<p>异议书有这样一段话：早在2002年9月30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签署一份婚姻财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方是民、刘XX婚前及婚姻持续期间的财产分别各自所有。中国大陆境内外，方是民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份和其他财产归方是民一人所有。中国大陆境内外，刘XX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份和其他财产归刘XX一人所有”。2007年1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律师见证。</p>
<p>由此可见，2002年9月30日签订这份婚姻财产协议并不违背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为自签订之日即合法有效，该效力并不因2007年1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律师见证而中断，只不过更具有公示性而已。该协议不具备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逃避债务的时间条件与主观条件。</p>
<p>更为严重的是，方先生个人言论引起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需要审判业务庭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进行认定，执行局是否有权进行未审而决进而执行？执行局能否根据我国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实体法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p>
<p>我一直认为打假也是科普的一部分。打假可以让我们减少盲目崇拜与迷信，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质量。呼吁所有支持科普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在闲暇之余观注一下科普工作者的工作与生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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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由：hexichuan</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449</link>
		<pubDate>Sun, 30 Aug 2009 13:24:29 +0000</pubDate>
		<guid>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449</guid>
					<description>方舟子，你才刚刚知道中国的法律的厉害了吧，哈哈。
我希望方舟子不要放弃，这一步迟早要来的。
在中国的历史上，1个方舟子，顶20个院士，希望有更多的方舟子，这个国家就有救了。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方舟子，你才刚刚知道中国的法律的厉害了吧，哈哈。<br />
我希望方舟子不要放弃，这一步迟早要来的。<br />
在中国的历史上，1个方舟子，顶20个院士，希望有更多的方舟子，这个国家就有救了。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Yush</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86</link>
		<pubDate>Sat, 29 Aug 2009 03:48:05 +0000</pubDate>
		<guid>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86</guid>
					<description>to  jgfd,
第1个问题不用再说了。本来异议人可以在&lt;b&gt;执行前&lt;/b&gt;就举证，结果由于法院程序违法，造成异议人只好现在举证，使异议人丧失了在&lt;b&gt;执行过程中&lt;/b&gt;按民诉法第204条提出异议直至提起诉讼的机会。
第2个问题，说的就是你认为的“铁定的事实”（“夫妻财产协议(婚前婚后都算)不可以对抗第三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和现在方太太的案子没有可比性。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to  jgfd,<br />
第1个问题不用再说了。本来异议人可以在<b>执行前</b>就举证，结果由于法院程序违法，造成异议人只好现在举证，使异议人丧失了在<b>执行过程中</b>按民诉法第204条提出异议直至提起诉讼的机会。<br />
第2个问题，说的就是你认为的“铁定的事实”（“夫妻财产协议(婚前婚后都算)不可以对抗第三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和现在方太太的案子没有可比性。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吴爱英</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85</link>
		<pubDate>Sat, 29 Aug 2009 03:31:56 +0000</pubDate>
		<guid>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85</guid>
					<description>三、连夫妻二人节省了罚款而共同受益这么一段简单扼要的解说都看不明白，难怪只能作匿名无赖躲在网上鼓噪。
——————————————————————————————————————

小曹哇：咱不兴这样丢份子吧？罚款。。。。。法院罚款？这个不可以哦。。。。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三、连夫妻二人节省了罚款而共同受益这么一段简单扼要的解说都看不明白，难怪只能作匿名无赖躲在网上鼓噪。<br />
——————————————————————————————————————</p>
<p>小曹哇：咱不兴这样丢份子吧？罚款。。。。。法院罚款？这个不可以哦。。。。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jgfd</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84</link>
		<pubDate>Sat, 29 Aug 2009 03:07:43 +0000</pubDate>
		<guid>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84</guid>
					<description>TO:yush
    1、现在方太太不是已经委托律师向江汉法院提异议了吗？现在可以举证啊，当然，你会说“你应当先让我举证再执行，否则你违反程序”是吧？这又回到上边我和ROB已反复争过的问题，我不想再说了；
  2、你在网上搜到的是一种情形，就是夫妻一方要处置自已的财产时另一方不同意，而且这个财产是你所说的“特定的财产”，也就是说你自已也知道这个你找到的情形和现在方太太的案子没有可比性。
    方先生和方太太都同意双方财产是独立的，但是申请执行人肖传国说他不知道，因为他有理由不知道：“普通夫妻财产都是共同的，我怎么知道你是独立的？你又没有在报纸上公告或者在我申请执行前向法院声明”。
   因此，你所说的情形是由第三人举证，而方太太这个案要自已举证，因为案情不同。
    你说方先生从事的是“高风险职业”，我相信你是一位知识分子，但似乎不是搞法律的吧？（我绝对没有贬低你的意思）因为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或叫不是法言法语）也不可能为法律所认可，所以方先生和方太太不是必然、必须做婚前财产协议的，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种人是法律强制要你做婚前协议的人。

    最后说一点题外话：我所有这些观点和论述纯粹是一种“技痒”的结果，我是个“小律师”，生性好辩，如果因此而影响了方先生的学术打假，实在是罪莫大焉。因此我决定在这个帖子里闭嘴，看方先生的科普文章去也。</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TO:yush<br />
    1、现在方太太不是已经委托律师向江汉法院提异议了吗？现在可以举证啊，当然，你会说“你应当先让我举证再执行，否则你违反程序”是吧？这又回到上边我和ROB已反复争过的问题，我不想再说了；<br />
  2、你在网上搜到的是一种情形，就是夫妻一方要处置自已的财产时另一方不同意，而且这个财产是你所说的“特定的财产”，也就是说你自已也知道这个你找到的情形和现在方太太的案子没有可比性。<br />
    方先生和方太太都同意双方财产是独立的，但是申请执行人肖传国说他不知道，因为他有理由不知道：“普通夫妻财产都是共同的，我怎么知道你是独立的？你又没有在报纸上公告或者在我申请执行前向法院声明”。<br />
   因此，你所说的情形是由第三人举证，而方太太这个案要自已举证，因为案情不同。<br />
    你说方先生从事的是“高风险职业”，我相信你是一位知识分子，但似乎不是搞法律的吧？（我绝对没有贬低你的意思）因为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或叫不是法言法语）也不可能为法律所认可，所以方先生和方太太不是必然、必须做婚前财产协议的，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一种人是法律强制要你做婚前协议的人。</p>
<p>    最后说一点题外话：我所有这些观点和论述纯粹是一种“技痒”的结果，我是个“小律师”，生性好辩，如果因此而影响了方先生的学术打假，实在是罪莫大焉。因此我决定在这个帖子里闭嘴，看方先生的科普文章去也。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Yush</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66</link>
		<pubDate>Fri, 28 Aug 2009 20:55:26 +0000</pubDate>
		<guid>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66</guid>
					<description>关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再补充一句: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是“另一方不得以&lt;b&gt;不同意或不知道&lt;/b&gt;（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现在的情形是：另一方以&lt;b&gt;同意、知道&lt;/b&gt;“中国大陆境内外，刘XX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份和其他财产归刘XX一人所有”这一协议为由对抗恶意第三人。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关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再补充一句:<br />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7条是“另一方不得以<b>不同意或不知道</b>（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现在的情形是：另一方以<b>同意、知道</b>“中国大陆境内外，刘XX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股份和其他财产归刘XX一人所有”这一协议为由对抗恶意第三人。
</p>
]]></content:encoded>
				</item>
	<item>
		<title>由：Yush</title>
		<link>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63</link>
		<pubDate>Fri, 28 Aug 2009 18:29:51 +0000</pubDate>
		<guid>http://xysblogs.org/fangzhouzi/archives/5752#comment-27363</guid>
					<description>1.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问题是，当事人在执行完毕后连裁定书都未见到，什么时候、到哪里去“举证”？因此法院执行程序违法。

2. 你说的“铁定的事实”（“夫妻财产协议(婚前婚后都算)不可以对抗第三人”），按婚姻法解释，指的是针对某特定“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房产）的协议。下面是网上搜到的：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第17条（二）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你非要认为此项司法解释与本异议有关，那么，肖或法院无理由否认这样一个事实：从事高风险职业的方舟子与方太太“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决定方太太的工资帐号上的工资收入归方太太一人所有。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1.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br />
问题是，当事人在执行完毕后连裁定书都未见到，什么时候、到哪里去“举证”？因此法院执行程序违法。</p>
<p>2. 你说的“铁定的事实”（“夫妻财产协议(婚前婚后都算)不可以对抗第三人”），按婚姻法解释，指的是针对某特定“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房产）的协议。下面是网上搜到的：</p>
<p>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第17条（二）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我们认为，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p>
<p>如果你非要认为此项司法解释与本异议有关，那么，肖或法院无理由否认这样一个事实：从事高风险职业的方舟子与方太太“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决定方太太的工资帐号上的工资收入归方太太一人所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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